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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下 - 132 / 327
中國古代史類 / 畢沅 / 本書目錄
  

續資治通鑑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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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癸酉,廣東新會縣林桂方、趙良鈐等聚眾,偽號羅平國,稱延康年號。官軍擒之,伏誅,餘黨悉平。

壬午,罷福建宣慰司,復立行中書省于漳州。


  

夏,四月,庚寅,以侍衛親軍二萬人助征日本。

壬辰,阿塔哈求軍習官舟楫者同征日本,命元帥張林、招討張宣、總管朱清等行,以高麗王就領行省規畫日本事宜。

甲午,禁近侍為人求官,紊亂選法。

申嚴酒禁,有私造者,財產、女子沒官,犯人配役。申私鹽之禁,許按察司糾察鹽司。

五月,乙未,免五衛軍征日本,發萬人赴上都,縱平灤造船軍歸耕,撥大都見管軍代役。

占城行省右丞索多,率戰船千艘出廣州,浮海伐占城。占城迎戰,兵號二十萬,索多率敢死士擊之,斬首並溺死者五萬餘人,又敗之於大浪湖,斬首六萬級,占城降。索多造木為城,闢田以耕,伐烏里、越裡諸小夷,皆下之,積穀十五萬以給軍。

六月,戊子,以征日本,民間騷動,盜賊竊發,呼圖特穆爾、蒙古岱乞益兵禦寇,詔以興國、江州軍付之。

初定官吏臓罪法:「自五十貫以上,皆決杖,除名不敘,百貫以上者死。」

崔彧言:「今百官月俸不能副贍養,難責以廉勤之操。宜議增庶官月俸,所增雖賦之於民,官吏不貪,民必受惠。其有以貪抵罪,亦復何辭!」從之。己丑,詔增內外官吏俸。

初,思、播以南,施、黔、鼎、澧、辰、沅之界,九溪、十八峒蠻獠,叛服不常,詔四川行省討之。參政奇爾濟蘇、宣慰使李呼哩雅濟等,鑿山開道,分兵併進,諸蠻伏險以拒,然眾寡不敵,多就擒戮,其奠長內附赴闕。辛亥,詔分其地立州縣,聽順元路宣慰司節制。

秋,七月,丙辰,諭阿塔哈:「所造征日本船,宜少緩之,所拘商船悉給還。」

丙寅,開雲南驛路。

丁卯,罷淮南淘金司,以其戶還民籍。

八月,癸未,以明爾徹平章軍國重事,商議公事。

立懷來淘金司。

丁未,浙西道宣慰使史弼言:「頃以征日本船五百艘科諸民間,民病之。宜取阿巴齊所有船,修理以付阿塔哈,庶寬民力,並給鈔于沿海募水手。」從之。

濟州新開河成,立都澧運司。

九月,戊午,哈喇岱等招降象山縣海賊尤宗祖等九千五百九十二人,海道以寧。

壬戌,調黎兵同征日本。

辛未,以歲登,開諸路酒禁。

戊寅,史弼陳弭盜之策:「為首及同謀者死,餘屯田淮上。」帝然其言,詔以其事付弼。賊黨耕種內地,共妻孥送京師,以給鷹坊人等。

冬,十月,壬辰,帝至自上都。

庚子,左丞相耶律鑄,坐不納職印,妄奏東平人聚謀為逆、間諜幕僚及黨罪囚阿里蘇,罷免,仍沒其家貲之半,徒居山後。

建寧路管軍總管黃華叛,眾幾十萬,稱祥興五年,犯崇安、浦城等縣,圍建寧府,命征東行省左丞劉國傑以其兵會江淮參政巴延等討之。國傑攻破赤岩寨,華投火死,餘眾皆潰。福建行省左丞呼喇春將兵來會梧桐州,欲搜賊潰去者盡殺之,國傑曰:「首亂者華也,餘皆脅從。招諭不歸,誅之未晚。」未幾,眾果出降。

十一月,丁巳,命各省印《授時歷》。

丁丑,禁雲南管課官于常額外多取餘錢。


  

戊寅,禁雲南權勢多取債息,仍禁沒人口為奴及黥其面者。

十二月,壬辰,以中書參議溫特赫圖嚕哈廉貧,不阿附權勢,賜鈔百錠。

丙午,罷雲南造賣金箔規措所;又罷都元帥府及重設官吏。

定質子令,凡大官子弟,遣赴京師。

樞密副使張文謙卒。文謙為人,剛明簡重,凡所陳于上前,莫非堯、舜仁義之道,數忤權幸,而是非得喪,一不以經意;家惟藏書數萬卷,尤以引薦人才為己任。

是歲,用王積翁議,令阿巴齊等廣開新河以通漕運。然新河候潮以入,船多損壞,民亦苦之。而蒙古岱言海運之舟悉至,於是罷新開河,頗事海運,立萬戶府二,以朱清為中萬戶、張宣為千戶、蒙古岱為萬戶府達嚕噶齊。未幾,又分新河軍士水手及船,于揚州、平灤兩處運糧,命三省造船二千艘,于濟州河運糧,猶未專于海道也。

有江南人言宋宗室反者,命遣使捕至闕下,東宮宿衛士鄂爾根薩裡超入諫曰:「言者必妄,使不可遣。」帝曰:「卿可以言之?」對曰:「若果反,郡縣何以不知?言者不以郡縣而言之闕庭,必其仇也。且江南初定,民疑未附,一旦以小民浮言輒捕之,恐人人自危,徒中言者之計。」帝悟,立召使者還,俾械繫言者,下郡治之,言者立伏,果以嘗貸錢不從誣之。帝謂鄂爾根薩裡。”非卿言,幾誤,但恨用卿晚耳。”自是命日侍左右。

湖南、北盜賊乘舟縱橫劫掠,行省平章哈喇哈斯患之。右丞圖呼嚕曰:「樹茂鳥集,樹伐則散,戮一人足矣。」盜首喬大使者居九江,郡守曳喇瑪丹取賂蔽之,遣使擒以來,獄成,殺而令諸市,群盜頓息。

江淮行省宣慰使郄顯、李謙,訴平章蒙古岱不法。有詔勿問,仍以顯等付蒙古岱鞫之,系于獄,必抵以死。江南行台監察御史申屠致遠,慮囚浙西,知其冤狀,將縱之。蒙古岱脅之以勢,致遠不為動,親脫顯等械,使從軍自贖。

◎至元二十一年

春,正月,乙卯,群臣上尊號曰:「憲天述道仁文義武大光孝皇帝。」時議欲大赦,參知政事張雄飛曰:“古人言,無赦之國,其刑必平。故赦者,不平之政也。聖明在上,豈宜數赦!帝嘉納之,遂止下輕刑之詔。

丁巳,敕:「自今凡奏事者,必先語同列以所奏。既奏,其所奉旨雲何,令同列知而後書之簿;不明以告而輒書簿者,杖筆且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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