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月明清嘯:《晉書.劉琨傳》載:劉琨守晉陽,被胡騎包圍,「城中窘迫無計,琨乃乘月登樓清嘯」,胡人聽了都淒然長嘆。
張溥
1602—1641,字天如,號西銘,太倉
今江蘇省太倉縣人。明崇禎四年
1631進士,授庶吉士。後乞假歸家養親,不再出仕。他和同郡張采組織復社,結交四方人士,成為「東林」黨之後著名的在野政治社團,與閹黨餘孽進行鬥爭。
後來成為抗清的愛國社團。他曾編輯《漢魏六朝百三名家集》。著有《七錄齋集》等。
本文選自《漢魏六朝百三名家集》。劉中山,即劉琨,字越石,中山魏昌
今河北無極縣東北人。西晉末東晉初的名將。有輯本《劉中山集》。
本文就是張溥為《劉中山集》所作的題辭。文章體現了「知人論世」的思路,評述了劉琨英勇北伐、忠貞報國的事蹟及其「英雄失援」的不幸遭遇,以此來推論其文章「勁氣直闢,回薄霄漢」的風格。全文寫得駢散相間,用典貼切,富有感情和氣勢。
《秋尋草》自序.
明譚元春
予赴友人孟誕先之約,以有此尋也。是時,秋也,故曰《秋尋》。
夫秋也,草木疏而不積,山川澹而不媚,結束涼而不燥。比之春,如舍佳人而逢高僧于綻衣洗鉢也[
1]。比之夏,如辭貴游而侶韻士于清泉白石也。比之冬,又如恥孤寒而露英雄于夜雨疏燈也。
天以此時新其位置,洗其煩穢,待遊人之至。而遊人者,不能自清其胸中,以求秋之所在,而動曰:「悲秋」。予嘗言宋玉有悲,是以悲秋;後人未嘗有悲而悲之,不信胸中而信紙上,予悲夫悲秋者也。
天下山水多矣,老子之身不足以了其半[
2],而輒于耳目步履中得一石一湫[
3],徘徊難去。入西山恍然,入雷山恍然,入洪山恍然,入九峰山恍然,何恍然之多耶?然則予胸中或本有一「恍然」以來,而山山若遇也。
予乘秋而出,先秋而歸。家有五弟,冠者四矣[
4],皆能以至性奇情,佐予之所不及。花棚草徑、柳堤瓜架之間,亦可樂也。曰「秋尋”者,又以見秋而外,皆家居也。
誕先曰:“子家居詩少,秋尋詩多,吾為子刻《秋尋草》。」
註釋:
[
1]綻衣:破衣。[
2]老子:自稱,猶「老頭」。[
3]湫
qiū:空洞、深潭。[
4]冠:古代男子二十歲行成人禮,結髮戴冠。
本文選自《譚友夏合集》卷二十三。自宋玉《九辨》感嘆「悲哉,秋之為氣也」以來,文人多作悲秋之詩。譚元春在這篇自序中卻指出了秋天與春、夏、冬相比而獨具的清澹特色,認為遊人要「自清其胸中,以求秋之所在」,而不能一味摹仿宋玉「悲秋」的情調。從而也說明了自己的詩是在遊覽秋色中得于「胸中」的產物,而不同於得于「紙上」的悲秋之作。
這也反映了作者為文注重性靈的主張。
,
《卻金圖卷》序.
明吳廷翰
君子不怙而擅威[
1],不乘時而徼利[
2],不行私而罔人于昧[
3],不適己而困人于厄。夫不怙勢而擅威,智也;不乘時而徼利,義也;不行私而罔人于昧,誠也;不適己而困人于厄,仁也。四者非君子其孰能之?然而擬議于平時者易,而應酬于倉卒者難,較量于勉強者可為,而運用於從容者不可及也。此又非君子養之深、學之豫[
4]、智明而不惑、義精而不亂、誠存而非懈、仁體而不息者,其又孰能之?故余于環溪王公卻金之事有感焉。
公以武勛授錦衣千戶[
5]。一日,將天子命往械虞部郎王君廷和于沛[
6]。沛令恐其窘王君也,遺之金若干[
7],公卻之,若無所與,亦未嘗以語人。既而王君卒賴調護功[
8],恃以無恙,始為白其事。
予謂今之人凡可以擅威徼利,不待勢有所可怙、利有所可乘者,率皆殫力為之[
9]。若罔人于昧,困人于厄,以急仳仳之功[
10],以規沾沾之惠者[
11],亦將無所不至也。吾不意于聲勢交戰之途,利慾紛挐之域[
12],而有如環溪公之所為者乎!雖其事業名位無以逾于今人,然即一事之所為,而其智之明、義之守、誠之存、仁之發,若將學之豫、養之素,應酬于倉卒而不必擬議于平時,運用於從容而不俟較量于勉強,則于古君子奚遠哉!且古今之人有償其亡金者矣[
13],然不可法也。有還其遺金者矣[
14],然而有所感也。
有不受暮夜之金者[
15],然而有所畏也。之三者,其于君子之道似有未盡。然則公殆進于此乎?曰:是未可知也。即其發於或然不虞之間,而有安然自適之意,且施恩于不報之地,而垂情於靡獲之所,則雖謂進于古人可也。
若曰以是而為積行,將以冀于天而幸於人也?曰:姑舍之而姑取之。如是而謂不及古人,則淺乎其知公矣!
公名某,字希賢,環溪其別號也。其子西岩先生尚綗來守予郡,為言其事,因出王君所為圖卷,故序之。先生為郡,潔己而守義,樂誠而施仁,蓋其學有自雲。
註釋:
[
1]怙勢:倚仗權勢。[
2]徼
yāo:通「邀”,要求。[
3]罔人:陷害人。[
4]豫:安樂。
[
5]錦衣千戶:千戶為武職,這裡指錦衣衛的千戶。[
6]將:奉行,秉承。虞部郎:虞部郎中,為明代工部所屬虞衡清吏司的長官。沛:今江蘇沛縣。
[
7]遺
wèi:給予。[
8]調護:調理保護。[
9]殫力:儘力。[
10]仳仳
cǐ:言其小。
[
11]規:謀畫。沾沾:輕而薄的樣子。[
12]紛挐:牽持雜亂。[
13]償其亡金:《漢書.直不疑傳》:「其同舍有告歸,誤持其同舍郎金去。
已而同舍郎覺亡,意不疑。不疑謝有之,買金償。」[
14]還其遺金:《南史.甄法崇傳》載其孫甄彬,「嘗以一束苧就州長沙寺庫質錢,後贖苧還,于苧束中得五兩金。……送還寺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