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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思集 - 58 /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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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思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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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8頁

朗讀:

第四,我要求他們對那樣的一些性質〔或本性〕(nature)的觀念加以研究,在那些觀念裏邊含有許多屬性的一個總和,比如三角形的性質,四邊形或別的什麼形狀的性質;比如精神的性質,肉體的性質,以及再加上上帝或一個至上完滿的存在體的性質。他們要注意,人們可以確定無疑地相信所有那些東西都是在觀念裏邊,我們清清楚楚地領會它們是包含在那裡的。舉例來說,由於在直線三角形的性質裡,包含着三角之和等於二直角,在物體或一個有廣延的東西的性質裡包含着可分解性(因為凡是有廣延性的東西不管它有多麼小,我們都把它領會為不是不可分割的,至少是可以用思維來分割),所以說一切直線三角形三角之和都等於二直角,一切物體都是可以分割的這話一點也不錯。

第五,我要求他們長時間地繼續思考至上完滿的存在體的本性,此外我還要求他們雖然考慮到在其他一切性質的觀念裡,都包含着可能的存在性,可是,在上帝的觀念裡,不僅包含着可能的存在性,而且還包含着絶對必然的存在性。因為,僅僅從這一點,他們絶對用不着推理就可以認識到上帝存在。顯然,對他們來說也將同樣很清楚,很分明、用不着證明的是,二是雙數,三是單數,以及諸如此類的東西。因為有些東西對某些人用不着證明就這樣認識了,而對於其他一些人,卻要用一個很長的論證和推理才能理解。


  

第六,要求他們在仔細地考慮到我在我的《沉思集》裡所說到的那些關於一個清楚、分明的知覺的各種例子以及模糊、含混的知覺各種例子之後,要習慣于分辨那些認識清楚的事物和模糊的事物;因為,用例子來說明比用規律來說明要好些,並且我認為,不談到什麼東西,任何例子也舉不出來。

第七,我要求讀者們既然注意到他們從來沒有在他們領會得清清楚楚的事物中認出什麼虛假來,而相反,除非偶然,他們從來沒有在他們領會得糊里糊塗的事物中找到什麼真實來,因此他們就要考慮到,假如他們由於感官的某些成見,或者由於高興做出的以及建築在什麼模糊不清的東西上的什麼假定而懷疑理智所領會得清楚、分明的東西,那是毫無道理的。他們用這個辦法將會很容易地認為下述的公理是真實的、毫無疑問的,雖然我承認,假如我願意更準確一點的話,其中的許多條本來可以解釋得更好一些,並且應該不是當作公理,而是當作定理提出來,假如那時我願意的話。

公理或共同概念

一、沒有任何一個存在着的東西是人們不能追問根據什麼原因使它存在的。因為,即使是上帝,也可以追問他存在的原因;不是由於他需要什麼原因使他存在,而是因為他本性的無邊廣大性本身就是原因,或者是他不需要任何原因而存在的理由。

二、現在的時間並不取決於直接在它之前的時間;這就是為什麼在保存一個東西上需要一個和初次產生這個東西上同樣大的原因。

三、任何東西,或者這個現實存在的東西的任何完滿性,都不能以無或者一個不存在的東西作為它的存在的原因。

四、一個東西里的全部實在性或完滿性是形式地或者卓越地存在於它的第一的或總的原因裡。

五、從而我們的觀念的客觀實在性要求一個原因,在這個原因裡,不僅是客觀地,而且也是形式地或者卓越地包含着我們的觀念的客觀實在性。必須注意,接受這一公理是極其必要的,對一切東西的認識都完全取決於這一公理,不管這些東西是可感覺的或是不可感覺的。因為,舉例來說,我們從哪裡知道天是存在的?是因為我們看見它嗎?但是如果「看」不是一個觀念(我是說,不是一個天然屬於精神本身的觀念)而是一個任意描繪出來的影象,它就涉及不到精神;而且,如果我們不是假定任何觀念都應該有一個客觀實在性的原因,這個原因是實在存在的,那麼我們就不能由於這個觀念而斷定天存在;這個原因使我們斷定這就是天,其他的東西也一樣。

六、有不同等級的實在性或實體性,①因為實體比偶性或樣態具有更多的實在性,而無限實體比有限實體具有更多的實在性。因此,在實體裡比在偶性裡有更多的客觀實在性,在無限實體裡比在有限實體裡有更多的客觀實在性。

①「或實體性」,法文第二版是:「也就是說實體性或完滿性。」

七、意志是自願地、自由地(因為這是它的本質)然而卻是必然地向着它所認識的善前進的。這就是為什麼,如果它認識它所沒有的某些完滿性,它就將立刻把這些完滿性給它自己,假如這是在它的能力之內的話。因為,它將認識到有了這些完滿性比沒有這些完滿性,對它來說是更大的善。


  
八、既然能夠做較多的或者較難的,就能夠做較少的或者較容易的。

九、創造或保存一個實體,這比創造或保存實體的屬性或特性更偉大、更艱難;可是創造一個東西並不比保存一個東西更偉大、更艱難,這已經說過了。

十、每個東西的觀念或概念裡都包含着存在性,因為我們只有在一個存在着的東西的形式裡才能領會什麼東西;然而不同的是:在一個有限的東西的概念裡,僅僅包含着可能的或偶然的存在性,而在一個至上完滿的存在體的概念裡,卻包含着完滿的、必然的存在性。命題一單考慮上帝的本性就能認識他的存在性

證明

說某種屬性包含在一個東西的本性裡或者包含在它的概念裡,這等於說這個屬性是真地屬於這個東西,人們可以確信它是在這個東西里邊的(見定義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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