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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只是轉移和保存棉花的價值,並沒有拿出
8個小時去生產或補償棉花的價值。在經濟理論弄清楚的地方,數學的運用才有價值。否則就是數學的濫用。這樣一來,紡紗工人就得創造雙重奇蹟:一方面,他在用棉花、紗錠、蒸汽機、煤炭、機油等等紡紗的時候同時又生產這些東西;另一方面,他把一個有一定強度的工作日變成五個這樣的工作日。
就我們的例子來說,生產原料和勞動資料需要
24/
6=
4個十二小時工作日,而把它們變成棉紗還需要
1個十二小時工作日。掠奪的貪慾相信這種奇蹟,並且總是找得到發空論的獻媚者來證明這種奇蹟,下面這個歷史上著名的例子就說明了這一點。
250
3、西尼耳的「最後一小時」
1836年的一個早晨,以經濟學識和文體優美著稱的納騷·威·西尼耳,這位在英國經濟學家中相當於克勞倫的人,從牛津被召往曼徹斯特。他在牛津教授政治經濟學,現在被召到這裡來學習政治經濟學。工廠主選中了他,要他充當鬥士去反對新頒佈的工廠法和比工廠法更激進的爭取十小時工作日運動。工廠主以通常具有的實際敏感看出,這位教授先生「還需要好好地最後雕琢一番」。
因此他們寫信叫他到曼徹斯特來。這位教授先生把他在曼徹斯特從工廠主那裡學到的課業,加以潤色,寫成一本小冊子:《關於工廠法對棉紡織業的影響的書信》(
1837年倫敦版)。在這本小冊子裡,我們可以讀到下面一段很有教益的話:
「按照現行法律,凡僱用不滿
18歲的人的工廠,每天的勞動時間都不得超過
111/
2小時,就是說,一周的前
5天每天勞動
12小時,星期六勞動
9小時。下面的分析〈!〉說明,這種工廠的全部純利潤是由最後一小時提供的。假定工廠主投資
100000鎊,其中用在廠房和機器上的是
80000鎊,用在原料和工資上的是
20000鎊。假定資本每年周轉一次,總利潤是
15%,該廠全年的商品銷售額應該是價值
115000鎊…… 一個工作日是
23個
1/
2勞動小時,每個
1/
2勞動小時生產
115000鎊的
5/
115或
1/
23。
在構成總額
115000鎊的
23/
23中,
20/
23即
115000鎊中的
100000鎊只是補償資本,
1/
23即總利潤〈!〉
15000鎊中的
5000鎊補償工廠和機器的磨損。其餘
2/
23即每天最後兩個
1/
2小時才生產
10%的純利潤。因此,在價格不變的情況下,如果工廠不是勞動
111/
2小時,而是可以勞動
13小時,那末,只要增加大約
2600鎊流動資本,就能使純利潤增加一倍以上。反之,勞動時間每天縮短
1小時,純利潤就會
251消失,縮短
11/
2小時,總利潤也會消失。」【西尼耳《關於工廠法對棉紡織業的影響的書信》
1837年倫敦版第
12、
13頁。我們且不談那些和我們的目的無關的奇談怪論,例如,說工廠主把補償磨損的機器等等的金額,即補償資本的一個組成部分的金額,算在總利潤或純利潤裡面。我們也不去談這些數據是否正確。萊昂納德·霍納在《給西尼耳先生的一封信》(
1837年倫敦版)中已指明,這些數據除了供所謂「分析」外沒有什麼別的價值。
而這些所謂的「分析」除了自欺欺人外也沒有什麼別的價值。萊昂納德·霍納是
1833年的工廠調查委員會的委員,在
1859年前,一直是工廠視察員——其實是工廠檢查官。他對英國工人階級有不朽的貢獻。他終生不僅同激怒的工廠主作鬥爭,而且同大臣作鬥爭,對於這些大臣來說,計算工廠主在下院的「票數」比計算「人手」在工廠內的勞動小時不知要重要多少倍。
西尼耳式的庸俗經濟學家在今天中國大有人在,而且大多比較「著名」。而象萊昂納德·霍納式的人物卻很罕見。對於今天中國的一些「大臣」(地方官)來說,計算作為其政績的招商引資的金額數比計算工人在工廠內的勞動小時(以及調查工人的勞動條件)也不知要重要多少倍。】
這位教授先生竟把這種東西叫做「分析」!如果他真的相信工廠主的怨言,認為工人把一天的大部分時間用來生產從而再生產或補償建築物、機器、棉花、煤炭等等的價值,那末,任何分析都是多餘的。他只須回答:諸位先生!如果你們把勞動時間從
111/
2小時減為
10小時,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每天棉花、機器等等的消耗也會減少
11/
2小時。因此,你們正好得失相當。以後你們的工人用來再生產或補償預付資本價值的時間也將少
11/
2小時。
如果西尼耳不相信工廠主所說的話,而是作為內行認為必須作一番
252分析,他首先就得請求工廠主先生們,在專門涉及純利潤同工作日長度的關係的問題上,不要把機器和廠房、原料和勞動混雜在一起,而把包含在廠房、機器、原料等等中的不變資本放在一邊,把預付在工資上的資本放在另一邊。在這之後,如果按照工廠主的計算,工人是用
2/
2個勞動小時或
1小時再生產或補償工資,那末這位分析家就應該接著說:
根據你們的說法,工人是在倒數第二小時生產自己的工資,在最後一小時生產你們的剩餘價值或純利潤。因為工人在同樣的時間內生產同樣的價值,所以倒數第二小時的產品和最後一小時的產品具有同樣的價值。其次,工人只有耗費勞動,才生產價值,而他的勞動量是由他的勞動時間來計量的。按照你們的說法,工人的勞動時間是每天
111/
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