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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勞動力的日價值是根據工人的一定的壽命來計算的,而同工人的一定的壽命相適應的是一定長度的工作日。假定,一個普通工作日是
12小時,勞動力的日價值是
3先令,而這
3先令是體現了
6個勞動小時的價值的貨幣表現。如果工人獲得了
3589先令,他就獲得了他的在
12小時內執行職能的勞動力的價值。現在如果勞動力的這個日價值當作日勞動的價值來表現,那就會得出這樣一個公式:
12小時的勞動有
3先令價值。
這樣一來,勞動力的價值就決定勞動的價值,或者用貨幣來表現,就決定勞動的必要價格。如果勞動力的價格同它的價值相偏離,那末勞動的價格也就會同它的所謂價值相偏離。
既然勞動的價值只是勞動力的價值的不合理的用語,那末不言而喻,勞動的價值必定總是小於勞動的價值產品,因為資本家總是使勞動力執行職能的時間超過再生產勞動力本身的價值所需要的時間。在上述例子中,在
12小時內執行職能的勞動力的價值是
3先令,為了再生產這一價值,勞動力需要執行職能
6小時。可是勞動力的價值產品是
6先令,因為勞動力實際上執行職能
12小時,而勞動力的價值產品不是由勞動力本身的價值來決定的,而是由勞動力執行職能的時間長短來決定的。這樣,我們就會得到一個一看就是荒謬的結果:創造
6先令價值的勞動有
3先令價值。
其次,我們看到,體現工作日的有酬部分即
6小時勞動的
3先令價值,表現為包含
6小時無酬勞動在內的整個十二小時工作日的價值或價格。於是,工資的形式消滅了工作日分為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分為有酬勞動和無酬勞動的一切痕跡。全部勞動都表現為有酬勞動。在徭役勞動下,服徭役者為自己的勞動和為地主的強制勞動在空間上和時間上都是明顯地分開的。
在奴隷勞動下,連奴隷只是用來補償他本身的生活資料的價值的工作日部分,即
590他實際上為自己勞動的工作日部分,也表現為好象是為主人的勞動。他的全部勞動都表現為無酬勞動。相反地,在僱傭勞動下,甚至剩餘勞動或無酬勞動也表現為有酬勞動。在奴隷勞動下,所有權關係掩蓋了奴隷為自己的勞動,而在僱傭勞動下,貨幣關係掩蓋了僱傭工人的無償勞動。
因此可以懂得,為什麼勞動力的價值和價格轉化為工資形式,即轉化為勞動本身的價值和價格,會具有決定性的重要意義。這種表現形式掩蓋了現實關係,正好顯示出它的反面。工人和資本家的一切法權觀念,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一切神秘性,這一生產方式所產生的一切自由幻覺,庸俗經濟學的一切辯護遁詞,都是以這個表現形式為依據的。
如果說世界歷史需要經過很長時間才揭開了工資的秘密,那末相反地,要瞭解這種表現形式的必然性,存在的理由,卻是再容易不過的了。
資本和勞動的交換,在人們的感覺上,最初完全同其他一切商品的買賣一樣。買者付出一定量的貨幣,賣者付出與貨幣不同的物品。在這裡,法權意識至多隻認識物質的區別,這種區別表現在法權上對等的公式中:「我給,為了你給;我給,為了你做;我做,為了你給;我做,為了你做」。
其次,因為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本身是不可通約的量,所以「勞動的價值」、「勞動的價格」這種用語,似乎並不比「棉花的價值」、「棉花的價格」這種用語更不合理。況且,工人是在提供自己
591的勞動以後被支付報酬的。而貨幣充當支付手段,是在事後才實現所提供的物品的價值或價格的,在這裡就是實現所提供的勞動的價值或價格。最後,工人提供給資本家的「使用價值」,實際上不是他的勞動力,而是勞動力的職能,即一定的有用勞動,裁縫勞動,鞋匠勞動,紡紗勞動等等。
至于這種勞動另一方面又是形成價值的一般要素,具有一種使它同一切其他商品相區別的屬性,這一點卻是普通意識所不能領會的。
讓我們站在工人的立場上來看,他以
12小時勞動獲得
6小時勞動的價值產品,比如說
3先令,對他說來,他的
12小時勞動實際上是
3先令的購買手段。他的勞動力的價值可以隨着他的日常生活資料的價值的變化而變化,從
3先令提高到
4先令或降低到
2先令。或者他的勞動力的價值不變,它的價格可以因供求關係的變化,從
3先令提高到
4先令或降低到
2先令。但是不管怎樣,他付出的始終是
12個勞動小時。
因此,在他看來,他所獲得的等價物的量的任何變化,都必然表現為他的
12個勞動小時的價值或價格的變化。由於這種情況,把工作日看作不變數的亞·斯密就反過來得出一個錯誤的論斷:勞動的價值是不變的,雖然生活資料的價值會變化,因而對工人來說,同一個工作日會表現為較多或較少的貨幣。
另一方面我們拿資本家來說。他無疑希望用儘量少的貨幣換取儘量多的勞動。因此,他實際上所關心的只是勞動力的價格和勞動力執行職能時所創造的價值之間的差額。但是,他力圖儘可能便宜地購買一切商品,並且總是把低於價值購買和高於價值出售
592這一純粹欺詐行為說成是他的利潤的來源。
因而,他理解不到,如果勞動的價值這種東西確實存在,而且他確實支付了這一價值,那末資本就不會存在,他的貨幣也就不會轉化為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