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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構成第一個追加資本的剩餘價值,是用一部分原資本購買勞動力的結果,而這種購買完全符合商品交換的規律,從法律上看來,這種購買的前提不外是工人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能力,而貨幣或商品的所有者自由地支配屬於他的價值;既然第二個追加資本等等不過是第一個追加資本的結果,因而是前一種關係的結果;既然每一次交易都始終符合商品交換的規律,資本家總是購買勞動力,工人總是出賣勞動力,甚至還可以假定這種交易是按勞動力的
639實際價值進行的;那末很明顯,以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為基礎的佔有規律或私有權規律,通過它本身的內在的、不可避免的辯證法轉變為自己的直接對立物。表現為最初行為的等價物交換,已經變得僅僅在表面上是交換,因為,第一,用來交換勞動力的那部分資本本身只是不付等價物而佔有的別人勞動產品的一部分;第二,這部分資本不僅必須由它的生產者即工人來補償,而且在補償時還要加上新的剩餘額。這樣一來,資本家和工人之間的交換關係,僅僅成為屬於流通過程的一種表面現象,成為一種與內容本身無關的並只能使它神秘化的形式。勞動力的不斷買賣是形式。
其內容則是,資本家用他總是不付等價物而佔有的別人的已經物化的勞動的一部分,來不斷再換取更大量的別人的活勞動。最初,在我們看來,所有權似乎是以自己的勞動為基礎的。至少我們應當承認這樣的假定,因為互相對立的僅僅是權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佔有別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讓渡自己的商品,而自己的商品又只能是由勞動創造的。現在,所有權對於資本家來說,表現為佔有別人無酬勞動或產品的權利,而對於工人來說,則表現為不能佔有自己的產品。
所有權和勞動的分離,成了似乎是一個以它們的同一性為出發點的規律的必然結果。
因此,不論資本主義佔有方式好象同最初的商品生產規律如何矛盾,但這種佔有方式的產生決不是由於這些規律遭到違反,相反地,是由於這些規律得到應用。只要略微回顧一下以資本主義積累為終點的各個依次發生的運動階段,就可以再次弄清楚這
640一點。
首先我們看到,一個價值額最初轉化為資本是完全按照交換規律進行的。契約的一方出賣自己的勞動力,他方購買勞動力。前者取得自己商品的價值,從而把這種商品的使用價值即勞動讓渡給後者。後者就借助于現在也歸他所有的勞動,把已經歸他所有的生產資料轉化為一種新產品,這個產品在法律上也歸他所有。
假如法律上不這樣規定呢?
這個產品的價值首先包含了已被消費掉的生產資料的價值。有用勞動不把生產資料的價值轉移到新產品上去,就不能消費這些生產資料;但勞動力要賣得出去,必須能夠向使用它的工業部門提供有用勞動。
新產品的價值還包含了勞動力價值的等價物和剩餘價值。這是由於按一定時期
一日,一周等等出賣的勞動力的價值,低於它在這期間被使用後所創造的價值。但是,工人得到付給他的勞動力的交換價值,因而讓渡了他的勞動力的使用價值,這同任何買賣都一樣。
勞動力這種特殊商品具有獨特的使用價值,它能提供勞動,從而能創造價值,但這並不觸犯商品生產的一般規律。所以,如果說預付在工資上的價值額不僅僅在產品中簡單地再現出來,而且還增加了一個剩餘價值,那末,這也並不是由於賣者被欺詐,——他已獲得了自己商品的價值,——而只是由於買者消費了這種商品。
交換規律只要求彼此出讓的商品的交換價值相等。但是,如果擁有白菜的人不願意按相等的交換價值交換我所擁有的蘿蔔,我可以自己去種白菜,並參與白菜的競爭。但資本家不會參與勞動力的競爭,而工人也無法提供資本。這種交換規律與前一種相比,其實質是不自由的,至少對工人而言是被迫的。
這一規律甚至從來就要求商品的使用價值各不相同,並且同它們的消費毫無關係,因為消費只是在買賣結束和完成以後才開始的。
可見,貨幣最初轉化為資本,是完完全全符合商品生產的經濟規律以及由此產生的所有權的。儘管這樣,這種轉化仍然有以下
641的結果:
1、產品屬於資本家,而不屬於工人;
2、這一產品的價值除包含預付資本的價值外,還包含剩餘價值,後者要工人耗費勞動,而不要資本家耗費任何東西,但它卻成為資本家的合法財產;
3、工人保持了自己的勞動力,只要找到買者就可以重新出賣。
簡單再生產僅僅是這種最初的活動的周期反覆。貨幣總是一次又一次地重新轉化為資本。因此,規律並沒有遭到違反,相反地,只是得到不断發生作用的機會。
「好多次連續發生的交換行為,不過使最後一次成為最初一次的代表。」
西斯蒙第《政治經濟學新原理》第1卷第70頁然而,我們已經知道,簡單再生產足以使這種最初的活動具有一種同把它當作孤立過程來考察時完全不同的性質。
「在參加國民收入分配的人中間,一部分人〈工人〉每年通過新的勞動獲得新的分配權;另一部分人〈資本家〉則通過最初勞動已經預先取得了永久的分配權。」
同上,第110、111頁西方先驅的經濟學家早年也有如此深刻的見解!
大家知道,勞動領域並不是長子繼承權創造奇蹟的唯一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