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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我認為我們的感官是通過面而被觸動的。我對於面的領會和數學家們或者哲學家們對於面的領會沒有什麼兩樣。他們平常把面領會為或者至少應該領會為與物體是有區別的,他們假定它沒有高。可是面這一名稱被數學家們用兩種方式來使用,即:或者是對於一個物體只考慮它的長和寬而不考慮它的高,雖然不反對它有高,或者是隻從物體的一種樣態來考慮,這時就否定了它的高。因此,為了避免一切種類的歧義起見,我說我所談的這種面,它只是一種樣態,它不可能是物體的部分。因為物體是一種實體,它的樣態不可能是部分。但是,我從來不否認它是物體的終止處,相反,我認為它能夠非常正確地被叫做表面,無論是被包含的物體的表面,或者是物體所包含的表面,按照人們所說的,兩個相接的物體就是這兩個物體的表面連在一起的。因為,老實說,當兩個物體互相接觸時,它們之在一起僅僅是同一的表面,它並不是這一個或那一個的部分,而是兩個物體的同一樣態,而且雖然這兩個物體被挪開,只要在它們位置上換上大小和形狀恰好相同的東西,它就永遠是同一的樣態。即使是在這個地方(它被逍遙派稱之為物體的外包),它只能被領會為這樣的一個面,即它不是一個實體,而是一個樣態。因為我們不說一個塔的地方改變了,雖然包圍它的空氣改變了,或我們在塔的位置上用一個別的物體代替它;從而面,在這裡是當做地方用的,它並不是塔的部分,也不是包圍它的空氣。不過,為了全面駁斥那些承認實在的偶性的人的意見,我認為我所提出的那些理由就夠了,用不着再提別的理由。因為,首先,沒有接觸就沒有感覺,除了物體的面就沒有什麼能被感覺。然而,假如有實在的偶性,那麼這些偶性一定是和這個僅僅作為一個樣態的面不是一回事;因此,假如有實在的偶性,這些偶性也不能被我們感覺。但是,誰曾相信過它們之存在僅在於他認為它們被他感覺到?其次,如果說實在的偶性是存在的,因為凡是實在的東西都能同任何別的主體分開存在,那是一件說不通的事,完全沒有可能。能夠分開存在的是實體,而不是偶性。光說實在的偶性不能由自然的力量而只能由上帝的全能同它們的主體分開,這是毫無用處的;因為由自然的力量做成和由上帝平常的能力做成完全是一回事,而上帝的平常的能力和上帝的特別的能力沒有什麼不同①,這種能力,由於不在事物裡面加上任何東西,因此不改變事物的性質,所以,如果凡是可以由自然的力量沒有主體而存在是一個實體的話,那麼凡是由於上帝的能力(無論它有多麼特別)沒有主體而存在的東西,也必須用實體這個名稱來稱呼。老實說,我承認一個實體可以是另外一個實體的偶性;不過在發生這樣的事的時候,採取一個偶性的形式的並不是實體,而是樣態或方式。舉例來說,當一件衣服穿到一個人身上的時候,成為偶性的不是衣服,而是被穿。對於促使哲學家們建立一些實在的偶性的主要理由是,他們認為沒有實在的偶性,我們就不能解釋我們的感官的知覺是怎麼做成的,因此我答應在寫《物理學》的時候細緻地解釋我們的每一個感官被它的對象所觸動的方式。這並不是我想要在這上面或者在任何別的東西上面讓人們相信我的話,而是因為我相信我在我的《折光學》裡所解釋的視覺能夠用做對於其餘感官的足夠證明。
①「而上帝……不同」,法文第二版缺。
八、當人們認真考慮上帝的廣大無垠性時,人們看得很清楚,沒有什麼東西是不取決於他的,不僅凡是存在的東西,就連秩序、規律、好和真的理由,都無不取決於他,否則(就象以前不久說過的那樣),創造他所創造的東西不會是完全無所謂的。因為,如果好的理由或現象是先在於他事先安排的,那麼他一定規定他去做更好的。但是,恰恰相反,因為他規定他自己去做出世界上的東西是因為這個理由,就象在《創世記》裡所說的那樣,它們是非常好的,也就是說,它們的好,其理由取決於他願意把它們做成這樣。而且用不着問這個好以及其他一切真理,無論是數學的或形而上學的,在什麼種類的原因上取決於上帝;因為,原因的種類既然是由那些也許不想到因果關係這個理由的人建立的,因而當他們沒有給它起什麼名稱時,就沒有什麼可奇怪的了,雖然如此,他們還是給它起了一個名稱,因為他可以被叫做動力因;和君主的意志可以說成是法律的動力因一樣,雖然法律本身並不是一個自然的存在體,而僅僅是(就象他們在經院裡說的那樣)一個精神上的存在體。問上帝怎麼能一直使二乘四等於八,等等,也同樣沒有用,因為我承認我們無法知道;不過另一方面,我知道得很清楚,不取決於上帝,什麼都不能存在,不管是哪一種存在體,以及把某些東西安排得使人們不可能知道它們可以是另外一個樣子而不是現在這個樣子,這對他來說是非常容易的,如果由於我們不知道並且我們看不出我們應該知道的什麼別的東西,而卻懷疑我們知道得很清楚的一些東西,這是完全違反理性的。因此,不要以為永恆的真理取決於人的理智或者取決於事物的存在,而是僅僅取決於上帝的意志;上帝,作為一個至上的立法者,永恆地安排了並且建立了這些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