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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還看出,在我心裡這種想像的能力,就其有別于領會的能力來說,對我的本性或對我的本質,也就是說,對我的精神的本質,決不是必要的;因為,即使我沒有這種想像的能力,無疑我仍然會和現在的情況沒有什麼兩樣,從而可以斷言,它並不取決於我的精神,而是取決於不同於我的精神的別的什麼東西。而且我很容易領會到,如果說有什麼物體存在,而我的精神和它連結得非常緊密,以致它願意什麼時候,我什麼時候就可以考慮它,那麼精神就可以用這種方式去想像物體性的東西了。因此,這種思維方式與純粹理智之不同僅在於:在領會時,精神以某種方式轉向其自身,並且考慮在其自身裡的某一個觀念;而在想像時,它轉向物體,並且在物體上考慮某種符合精神本身形成的或者通過感官得來的觀念。我說,我很容易領會到,如果真有物體,想像是能夠這樣做成的,而且因為我找不到任何別的辦法來說明想像是怎麼做成的,所以我就猜測或許物體是存在的;可是,這只能說是「或許」;儘管我仔細檢查一切東西,我仍然看不出來從我的想像裡的這種關於物體的本性的清楚觀念裡能夠得出什麼物體存在的必然性的任何證明來。
①「去領會」,法文第二版是:「去領會或者去理解」。
可是,除了作為幾何學的對象的這種物體性質以外,我習慣于想像很多別的東西,像顏色、聲音、滋味、疼以及諸如此類的東西,雖然不那麼清楚。而且因為通過感官我就更好地覺察這些東西,通過感官和記憶的媒介,這些東西就好像是達到我的想像,所以我認為,為了更方便地檢查它們,我覺得也應該同時檢查一下什麼是感覺,看看從我稱之為感覺的這種思維方式接受到我的心裡來的這些觀念裡,我是不是能得出來什麼可靠的證據來證明物體性的東西的存在。
首先我要在我的記憶裡回想一下我以前通過感官得來的東西有哪些是真的,我是根據哪些理由才相信的;其次,我要檢查一下從那以後迫使我對這些東西發生疑問的理由;最後我要考慮一下我現在應該相信的東西。
因此首先我感覺到我有一個頭、兩隻手、兩隻腳,以及組成我看成是我自己的一部分或者是全部的這個肉體的其餘一切部分。此外,我感覺到這個肉體是處于其他很多物體之間的,從這些物體上它有能力感到不同種類的舒適和不舒適。
我通過某一種愉快或滿足慾望的感覺而看出舒適,通過某一種痛苦的感覺而看出不舒適。在愉快和痛苦之外,我還在我的內部感覺到餓、渴以及其他類似的飲食之慾,我也感覺到對於喜、哀、怒,以及其他類似的情緒的某些物體性的傾向。
在外部,除了物體的廣延、形狀、運動之外,我還在物體裡看出軟硬、乾濕以及落于觸覺的其他一切特性。此外,我在那裡看出明暗、顏色、氣味、滋味和聲音,而多種多樣的明暗、顏色、氣味、滋味和聲音給了我辦法,使我把天、地、海以及總而言之其他一切物體都彼此分辨出來。
當然,考慮到了出現在我的思維裡的所有這些特性的觀念,而且只有這些觀念是我真正、直接感到的,那麼於是我相信我感覺到了一些和我的思維完全不同的東西,也就是說,產生這些觀念的物體,這也並非是沒有道理的。因為我曾體驗到這些觀念出現給我的思維並沒有得到我的同意,因此不管什麼東西,如果它沒有表現在我的感覺器官之一,儘管我有感覺它的願望,我也感覺不到它;而當它表現在我的感覺器官之一的時候,我根本不可能不感覺到它。
而且因為我通過感官得來的那些觀念,比起我沉思時所能虛構的任何觀念來,或者比起我認為印在我的記憶裡的任何觀念來都要生動得多,明顯得多,甚至都以其特有的方式表現得清楚得多,看來它們不能是從我心裡產生的,所以它們必然是由一些別的什麼東西在我心裡引起的。既然除了那些觀唸給我的認識以外,我對那些東西什麼認識都沒有,那麼除非那些東西是和它們所引起的觀念一樣,此外就沒有別的東西能夠來到我的心裡了。
因為,我也記得我使用的是感官而不是理性,並且我認識到我自己做的那些觀念不如我通過感官得來的觀念那麼明確,何況那些觀唸經常也是我通過感官得來的觀念之中的一部分構成的,所以我很容易相信在我心裡我決沒有什麼觀念不是從前通過我的感官得來的。
因此我相信這個物體〔肉體〕(由於某種特殊權利我把它叫做我的)比其他任何物體都更真正、更緊密地屬於我,這並不是沒有道理的。因為,事實上我決不能象跟別的物體分開那樣跟我的肉體分開。我在身體上,並且為了身體,感受到我的一切飲食之慾和我的一切情感。最後我在身體的部分上,而不是在跟它分得開的別的物體的部分上感受到愉快和痛苦。
可是,當我檢查為什麼從我不知道是什麼的痛苦之感就引起心裡的悲傷,愉快之感就引起快樂,或者為什麼這種我不知道是什麼的胃的刺激(我把它叫做餓)讓我們想要吃東西,喉嚨發乾讓我想要喝水,以及其他等情況,這除了這是自然這樣告訴我的,我找不出別的道理來;因為在胃的刺激和想要吃東西之間,以及引起痛苦的東西的感覺和這個感覺引起悲傷思想之間,沒有(至少是我理解不了的)任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