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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 27 /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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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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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天嘉元年八月癸亥,尚書儀曹請今月晦皇太后服安吉君禫除儀注。沈洙議:「謂至親期斷,加降故再期,而再周之喪,斷二十五月。但重服不可頓除,故變之以纖縞,創巨不可便愈,故稱之以祥禫。禫者,淡也,所以漸祛其情。至如父在為母出適後之子,則屈降之以期。期而除服,無復衰麻。緣情有本同之義,許以心制。心制既無杖絰可除,不容復改玄‘,既是心憂,則無所更淡其心也。且禫杖期者,十五月已有禫制。今申其免懷之感,故斷以再周,止二十五月而已。所以宋元嘉立義,心喪以二十五月為限。大明中,王皇后父喪,又申明其制。齊建元中,太子穆妃喪,亦同用此禮。唯王儉《古今集記》雲心制終二十七月,又為王逡所難。何佟之儀注用二十五月而除。案古循今,宜以再周二十五月為斷。今皇太后于安吉君心喪之期,宜除于再周,無復心禫之禮。」詔可之。

隋制,諸岳崩瀆竭,天子素服,避正寢,撤膳三日。遣使祭崩竭之山川,牲用太牢。


  

皇帝本服大功已上親及外祖父母、皇后父母、諸官正一品喪,皇帝不視事三日。皇帝本服五服內親及嬪、百官正二品已上喪,並一舉哀。太陽虧、國忌日,皇帝本服小功緦麻親、百官三品已上喪,皇帝皆不視事一日。

皇太后、皇后為本服五服內諸親及嬪,一舉哀。皇太子為本服五服之內親及東宮三師、三少、宮臣三品已上,一舉哀。

梁天監元年,齊臨川獻王所生妾謝墓被發,不至埏門。蕭子晉傳重,諮禮官何佟之。佟之議,以為:「改葬服緦,見柩不可無服故也。此止侵墳土,不及于槨,可依新宮火處三日哭假而已。」帝以為得禮。二年,何佟之議:「追服三年無禫。」尚書議,並以佟之言為得。

又二年,始興王嗣子喪。博士管晅議,使國長從服緦麻。

四年,掌凶禮嚴植之定《儀注》,以亡月遇閏,後年中祥,疑所附月。帝曰:「閏蓋余分,月節則各有所隷。若節屬前月,則宜以前月為忌,節屬後月,則宜以後月為忌。祥逢閏則宜取遠日。」

又四年,安成國刺稱:「廟新建,欲克今日遷立所生吳太妃神主。國王既有妃喪,欲使臣下代祭。」明山賓議,以為:「不可。宜待王妃服竟,親奉盛禮。」

五年,貴嬪母車喪,議者疑其儀。明山賓以為:「貴嬪既居母憂,皇太子出貴嬪別第,一舉哀,以申聖情,庶不乖禮。」帝從之。

又五年,祠部郎司馬褧牒:「貴嬪母車亡,應有服制」,謂「宜準公子為母麻衣之制,既葬而除」。帝從之。

六年,申明葬制,凡墓不得造石人獸碑,唯聽作石砫,記名位而已。

七年,安成王慈太妃喪,周舍牒:「使安成、始興諸王以成服日一日為位受弔。」帝曰:「喪無二主。二王既在遠,嗣子宜祭攝事。」周舍牒:「嗣子著細布衣、絹領帶。單衣用十五升葛。凡有事及歲時節朔望,並于靈所朝夕哭。三年不聽樂。」

十四年,舍人硃異議:「《禮》,年雖未及成人,已有爵命者,則不為殤。封陽侯年雖中殤,已有拜封,不應殤服。」帝可之。於是諸王服封陽侯依成人之服。


  
大同六年,皇太子啟:「謹案下殤之小功,不行婚冠嫁三嘉之禮,則降服之大功,理不得有三嘉。今行三嘉之禮,竊有小疑。」帝曰:「《禮》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娶婦。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娶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晉代蔡謨、謝沈、丁纂、馮懷等遂云:『降服大功,可以嫁女。』宋代裴松之、何承天又云:『女有大功之服,亦得出嫁。』范堅、荀伯子等,雖復率意致難,亦未能折。太始六年,虞和立議:『大功之末,乃可娶婦。』于時博詢,咸同和議。齊永明十一年,有大司馬長子之喪,武帝子女同服大功。左丞顧杲之議云:『大功之末,非直皇女嬪降無疑,皇子娉納,亦在非硋。』凡此諸議,皆是公背正文,務為通耳。徐爰、王文憲並云:『期服降為大功,皆不可以婚嫁。』于義乃為不乖,而又不釋其意。天監十年,信安公主當出適,而有臨川長子大功之慘,具論此義,粗已詳悉。太子今又啟審大功之末乃下殤之小功行婚冠嫁三吉之事。案《禮》所言下殤小功,本是期服,故不得有三吉之禮。況本服是期,降為大功,理當不可。人間行者,是用鄭玄逆降之義。《雜記》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謂本服大功,子則小功,逾月以後,於情差輕,所以許有冠嫁。此則小功之末,通得取婦。前所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是簡出大功之身,不得取婦。後言『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非直子得冠嫁,亦得取婦。故有出沒。婚禮國之大典,宜有畫一。今宗室及外戚,不得復輒有干啟,禮官不得輒為曲議。可依此以為法。」

後齊定令,親王、公主、太妃、妃及從三品已上喪者,借白鼓一面,喪畢進輸。王、郡公主、太妃、儀同三司已上及令仆,皆聽立凶門柏歷。三品已上及五等開國,通用方相。四品已下,達于庶人,以魌頭。旌則一品九旒,二品、三品七旒,四品、五品五旒,六品、七品三旒,八品已下,達于庶人,唯旐而已。其建旐,三品已上及開國子、男,其長至軫,四品、五品至輪,六品至于九品至較。勛品達于庶人,不過七尺。

王元軌子欲改葬祖及祖母,列上未知所服。邢子才議曰:「《禮》『改葬緦麻』。鄭玄註:『臣為君,子為父,妻為夫。』唯三人而已。然嫡曾孫、孫承重者,曾祖父母、祖父母改葬,既並三年之服,皆應服緦。而止言三人,若非遺漏,便是舉其略耳。」

開皇初,高祖思定典禮。太常卿牛弘奏曰:「聖教陵替,國章殘缺,漢、晉為法,隨俗因時,未足經國庇人,弘風施化。且制禮作樂,事歸元首,江南王儉,偏隅一臣,私撰儀注,多違古法。就廬非東階之位,凶門豈設重之禮?兩蕭累代,舉國遵行。後魏及齊,風牛本隔,殊不尋究,遙相師祖,故山東之人,浸以成俗。西魏已降,師旅弗遑,賓嘉之禮,盡未詳定。今休明啟運,憲章伊始,請據前經,革茲俗弊。」詔曰:「可。」弘因奏征學者,撰儀禮百卷。悉用東齊《儀注》以為準,亦微采王儉禮。修畢,上之,詔遂班天下,咸使遵用焉。

其喪紀,上自王公,下逮庶人,著令皆為定製,無相差越。正一品薨,則鴻臚卿監護喪事,司儀令示禮制。二品已上,則鴻臚丞監護,司儀丞示禮制。五品已上薨、卒,及三品已上有期親已上喪,並掌儀一人示禮制。官人在職喪,聽斂以朝服,有封者,斂以冕服,未有官者,白帢單衣。婦人有官品者,亦以其服斂。棺內不得置金銀珠寶。諸重,一品懸鬲六,五品已上四,六品已下二。轜車,三品已上油幰,硃絲絡網,施襈,兩箱畫龍,幰竿諸末垂六旒蘇。七品已上油幰,施襈,兩箱畫雲氣,垂四旒蘇。八品已下,達于庶人,鱉甲車,無幰襈旒蘇畫飾。執紼,一品五十人,三品已上四十人,四品三十人,並布幘深衣。三品已上四引、四披、六鐸、六翣。五品已上二引、二披、四鐸、四翣。九品已上二鐸、二翣。四品已上用方相,七品已上用魌頭。在京師葬者,去城七里外。三品已上立碑,螭首龜趺。趺上高不得過九尺。七品已上立碣,高四尺。圭首方趺。若隱淪道素,孝義著聞者,雖無爵,奏,聽立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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