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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中 - 349 / 518
中國古代史類 / 畢沅 / 本書目錄
  

續資治通鑑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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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俊卿言于帝曰:「執政之臣,惟當為陛下進賢、退不肖,使百官各任其職。至于細務,宜歸有司,庶幾中書之務稍清,而臣等得以悉力於其當務之急。」帝許之,既而審察吏部所蒞知縣有老不任事者,俊卿判令吏部改注,吏白例當奏知,俊卿曰:「此豈足以勞聖聽?」明日,取旨:「自今此等請勿以聞。」

丁丑,詔台諫、侍從、兩省官指陳闕失。


  

帝顧輔臣議恢復,劉珙曰:「復仇雪恥,誠今日之先務;然非內修政事,有十年之功,臣恐未可輕動也。」廷臣或曰:「漢之高、光,皆起匹夫,不數年而取天下,安用十年!」珙曰:「高、光身起匹夫,以其身蹈不測之危而無所顧。陛下躬受宗社之寄,其輕重之際,豈兩君比哉!臣竊以為自古中興之君,陛下所當法者,惟周宣王。宣王之事見于《詩》者,始則側身修行以格天心,中則任賢使能以修政事,而于其終能覆文、武之境。則其積累之功至此,自有不能已者,非一旦率然僥倖之所為也。」帝深然之。

丁亥,金樞密副使圖克坦喀齊喀罷,為東京留守,同判大宗正事完顏默音出為北京留守,殿前右衛將軍富察通為肇州防禦使。

十二月,丙申,增修六合城。

戊戌,金圖克坦喀齊喀等朝辭。金主禦便殿,賜喀齊喀及默音以衣帶、佩刀,慰之曰:「卿等年老,以此職優佚,宜勉之。」亦賜富察通以金帶,諭曰:「卿雖有才,然用心多詐。朕左右須忠實人,故命卿補外。賜金帶者,答卿服勞之久也。」又顧左宣徽使敬嗣暉曰:「如卿不可謂無才,所欠者純實耳!」又嘗戒嗣暉曰:「人臣上欲要君之恩,下欲干民之譽,必兩虧忠節。卿宜戒之。」

甲辰,金以北京留守完顏思敬為平章政事。

乙巳,置豐儲倉,增印會子。

甲寅,詔:「諸路訓練兵官,藝高身強為上,藝高身弱為中,餘皆為下;限一月置冊申樞密院。」

是歲,定薦舉改官人額,四川換改官以二十人為額。

金斷死囚二十人。

○孝宗紹統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聖成孝皇帝乾道四年金大定八年

春,正月,乙丑,金主謂宰臣曰:「朕治天下,方與卿等共之,事有不可,即當面陳,以輔朕之不逮,慎無阿順取容。卿等致位公相,正行道揚名之時,苟或偷安自便,雖為今日之幸,後世以為何如?」

戊辰,籍荊南義勇民兵。

先是前知荊南府王炎奏:「荊南七縣主客佃戶共四萬有奇,丁口一十餘萬。臣依舊籍,雙丁以下及除官戶並當差戶人外,淨得八千四百有奇,每歲于農隙只教閲一月。若比以贍養官軍八千四百人,歲餘錢四十萬貫,米一十一萬石,綢絹布四萬餘匹。今才歲費一萬四千石,錢二萬緡,獲此一軍之助,利害豈不較然易見!」

辛未,金主謂秘書監伊喇子敬等曰:「昔唐、虞之時,未有華飾,漢惟教文務為純儉。朕于宮室惟恐過度,其或興修,即損宮人歲費以充之,今亦不復營建矣。如宴飲之事,近惟太子生日及歲元飲酒,亦未嘗至醉。至于佛法,尤所未信;梁武帝為同泰寺奴,遼道宗以民戶賜寺僧,加以三公之官,其惑深矣。」

壬午,奪秦堝、秦堪郊祀恩廕。

壬辰,提舉太平興國宮葉容卒,謚正簡。

容為人,清介有守,仕至宰相,居處不改其初。

二月,甲午朔,詔:「福建路建、劍、汀、邵武四州軍,科賣官鹽,騷擾民戶,可將本路鈔鹽盡罷,轉運司每歲合抱發鈔鹽錢二十二萬貫並蠲免。卻令本司于八州軍增鹽錢,並將樁留五分鹽本錢抱認七萬貫,充上供起發。今後州縣不得更以賣鈔鹽為名,依前科敷騷擾。」初,臣僚極言鹽法之弊。詔令前漕臣沈度、陳彌詳察以聞,遂有是命。

未幾,沈度入對,帝曰:「前日觀卿所奏鹽事,已盡蠲十五萬緡以寬民力。」且曰:「朕意欲使天下盡蠲無名之賦,悉還祖宗之舊,未能如朕志耳。」又言:「四川有鈔鹽綱,有歲計鹽綱。鈔鹽綱者,為抱納鈔鹽錢窠名;歲計鹽綱者,每斤除分隷增鹽錢、鹽本等錢外,其餘系州縣所行市利錢,即以充納上供銀錢等用。今鈔鹽窠名已盡行除放,州縣只是搬賣一色;歲計綱須今置場出賣,不得科抑於民。」

金制子為改嫁母服喪三年。

戊戌,置和州鑄錢監。

己亥,以參知政事蔣芾為尚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樞密使兼制國用使。以觀文殿大學士史浩為四川制置使,浩辭不行。

庚子,詔蔣芾常朝贊拜不名;芾辭,許之。

乙巳,賜王炎出身,簽書樞密院事。

癸丑,五星皆見。


  
三月,癸亥朔,詔舉制科。

己巳,以職官子補令史。

庚午,以敷文合待制晁公武為四川安撫制置使。

夏,四月,丙午,金主詔曰:「馬者,軍旅所用;牛者,農耕之資。殺牛有禁,馬亦何殊!其令禁之。」

己亥,置郢州轉般倉。

癸卯,賑綿、漢等州饑。尋以饒、信及建寧府等州饑,遣司農寺丞馬希言同提舉常平官賑濟。

戊申,金主擊球常武殿,司天馬貴中諫曰:「陛下為天下主,系社稷之重。又春秋高,圍獵擊球,宜悉置之。」金主曰:「朕以示習武耳。」

甲寅,蔣芾等上《欽宗實錄》。

丙辰,禮部員外郎李燾上《續資治通鑒長編》,自建隆元年至治平四年,一百八卷。

戊午,詔:「販牛過淮者,論如興販軍需之罪。」

五月,壬戌朔,詔常平官歲按倉儲。

時崇安縣饑,值浦城盜發,人情震恐。朱熹請于府,貸粟六百斛,籍戶口散給之,民賴以生。及冬,有年,民願償粟于官,知府王淮俾留裡中而上其籍于官。社倉之法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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