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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思集 - 54 /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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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思集

第54頁 / 共1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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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4頁

朗讀:

從而,你們關於人們應該接受的信仰所做的反駁,在反對我上,並沒有比反對所有任何時候都從事培養人類理性的人具有更大的力量,而且,真正說來,它對任何人都沒有力量。因為,雖然人們說信仰是對付模糊不清的東西的,可是我們之所以信仰那些東西的理由卻不是模糊不清的,而是比任何自然的光明更清楚、分明的。不僅如此,還必須把我們信仰的材料或東西同推動我們的意志去信仰的那種形式的理由加以區別,因為就是在這種形式的理由中我們才意願有清楚性和分明性。

至于材料,從來沒有人否認它可以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它就是模糊不清性本身:因為當我判斷必須從我們的思想裡把模糊不清去掉,以便能夠把我們的同意交給我們的思想而毫無達不到目的的危險時,給我用作材料以便做成一個清楚分明的判斷的,正是模糊不清。


  

除此而外,必須注意我們的意志由之而能夠被激發起來去相信的那種清楚性、分明性有兩種:一種來自自然的光明,另外一種來自上帝的恩寵。

可是,雖然人們通常說信仰是一些模糊不清的東西,不過這僅僅是指它的材料說的,而並不是指形式的理由說的,我們是為了形式的理由去信仰的;因為,相反,這種形式的理由在於某一種內在的光明,用這個光明,上帝超自然地照亮了我們之後,我們就有了一種可靠的信念,相信要我們去信仰的東西是他所啟示的,而他完全不可能撒謊欺騙我們,這就比其他一切自然的光明更可靠,經常由於恩寵的光明而甚至更明顯。

當然,土耳其人和其他一些不信基督教的人,當他們不接受基督教時,並不是因為不願信仰模糊不清的東西由於這些東西是模糊不清的原故而犯罪;他們犯罪是由於他們拒絶從內部告知他們的那種聖寵,或者由於他們在別的事情上犯了罪,不配享受這種恩寵。我敢說,一個不信基督教的人,他被排除于享受任何超自然的聖寵之外,並且完全不知道我們這些基督教徒所信仰的那些東西是上帝所啟示的,可是,由於受到某些錯誤推理的引導,他也會信仰和我們所信仰的同樣的那些東西,而那些東西對他來說是模糊不清的;雖然如此,這個不信基督教的人並不會因此就是基督教的信徒,而不如說他之所以犯罪是由於他沒有很好地使用他的理性。

關於這一點,我想任何一個正統的神學家也決不會有別的意見;讀過我的《沉思集》的人們也沒有理由相信我沒有認識這種超自然的光明,因為,在第四個沉思裡,在那裡我仔細地追求了錯誤的原因,我特別用下面的詞句說過:它(超自然的光明)支配我們思想的內部去願望,可是它並不減少自由。

再說,我在這裡請你們回憶一下,關於意志所能包括的東西,我一向是在日常生活和真理的思考之間做非常嚴格的區別的。因為,在日常生活中,我決不認為應該只有按照我們認識得非常清楚、分明的事情才能做,相反,我主張甚至用不着總是等待很有可能的事物,而是有時必須在許多完全不認識和不可靠的事物中選擇一個並且決定下來,在這以後,就如同是由於一些可靠的和非常明顯的理由而選擇出來的那樣堅持下去(只要我們看不到相反的理由),就象我已經在《談方法》一書第26頁①中解釋過的那樣。不過在那裡談的僅僅是對真理的思考。有誰否認過,在模糊不清的、沒有被清楚認識的事物上不應該去下判斷?然而,我的《沉思集》一書的唯一目的只是思考真理,這不但是由這些沉思自身可以足夠清楚地認出,而且我還在第一個沉思的末尾說得很明白:

我在這上面不能使用太多的不信任,因為我對待的不是日常生活,而僅僅是對真理的追求。


  

①「第26頁」,法文第二版缺。

第六點,在你們批評我譜之於形式〔邏輯〕的一個三段論式中得出的結論的地方,似乎是你們自己在這個形式〔邏輯〕上弄錯了;因為,為了得出你們所要的結論,大前提應該是這樣的:凡是我們清楚、分明地領會為屬於什麼東西的本性的東西,都能真正不錯地被說成或者被肯定為是屬於這個東西的本性。這樣一來,這個大前提除了無用的、多餘的重複以外,沒有包含什麼東西。可是我的論據的大前提是這樣的:凡是我們清楚、分明地領會為屬於什麼東西的本性的東西,都能真正不錯地被說成或者被肯定為是屬於這個東西的。這就是說,如果「是動物」屬於人的本質或屬於人的本性,那麼可以肯定人是動物;如果三角之和和等於二直角屬於直角三角形的本性,那麼就可以肯定直角三角形三角之和等於二直角;如果存在屬於上帝的本性,那麼就可以肯定上帝存在,等等。小前提是這樣的:而存在是屬於上帝的本性的。從這裡顯然必須得出象我所說的那樣的結論,即:所以我們可以真正不錯地肯定說上帝存在,而不是象你們所想的那樣:所以我們可以真正不錯地肯定說存在是屬於上帝的本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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