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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有人懷疑這個小前提,認為當你把你自己(也就是說,你的精神)領會為一個在思維着的東西而沒有廣延,同樣,你把你自己(也就是說你的肉體)領會為一個有廣延的東西而不能思維,這時你對你自己的觀念不是完整的,而僅僅是不完滿的。必須看一看在你以前說過的話裡怎麼證明的;因為我並不認為這是一件非常明白以致應該當作一個無法證明的原則而不需要證明的事情。
至於他的第一部分,即在你僅僅想到物體是一個有廣延,有形狀,可動的,等等的東西時,你完整地領會什麼是物體,儘管你否認它有屬於精神的本性的一切東西,這倒沒有什麼關係;因為誰要是主張我們的精神是物體性的,他就不因此而認為物體是精神,那樣一來,物體之與精神的關係就象屬之與種的關係了。但是「屬」可以不脫離「種」而被理解,雖然人們從「屬」上否認凡是專門屬於「種」的東西;邏輯上的定理:種雖然被否認了,屬並沒有被否認;或者,在屬在的地方,種並不一定在,就是從這裡來的;這樣,我可以領會形狀,用不着領會單獨屬於圓的任何一個特點。因此還要證明精神可以完滿地被理解,用不着肉體。
但是,為了證明這個命題,我好象在整個著作中除了我在開始時所說的論據外,沒有找到更合適的論據,即我可以否認世界上有任何物體,任何有廣延的東西;但是在我否認或者我思維的時候,我就確認我存在:因此我是一個在思維着東西而不是一個物體,物體並不屬於我對我自己所具有的認識。
不過我看出從這裡只能得出我可以不用對物體的認識而取得對我自己的認識這一結論;可是要說這個認識是完整的,從而我可以確認當我從我的本質排除物體時我並沒有弄錯,這對我來說還不是完全明顯的。舉例來說:
假定有人知道半圓上的圓周角是直角的,從而用這個角和圓的直徑做成的三角形是直角三角形,可是他懷疑並且還不確實知道,甚至由於被什麼詭辯所騙過,他否認由直角三角形的斜邊做成的正方形等於由兩條直角邊做成的兩個正方形之和,按照笛卡爾先生的意見,他好象應該堅持他的錯誤見解。因為他會說,我清楚、分明地領會這個三角形是直角三角形,但是我懷疑由它的斜邊做成的正方形等於由它的兩條直角邊做成的兩個正方形之和:因此,由直角三角形的斜邊做成的正方形等於由兩個直角邊做成的兩個正方形之和是不屬於這個三角的本質的。
以後,雖然我否認由它的斜邊做成正方形等於由兩個直角邊做成的兩個正方形之和,不過我確實知道它是直角的,而且這個三角形的一個角是直角這件事在我的心中一直是清清楚楚的,就是上帝自己都不能使它不是直角三角形。
從而,我所懷疑的,我甚至可以否認的,一直存在於我心中的這個觀念並不屬於它的本質。
此外,由於我知道凡是我清楚、分明地領會的東西,都能象我領會的那樣由上帝產生,所以只要我能夠清楚、分明地領會一個東西而用不着一個別的東西,就足以確定這一個東西和那一個東西有分別,因為上帝可以把它們分開。可是我清楚、分明地領會這個三角形是直角三角形,用不着我知道由它的斜邊做成的正方形等於由它的兩直角邊做成的兩個正方形之和;因此,有可能是由三角形的斜邊做成的正方形不等於由它的兩直角邊做成的兩個正方形之和,至少是上帝可以使它這樣。
我看不出在這裡能夠回答什麼,除非是這個回答的人不是清楚、分明地領會直角三角形的性質。可是我怎麼知道我認識我的精神的性質比他認識這個三角形的性質認識得更好呢?因為,他之確知半圓的圓周三角形有一個直角(這是直角三角形的概念),和我之確知我思維所以我存在是同樣的。
所以,跟那個認為這個三角形的斜邊上做成的正方形等於兩直角邊上做成的兩個正方形之和並不是這個三角形(他所清楚、分明認識的直角三角形)的本質這件事上弄錯的人完全一樣,也許我不是也在我認為除了我是一個在思維着的東西以外,沒有什麼別的東西是屬於我的本性(我清楚、分明地知道我是一個在思維着的東西)這件事上弄錯,因為也許我是一個有廣延的東西這件事也是屬於我的本質的吧?
有人會說,當我從我思維得出我存在這一結論時,如果我從這一點上做成我自己的觀念僅僅給我的精神表現為一個在思維着的東西,這當然並不奇怪,因為這個觀念就是單獨從我的思維中引發出來的。因此,我看不出從這個觀念裡可以引發任何論據來證明除了在這個觀念裡包含的東西以外就沒有什麼別的東西屬於我的本質了。
在上面這一點上,人們可以接著說,所提出的論據似乎證明得太多了,它把我們帶到柏拉圖學派的人的意見上來了(這種意見是我們的著者所反對的),即任何物體性的東西都不屬於我們的本質。因此人僅僅是一個精神;肉體只是裝載精神的車輛。所以他們把人定義為一個使用肉體的精神。
如果你回答說肉體並不是絶對地從我的本質排除出去而僅僅是在就我是一個在思維着東西而言的時候它才能被排除出去,那麼人們可以擔心有人會懷疑到,也許我對我自己的概念或觀念,就我是一個在思維着的東西而言,並不是什麼被完整地、完滿地領會了的完整的存在體的觀念或概念,而不過是一個被領會得不完滿並且是帶有某種精神抽象和思想的限制的存在體的觀念或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