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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中 - 234 / 518
中國古代史類 / 畢沅 / 本書目錄
  

續資治通鑑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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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4頁

朗讀:

時太行義士王忠植已取石州等十一郡,聞于朝,帝嘉之,拜忠植武功大夫、華州觀察使、統制河州忠義軍馬。忠植,步佛山人也。

初,金人之割地也,以新河為界。朔方盛傳駕將北征,民間往往私結徒黨,市軍器,以備緩急,沿河尤甚。每遇陰晦,輒引領南望曰:「禦營烈水光矣!」太行義士又攻懷州萬善鎮,破之。守臣烏陵阿思謀率軍民城守。思謀自金中內變,每夜被衣而坐,喟然嘆曰:「可惜!官人備歷捐險以取天下,而今為數小子壞之,我未知其死所矣!」官人,謂宗翰也。


  

知濬州韓常,嘗與防禦判官宮茵夜飲,論及江、淮、川、陝用兵等事,茵盛言金兵之強,南兵之弱。常曰:「君知其昔,未知其今。今之南軍,其勇鋭乃昔之我軍;我軍,其怯懦乃昔之南軍。所幸者南方未知耳。」

女真萬戶呼沙呼北攻蒙古,糧盡而還,蒙古追襲之,至上京之西北,大敗其眾于海嶺。

金主以富勒瑪為招討使,提點夏國、達勒達兩國市場。達勒達者,在金國之西北,其近漢地謂之熟達勒達,食更粳稻;其遠者謂之生達勒達,止以射獵為生,性勇悍,然地不生鐵,矢鏃但以骨為之。遼人初置市場與之回易,而鐵禁甚嚴,至今始弛其禁。又,劉豫不用鐵錢,繇是河東、陝西鐵錢率自雲中貨于達勒達,蒙古得之,遂大作軍器焉。

○高宗受命中興全功至德聖神武文昭仁憲孝皇帝紹興十年金天眷三年

春,正月,辛巳,右仆射秦檜言:「前日外間有匿名書非毀朝廷,當繳進。」帝曰:「已見之,無足恤。」

先是金人遣奉使官、宣州觀察使、知合門事藍公佐南歸,議歲貢、表誓、正朔、冊命等事,且索河東、北士民之在南者。是日,右正言陳淵入對,言:「自公佐之歸,聞金人盡誅往日主議之人,且悔前約,以此重有要索。臣謂和戰二策,不可偏執。」帝語淵曰:「今日之和,不惟不可偏執,自當以戰為主。」

既而吏部員外郎許忻出為荊湖南路轉運判官,將行,亦上疏言:「臣竊見金人為本朝患,十六年于茲矣。昨張通古輩來議和好,陛下以梓宮、母后、淵聖之故,俯從其欲,覆命王倫等報聘。今王倫既已拘留,且重有邀索,外議藉藉,謂敵情反覆如此,咸以為憂。望陛下采中外之公言,定國家之大計,深察敵人變詐之狀,亟安天下憂慮之心。繼自今時,嚴為守備,激將士捐軀效死之氣,雪陛下不共戴天之仇。」

金以都元帥宗弼領行台尚書省事,命諸州郡軍旅之事決於帥府,民訟錢谷,行台尚書省治之,宗弼兼綜其事。金主命宗室子亮赴宗弼軍行任使,旅以為行軍萬戶。亮,宗干第二子也,時年十八。

乙酉,以集英殿修撰、京畿都轉運使莫將試工部侍郎,充護梓宮、奉迎兩宮使;濟州防禦使、知閣門事韓恕為宣州觀察使,副之。

初,兗人張匯,從其父行正守官保州,留敵不能歸,至是聞元帥府主管漢兒文字蔡松年言敵有渝盟意,遂與燕人王暉、開封劉炎謀,夜自新鄉渡河赴行在,上疏言敵情利害。大略以為:「敵主懦將驕,兵寡而怯,又且離心,民怨而困,咸有異意。鄰國延頸以窺隙,臣下側目以觀變,寇盜外起,親戚內亂,加之昔之名王、良將,加尼瑪哈、達蘭之徒,非被誅則病死。故子胥戮則吳滅,孔明沒則蜀亡,爭戰之際,古今不易之理。今金人內有羽毛零落之憂,外失劉豫籓籬之援,譬之有人自截其手足而復剖其心腹,欲求生也,不亦難乎?此乃皇天悔禍,眷我聖宋,復假其手以自相誅戮,特以良時付之陛下,周宣、漢光中興之業也。曩者敵未當殄滅之時,臣雖早歸朝廷,亦無補于聖德,故臣隱身敵中,甘處貧賤十五年者,伺今日之隙也。又況當時河北人心未安,河南廢齊之後,人心亦且搖動。王師先渡河,則弊歸河北而不在中原;設若烏珠先侵河南,則弊歸中原而不在河北。但得先渡河者,則得天下之勢,誠當日勝負之機,在於渡河之先後耳。而烏珠已有南侵之意,臣恐朝廷或失此時,反被敵乘而先之。」疏奏,匯等授初品文資。

辛卯,觀文殿大學士、提舉臨安府洞霄宮李綱薨于福州。

綱之弟校書郎經早卒,綱悼恨不已;會上元節,綱臨其喪,哭之慟,暴得疾,即日薨,年五十八。帝方遣中使徐恂撫問,訃聞,贈少師,徙其弟兩浙東路提點刑獄公事維于閩部,以治其喪,令所居州量給葬事。

甲午,太尉、慶遠軍節度使、東京同留守兼節制軍馬、京畿營田大使郭仲荀充醴泉觀使,從所請也。

詔作忠烈廟于仙人關,以祠吳玠。


  

丁酉,左通直郎、充徽猷閣待制、提舉江州太平觀尹焞遷一官,致仕,以焞引年告老故也。焞遂居紹興。

癸卯,帝謂大臣曰:「莫將奉使金國,凡所議事,可一一錄付,恐將妄有許可,它日必不能守。」時金人所請,朝廷多不從,故有是諭。

是月,夏改元大慶。

二月,辛亥,濟州防禦使、主管侍衛軍馬司公事劉錡為東京副留守,仍兼節制軍馬。

癸丑,詔曰:「永惟三歲興賢之制,肇自承平,爰暨累朝,遵用彞典。頃緣多事,洊展試期,致取士之年,屬當宗祀;宜從革正,用復故常。可除科場于紹興十年仰諸州依條發解外,將省、殿試更展一年,于紹興十二年正月鎖院省試,三月擇日殿試。其向後科場,仍自紹興十二年省試為準,于紹興十四年令諸州依條發解。內將來紹興十二年特奏名,合出官人有年六十一歲者,許出官一次。」

故集賢殿修撰周常追復寶文閣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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