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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下 - 37 / 327
中國古代史類 / 畢沅 / 本書目錄
  

續資治通鑑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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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甲子,樞密院編修官兼權都官郎官何式言蜀事,帝曰:「正好乘暇作工夫。」時方倚任余玠,故言及之。

先是蜀中財賦,入戶部三司者五百餘萬緡,入四總領所者二千五百餘萬緡,金銀、綾錦之類不預焉。自寶慶三年失關外,端平三年蜀地殘破,所存州縣無幾,國用益窘。十六年間,凡授宣撫使者三人,制置使者九人,副使四人,或老,或暫,或庸,或貪,或慘刻繆戾,或遙領而不至,或生隙而罕謀,兩川民不聊生,監司、戎將各專號令,蜀日益壞。


  

及余玠至,大更弊政,遴選守宰,築招賢館于府之左,供張一如帥所居,下令曰:「集眾思,廣忠益,諸葛孔明所以用蜀也。士欲有謀以告我者,近則徑詣公府,遠則自言于所在州縣,以禮遣之。高爵重賞,朝廷不吝。豪傑之士,趣期立事,今其時矣!」士之至者,玠不厭禮接,鹹得其歡心;言有可用,隨才而任,不可用亦厚遺謝之。

播州冉璡及弟璞,有文武才,隱居蠻中,前後閫帥闢如,皆不至。聞玠賢,兄弟相率詣謁,玠賓禮之,館谷加厚。居數月,無所言,玠乃更別館以處之,且日使人窺其所為。兄弟終日小言,惟對踞,以堊畫地為山川城郭之形,起則漫去。如是者又旬日,請見玠,屏人曰:「為今日西蜀之計,其在徙合州城乎!」玠不覺躍起曰:「此玠志也,但未得其所耳。」曰:「蜀口形勝之地,莫若釣魚山,請徒諸此。若任得其人,稷粟以守之,勝於十萬師遠矣。」玠大喜,遂不謀于眾,密聞于朝,請不次官之。詔以璡為承事郎,權發遣合州,璞為承務郎,權通判州事,徙城事悉以任之。

命下,一府皆喧然以為不可。玠怒曰:「城成則蜀賴以安,不成,玠獨坐之,諸君無預也。」卒築青居、大獲、釣魚、雲頂、天生,凡十餘城,皆因山為壘,棋布星分,為諸郡治所。又移金州兵于大獲以護蜀口,移沔州兵于青居,興州兵先駐合州舊城,移守釣魚,共備內水,移利州兵于雲頂,以備外水。於是如臂使指,氣勢聯絡,屯兵聚糧,為必守計,民始有安土之心。玠又作《經理四蜀圖》以進,曰:「幸假十年,手挈四蜀之地,進之朝廷,然後歸老山林,臣之願也。」

十二月,丁丑,沿江制置副使司言屯田倍收,官屬文慶洪等推賞有差。

己丑,史嵩之五請祠,不允。時黃濤、劉應起等俱上書論嵩之奸深擅權,帝皆不聽,而言者益眾。

丙申,以嚴寒,再給諸軍薪炭錢。

辛丑,侍衛馬軍副都指揮使、總制兩淮軍馬呂文德,以汴、濠、膠、淄勞績,進秩四等。

○理宗建道備德大功復興烈文仁武聖明安孝皇帝淳佑四年蒙古太宗皇后稱制三年

春,正月,壬寅朔,詔曰:「上天助順,敵國乖離,正當廣推恩信以系人心,厚根本以俟機會。咨爾專閫之臣,分麾總戎之將,繼自今,必安集流民,俾得複舊,招收逋將,俾得自新。毋擅興廢,毋爾無辜,使中原遺黎有更生之望。」時聞蒙古後稱制,人心不服,故下此詔。

御製《訓廉》、《謹刑》二銘,戒飭中外。

以李鳴復參知政事,杜范同知樞密院事,以權刑部尚書兼給事中劉伯正為端明殿學士、簽書樞密院事。范不屑與鳴復共政,乞去,帝留之。太學諸生亦上書留范而斥嗚復,並斥史嵩之,嵩之益恚。

丁巳,侍御史劉晉之、王瓚,監察御史趙倫、呂午,承史嵩之風旨,並論李鳴復、杜范,於是嗚復、范併除郡。

戊午,樞密院言:「四川帥臣余玠,大小三十六戰,多有勞效,宜第功行賞。」詔玠趣上立功將士姓名等第,即與推恩。

己未,朝獻景靈宮。

以劉伯正兼權參知政事,尋兼同提舉編修敕令。

庚申,以余玠兼四川屯田使。


  
初,利州都統王夔,素殘悍,號「王夜叉」,自漢州敗歸,益桀驁不受節度;所至劫掠,每得富家,用非法刑脅取金帛,稍不遂意即殺之,民不堪命。余玠至嘉定,夔率所部兵迎謁,才羸弱二百人。玠曰:「久聞都統兵精,今疲敝若此,殊不稱所望。」夔曰:「夔兵非不精,所以不敢即見者,恐驚從人耳。」頃之,班聲如雷,江水為沸,旗幟精明,舟中皆戰掉失色,玠自若,徐命吏班賞。夔退,語人曰:「儒者中乃有此人!」

玠欲誅夔,患其握重兵,恐輕動危蜀,謀于親將楊成。成曰:「今縱弗誅,養成其勢,一舉足,西蜀危矣。夔在蜀雖久有威名,孰與吳氏?吳氏當中興危難之時,能百戰以保蜀,傳之四世,根本益固;一旦曦為叛逆,諸將誅之,如取孤豚。況夔無吳氏之功而有曦之逆心,縱兵殘民,奴視同列,誅之,一夫力耳;待其發而取之,難矣。」玠意遂決。夜,召夔計事,潛以成代領其眾。夔甫出而新將已單騎入營,將士皆錯愕相顧,不知所為。成以帥指譬曉之,遂相率聽命。夔至,玠斬之,薦成為文州刺史。

二月,癸酉,出封樁庫十七界楮幣各十萬,付京湖、四川、兩淮制置司收瘞頻年交兵遺骸。

丁酉,壽昌飛虎軍統制鄭大成追三官,以其出戍涪州,不戰以致棄城也。

三月,壬寅,詔以杜范辭免新除,依舊職,提舉洞霄宮。

甲寅,經筵進講《論語》終篇,已未,賜宰執、講讀、侍立官燕于秘書省,仍進講讀、侍立官一秩。

以吏部尚書兼給事中金淵為端明殿學士、同簽書樞密院事,尋差同提舉編修《經武要略》。

夏,四月,壬午,詔:「兩浙漕司下屬部郡邑,將今年夏稅折帛之半,令民間以楮幣準錢供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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