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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中 - 203 / 518
中國古代史類 / 畢沅 / 本書目錄
  

續資治通鑑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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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3頁

朗讀:

詔:「今者車駕巡幸,措置約束,務從簡省,如陳設之具,已有儀鸞,舟船牽輓,已有兵梢,膳羞之奉,不過隨宜。切恐所過州縣,帟幕供帳,極于侈靡,舟船人夫,煩于調發,飲食膳羞,過求珍異,以至應副百司,極其所須以為己功,不恤民力,皆非恭儉愛民之意。戒飭州縣,勿為侈費;若排辦太過,有苦于百姓者,令監司按劾。」

癸丑,徽猷閣待制、樞密都承旨兼都督行府參議軍事郭執中卒。帝覽遺表嘆息,特贈徽猷閣直學士,賜其家銀帛二百匹兩。


  

丙辰,金追尊九代祖以下曰皇帝、皇后,定始祖、景祖、世祖、太祖、太宗廟皆不祧。

丁巳,詔權罷講筵,俟過防秋日如舊。

己未,戶部乞依四年例,預借江、浙民戶來年夏稅絹之半,盡令折納米斛,約可得二百餘萬,庶幾儲蓄稍豐,詔本部勘當。於是兩浙絹各折七千,江南六千有半,以米斛價例紐折,每匹折米二石。

壬戌,中書舍人傅崧卿兼權戶部侍郎,吏部侍郎晏敦復兼權工部侍郎。

癸亥,左司諫陳公輔請奏廕無出身人並令銓試,經義或詩賦、論策三場,以十分為率,取五分合格。雖累試不中,不許參選,亦不許用恩澤陳乞差遣,詔吏部措置。其後吏部請試律外止益以經義或詩賦一場,年三十五以上累試不中之人,許注殘零差遣,餘如公輔所奏,從之。

金主詔曰:「齊國與本朝軍民訴訟相關者,文移署年,止用天會。」

甲子,廢白州為博白縣,隷瓊州;龔州為平南縣,隷潯州。

九月,丙寅朔,帝發臨安府。

先詣上天竺寺焚香,道遇執黃旗報捷,乃湖北、京西宣撫副使岳飛所遣武翼郎李遇。先是飛遣統制官王貴、郝晸、董先引兵攻虢州盧氏縣,下之,獲糧十五萬斛。

帝已登舟,召守臣李謨即舟中奏事,遂宿北郭之稅亭。

丁卯,禦舟宿臨平鎮。

戊辰,帝次崇德縣,縣令趙渙之入對。帝問以民間疾苦,渙之言無之;又問戶口幾何,渙之不能對。乃削渙之二秩,仍令張匯治罪。趙鼎曰:「陛下所以延見守令者,正欲知民間疾苦耳。」帝曰:「朕猶恨累日風雨,不能乘馬,親往田間問勞父老。」

己巳,次皁林,帝謂宰執曰:「岳飛之捷,兵家不無緣飾,宜通書細問;非吝賞典,欲知措置之方爾。」張浚曰:「飛措置甚大,今已至伊、洛,則太行一帶山寨,必有通謀者。自梁青之來,彼意甚堅。」趙鼎曰:「河東山寨如韋銓輩,雖力屈就金人招,而據險自保如舊,亦無如之何,覊縻而已。一旦王師渡河,此輩必為我用。」帝曰:「斯民不忘祖宗之德,吾料之,必非金人所能有。」鼎等曰:「願陛下修德,孜孜經營,常如今日也。」

庚午,帝次秀州。

辛未,禦舟次平望。

壬申,帝次吳江縣。

偽齊故相張孝純遣其客薛筇間道走行在,上書言利害。先是劉麟嘗養俠士蒯挺等二十餘人,待以殊禮,李純自言得其陰謀。又言:「金人于沿海州縣置通貨場,以市金漆、皮革、羽毛之可為戎器者,以厚直償之,所積甚眾。孝純言于豫曰:『聞南人治舟久矣,旦暮乘風北濟,而所在岸口視之恬然,儻利於吾,彼寧不為之禁!』豫大懼,遽罷通貨場。」又請分兵守京西諸州,斷貝勒之糧道,搗劉豫之巢穴,則淮南、關陝之兵不攻自解。又言:「山東長吏皆本朝舊人,日望王師之來,爭為內應以贖前罪。惟李鄴有異志,不復心懷本朝。」孝純嘗與鄴論及朝廷,鄴曰:「死無所憚,但恐如陸漸之禍,惡名終不可免。」故孝純及之。

癸酉,帝次平江府。


  
乙亥,韓世忠自楚州來朝。

癸未,詔:「太廟神主權奉安於平江府能仁寺,遇朔享日,令太常寺焚香。」

丁亥,吏部侍郎晏郭復權戶部侍郎。

戊子,詔:「江東轉運使向子諲,應福劉光世軍錢糧。副使俞俟,應副張俊軍錢糧。」子諲與俊不協,俊數有論奏;而光世,向氏婿也,故改命之。

命戶部員外郎霍蠡就鄂州置司,專總領兵飛一軍錢糧。

庚寅,張浚復往鎮江視師。

初,偽齊劉豫,因金領三省事晉國王宗翰、尚書左丞、參知政事高慶裔在兵間而得立,故每歲皆有厚賂,而蔑視其它諸帥。左副元帥魯王昌,初在山東,回易屯田,遍于諸郡,每認山東為己有。及宗翰以封豫,昌不能平,屢言于太宗,以為割膏腴之地以予人,非計,太宗不從。

及是豫聞帝將親征,遣人告急於金主,求兵為援,且乞先侵江上。金主使諸將相議之,領三省事宋國王宗磐言曰:「先帝所以立豫者,欲豫闢疆保境,我得安民息兵也。今豫進不能取,又不能守,兵連禍結,愈無休息,從之則豫受其利,敗則我受其弊。況前年因豫乞兵,嘗不利於江上矣,奈何許之!」金主乃聽豫自行,遣右副元帥沈王宗弼提兵黎陽以觀釁。

於是豫以其子偽尚書左丞相梁國公麟領東南道行台尚書令,改封淮西王,又以主管殿前司公事兼開封尹許清臣權諸路兵馬大總管,尚書右丞李鄴為行台右丞、講議軍事,戶部侍郎馮長寧為行台戶部侍郎兼行軍參議,又以故叛將李成、孔彥舟、關師古為將,簽鄉兵三十萬,號七十萬,分三路入寇:中路由壽春犯合肥,麟統之;東路由紫荊山出渦口,犯定遠縣在趨宣、徽,侄猊統之;西路由光州犯六安,彥舟統之。偽詔榜示,指斥鑾輿,尤甚于五年淮、泗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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