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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下 - 159 / 327
中國古代史類 / 畢沅 / 本書目錄
  

續資治通鑑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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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壬申,伊實徹爾知樞密院事。伊實徹爾,博爾呼之孫也。僧格之幾,伊實徹爾潛奏劾之,至是乃有是拜。

丁丑,賜新開漕河名曰通惠,凡役工二百八十五萬,用楮幣百五十二萬錠,糧三萬八千七百石,木石等物稱是。置閘之處,往往于地中得舊時磚木,人以此服郭守敬之精識。船既通行,公私兩便。先是通州至大都五十里,陸輓官糧,歲若干萬,民不勝其悴,至是皆得免。帝至上都還,過積水潭,見舳艫蔽水,大悅。


  

巴延既降明理特穆爾,因留拒哈都。廷臣有譖巴延與哈都通好,因仍保守,無尺寸之功者,詔以御史大夫伊實特穆爾代之,居巴延于大同,以俟後命。伊實特穆爾未至三馹,會哈都兵復至,巴延遣人語伊實特穆爾曰:「公姑止,待我剪此寇而來,未晚也。」

巴延與哈都兵交,且戰且卻,凡七日,諸將以為怯,憤曰:「果懼戰,何不授軍于大夫!」巴延曰:「哈都懸軍涉吾地,邀之則遁,誘其深入,一戰可擒也。諸君必欲速戰,若失哈都,誰任其咎?」諸將曰:「請任之。」即還軍擊敗之,哈都果脫去。乃召伊實特穆爾至軍,授以印而行。

皇孫舉酒以餞曰:「公去,將何以教我?」巴延舉所酌酒曰:「可慎者,惟此與女色耳。軍中固當嚴紀律,而恩德不可偏廢。冬夏營駐,循舊為便。」皇孫悉從之。

八月,庚寅,奉使安南國梁曾、陳孚以安南使臣偕來。

初,曾等至安南,其國有三門,陳日燇欲迎詔自旁門入,曾大怒曰:「奉詔不由中門,是辱君命也!」貽書責之,往複者三,卒從中行,且諷之入朝,日燇不從,遣其臣陶子奇、梁文藻偕曾等來貢。曾進所與日燇辨論書,帝大悅,解衣賜之,令坐地上。右丞阿爾意不然,帝怒曰:「梁曾兩使外國,以口舌息干戈,爾何敢爾!」時有親王至自和林,帝命酌酒先賜曾,謂親王曰:「汝所辦者汝事,梁曾所辦者吾與汝之事,汝勿以為後也。」或讒曾受安南賂遺,帝以問曾,曾曰:「安南以黃金、器幣、奇物遺臣,臣不受,以屬陶子奇。」帝曰:「受之亦何不可!」

廷臣以日燇終不入朝,遂拘留子奇于江陵,命劉國傑與諸王伊勒吉岱等整兵聚糧,覆議伐之。

九月,癸丑朔,帝至自上都。

冬,十月,戊子,詔修汴堤。

庚寅,彗星入紫微垣,抵鬥魁,光芒尺許。帝夜召博果密入禁中,問所以銷天變之道,博果密曰:「風雨自天而至,人則棟宇以待之,江河為地之限,人則舟楫以通之;天地有所不能者,人則為之,此人所以與天地參也。且父母怒,人子不敢疾怨,起敬起孝,故《易》曰:『君子以恐懼修省。』《詩》曰『敬天之怒。』三代聖王,克謹天戒,鮮不有終。漢文之世,同日山崩者二十有九,日食、地震,頻歲有之。善用此道,天亦悔禍,海內乂安,此前代之龜鑒也。願陛下法之。」因誦文帝日食求言詔,帝悚然曰:「此言深合朕意。可覆誦之。」遂詳論款陳,至四鼓乃罷。

甲辰,赦天下。

戊申,僧官總統以下有妻者罷之。

庚戌,造象蹄掌甲。

辛亥,禁江南州郡以乞養良家子轉相販鬻及強將平民略賣者。時北人酷愛江南技藝之人,呼曰:「巧兒」,其價甚貴。至于婦人,貴重尤甚,每一人易銀二三百兩。尤愛童男、童女,處處有人市,價分數等,皆南士女也。父母貪利,貨于販夫,輾轉貿易,至有易數十主者。北人得之,慮其遁逃,或以藥啞其口,以火烙其足,驅役若禽獸然,故特禁之。

孫民獻嘗附僧格,助約蘇穆爾為惡;及同知上都留守司事,又受臓,減諸從臣糧。十一月,丁巳,詔籍其家貲、妻孥。後因潭州呂澤訴其刻虐,械送民獻至湖廣,如澤所訴窮治之。

立海北海南道廉訪司,治雷州。


  
己卯,召河南江北行省平章巴延為中書省平章政事,位特爾格琳沁、博果密上。

十二月,壬辰,中書左丞馬紹以疾罷,以詹事丞張九思為左丞。

庚子,史弼、伊克密實、高興至自征爪哇,獻其所俘獲,又以沒理國所上金字表及金銀犀象等物進。朝廷以其亡失多,且縱土罕必闍耶,弼與伊克密實各杖十七,沒家資三之一。興獨以諫縱土罕,且功多,賜金五十兩。

初,樞密院判官鄭制宜遷湖廣行省參政,陛辭,帝曰:「汝父死王事,賞未汝及。近者約蘇穆爾伏誅,已籍沒其財產、人畜,汝擇其佳者取之。」制宜對曰:「彼以臓敗,臣復取之,寧無污乎!」帝賢其所守,賜白金五千兩。

未幾,征拜內台侍御史。安西舊有牧地,圉人恃勢,冒奪民田十萬餘頃,訟于有司,積年不能理。制宜奉詔往,按圖籍以正之,訟由是息。是歲,除湖廣行樞密副使。湖南地闊遠,群寇依險出沒,昭、賀二州及廬陵境民常被害。制宜帥偏師徇二州,道經廬陵、永新,獲首賊及其黨,皆殺之。茶鄉譚計龍者,聚惡少年,匿兵器為奸,既捕獲,其家納賂以緩獄事,制宜悉以勞軍,斬計龍于市。自是湖以南無復盜賊。

御史中丞崔彧言:「大都民食,惟仰客糴,頃緣官括商船載遞諸物,致販鬻者少,米價翔踴,請勿令有司括船為便。」從之。

寶泉提舉張簡及子奈曼岱,告彧嘗受鄒道源、許宗師銀萬五千兩,又其子知微訟彧不法十餘事,有旨就辨中書。彧已書簡等所告與己宜對者為牘,袖之,視而後對。簡父子所告皆無驗,並系獄,簡瘐死,仍籍其家。奈曼岱、知微,皆坐杖罪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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