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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論 - 163 / 772
古典經濟學類 / 馬克思 / 本書目錄
  

資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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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3頁

朗讀:

古典學派把工作日看作不變數的方法,由於公式II的應用而固定化了,因為人們在這裡總是把剩餘勞動同一定長度的工作日進行比較。如果只着眼于價值產品的分配,也會得到同樣的結果。已經物化在價值產品中的工作日總是具有一定界限的工作日。

把剩餘價值和勞動力價值表現為價值產品的兩部分——這種表現方式其實是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本身中產生的,它的意義將在以後加以說明——掩蓋了資本關係的特殊性質,即掩蓋了可變資本與活勞動力的交換,以及與此相適應的工人與產品的分離。代替的是一種協作關係的假象,彷彿工人和資本家在這種協作關係中是按照產品的不同的形成要素的比例來分配產品的。【因為資本主義生產過程的一切發達的形式都是協作形式,所以,把這些形式所特有的對抗性質抽去,並把它們胡說成是自由的協作,自然是再容易不過的事情了。例如,亞·德·拉波爾德伯爵在《論有利於社會一切方面的協作精神》1818年巴黎版中就是這樣做的。


  

美國人亨·凱里有時甚至把這種戲法應用於奴隷制度的關係,也收到相同的效果。】這些「按要素分配」和「自由的協作」的舊戲法則在今天的中國「與時俱進」了。582

但是,公式II在任何時候都能再轉化成公式I。例如,如果我們知道6小時剩餘勞動/12小時工作日,則必要勞動時間=12小時工作日減掉6小時剩餘勞動,並得出:

6小時剩餘勞動/6小時必要勞動=100/100

我在前面已經順便提到的第三個公式是:

III、剩餘價值/勞動力價值=剩餘勞動/必要勞動=無酬勞動/有酬勞動

無酬勞動/有酬勞動這個公式會引起一種誤解,好象資本家是向勞動而不是向勞動力支付報酬,但是這種誤解經過前面的說明已經消除了。無酬勞動/有酬勞動這個公式只是剩餘勞動/必要勞動這個公式的通俗的表述。資本家支付勞動力價值或偏離這一價值的勞動力價格,在交換中取得對活勞動力本身的支配權。他對這種勞動力的利用分為兩個時期。

在一個時期,工人只生產一個等於他的勞動力價值的價值,因而只生產一個等價物。這樣,資本家預付出勞動力的價格,得到一個價格相等的產品。事情就好象資本家是在市場上購買現成的產品。企業與市場的區別主要在於,企業產出剩餘價值。

而在剩餘勞動期間,勞動力的利用為資本家創造出無須他付出代價的價值。他無償地獲得了勞動力的這種利用。在這個意義上,剩餘勞動可以稱為無酬勞動。583

因此,資本不僅象亞·斯密所說的那樣,是對勞動的支配權。按其本質來說,它是對無酬勞動的支配權。一切剩餘價值,不論它後來在利潤、利息、地租等等哪種特殊形式上結晶起來,實質上都是無酬勞動時間的物化。資本自行增殖的秘密歸結為資本對別人的一定數量的無酬勞動的支配權。

584

第十七章

勞動力的價值或價格轉化為工資

在資產階級社會的表面上,工人的工資表現為勞動的價格,在現代庸俗經濟學那裡表現為勞動的邊際產出,只是由於邊際產出遞減,而資本家按最低的邊際產出支付工資,從而就象消費者獲得消費者剩餘那樣,資本家獲得資本剩餘。表現為對一定量勞動支付的一定量貨幣。在這裡,人們說勞動的價值,並把它的貨幣表現叫做勞動的必要價格或自然價格。另一方面,人們說勞動的市場價格,也就是圍繞着勞動的必要價格上下波動的價格。


  
但什麼是商品的價值呢?這就是耗費在商品生產上的社會勞動的物化形式。我們又用什麼來計量商品的價值量呢?用它所包含的勞動量來計量。那末,比如說,一個十二小時工作日的價值是由什麼決定的呢?是由十二小時工作日中包含的12個勞動小時決定的;這是無謂的同義反覆。585

勞動要作為商品在市場上出賣,無論如何必須在出賣以前就已存在。但是,工人如果能使他的勞動獨立存在,他出賣的就是商品,而不是勞動。

撇開這些矛盾不說,貨幣即物化勞動同活勞動的直接交換,也會或者消滅那個正是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上才自由展開的價值規律,或者消滅那種正是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生產本身。舉例來說,假定一個十二小時工作日表現為6先令的貨幣價值。或者是等價物相交換,這樣,工人以12小時勞動獲得6先令。他的勞動的價格就要等於他的產品的價格。

在這種情形下,他沒有為他的勞動的購買者生產剩餘價值,這6先令不轉化為資本,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就會消失,然而正是在這個基礎上,工人才出賣他的勞動,而他的勞動也才成為僱傭勞動。或者工人在12小時勞動中獲得的少於6先令,就是說,少於12小時勞動。12小時勞動同10小時勞動、6小時勞動等等相交換。不等量的這種相等,不僅消滅了價值規定。

這種自我消滅的矛盾甚至根本不可能當作規律來586闡明或表述。

從勞動分為物化勞動和活勞動這一形式上的區別而引出較多量勞動同較少量勞動相交換,這是徒勞無益的。既然商品的價值不是由實際物化在商品中的勞動量來決定,而是由生產該商品所必需的活勞動的量來決定,所以這種做法就更加荒謬了。假定一個商品代表6個勞動小時。如果一些發明使這個商品用3小時就可以生產出來,那末,連已經生產出來的商品的價值也會降低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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