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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根據假定,工人要生產出一個只是和他的勞動力價值相適應的日工資,一天必須平均勞動
6小時,又因為根據同一假定,他在每小時內只有一半時間是為自己勞動,而另一半時間是為資本家勞動,所以很清楚,如果他就業不足
12小時,他就不能掙得
6小時的價值產品。前面我們已經看到過度勞動的破壞性後果,這裡我們又發現了工人由於就業不足所遭受的苦難的源泉。即工人不是先補償自身的勞動力價值,再為資本家生產剩餘價值,而是一邊補償自身的勞動力價值,一邊為資本家生產剩餘價值。從而一旦勞動時間不足,由於資本家一定要拿到相應的剩餘價值,於是工人得不到補償自身勞動力價值的足額工資。
如果小時工資是用下述辦法來確定的,即資本家不承擔支付日工資或周工資的義務,而只是願意僱用工人多少勞動小時就支付多少小時的報酬,那末,資本家就能使工人就業的時間少於原先作為計算小時工資或勞動價格的計量單位的基礎的那個時間。因為這種計量單位是由勞動力的日價值/一定小時數的工作日這個比率確定的,所以,一旦工作日不再包含一定的小時數,這種計量單位自然就失去了任何意義。有酬勞動和無酬勞動之間的聯繫就被消除了。現在資本家不讓工人做滿維持自身生存所必需的勞動時間,也能從工人身上搾取一定量的剩餘勞動。
他可以破壞就業方面的任何規則性,完全按照自己的方便、意願和眼前利益,使最驚人的過度勞動同相對的或完全的失業互相交替。他可以在支付「正常的勞動價格」的藉口下,把工作日延長到超過正常的限度,而不給工人任何相應的補償。因此,倫敦建築工人為反對資本家強制實行這種小時工資的企圖,發動了一次完全合理的暴動
1860年。法律對工
597作日的限制結束了這種不正當的作法,不過,這種限制當然沒有消滅由於機器的競爭、由於所使用的工人在質量上的改變以及局部的和普遍的危機而產生的就業不足的現象。
在日工資或周工資增加的情形下,勞動價格可以在名義上保持不變,甚至降低到它的正常水平以下。只要勞動價格或勞動小時的價格不變,而工作日超出它的普通長度,這種情況就會發生。在勞動力的日價值/工作日這一分數中,如果分母增大,分子就會更快地增大。由於勞動力的損耗,勞動力的價值會同勞動力執行職能的時間一起增加,而且前者增加的比例比後者更快。
因此,在計時工資占統治地位而勞動時間又不受法律限制的許多產業部門中,就自然地形成了一種習慣,把達到一定點
比如滿10小時的工作日當作是正常的
《normal working day》,《the day's work》,《the regular hours of work》。超過這個界限的勞動時間形成額外時間,並且以小時為計量單位付以額外報酬,雖然額外報酬往往低得可憐。正常工作日在這裡是作為實際工作日的一部分而存在的,而且就全年來說,實際工作日往往比正常工作日要長。在英國各種產業部門中,在工作日的延長超出一定正常界限時,勞動價格的增長造成了這
598樣一種情況:所謂正常時間內的勞動價格很低,這就迫使那些想掙得足夠工資的工人在額外時間去做報酬較高的工作。
法律對工作日的限制結束了這種快意的事情。
在一個產業部門內,工作日越長,工資就越低,這是人所共知的事實。工廠視察員亞·雷德格雷夫通過
1839年到
1859年二十年間的比較觀察說明了這一點。根據他的觀察,在受十小時工作日法令約束的工廠中,工資提高了,而在每天工作
14到
15小時的工廠中,工資下降了。
599從「在勞動價格已定時,日工資或周工資決定於所提供的勞動量」這一規律中首先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勞動價格越低,工人為了保證得到哪怕是可憐的平均工資而付出的勞動量必然越大,或者說,工作日必然越長。勞動價格的低廉在這裡起了刺激勞動時間延長的作用。充分暴露現代庸俗經濟學勞動供給曲綫規律違反歷史邏輯的虛偽。
但是,勞動時間的延長反過來又會引起勞動價格的下降,從而引起日工資或周工資的下降。
勞動價格由勞動力的日價值/一定小時數的工作日來決定這個事實表明:如果沒有任何補償,單是工作日的延長就會降低勞動價格。但是那些使資本家能夠長期延長工作日的情況,最初使他能夠,最後則迫使他也在名義上降低勞動價格,以致勞動時數增加了,但總價格即日工資或周工資反而下降了。這裡只要指出兩種情況就夠了。如果一個人完成一個半人或兩個人的工作,那末即使市場上勞動力的供給不變,勞動的供給還是增加了。
由此造成的工人之間的競爭,使資本家能夠壓低勞動價格,而勞動價格的降低反過來又使他能夠更加延長勞動時間。而現代庸俗經濟學的「空想」是,勞動價格的降低會減少勞動的供給。大概在他們看來,工人可以靠喝西北風生活。但是這種對異常的即超過社會平均水平的無酬勞動量的支配權,很快就會成為資本家本身之間的競爭
600手段。
商品價格的一部分是由勞動價格構成的。勞動價格的無酬部分不需要計算在商品價格內。不算入成本。它可以贈送給商品購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