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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 - 243 /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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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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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覆上疏曰:“陛下有先聖之位而無先聖之名,有先聖之民而無先聖之吏,是以勢同而治異。先世之吏正,故其民篤;今世之吏邪,故其民薄。政弊而不行,令倦而不聽。夫使邪吏行弊政,用倦令治薄民,民不可得而化,此治之所以異也。

臣聞周公旦治天下,期年而變,三年而化,五年而定。唯陛下之所志。”書奏,天子以冊書答曰:「問:弘稱周公之治,弘之材能自視孰與周公賢?」弘對曰:“愚臣淺薄,安敢比材于周公!雖然,愚心曉然見治道之可以然也。


  

去虎豹馬牛,禽獸之不可制者也,及其教馴服習之,至可牽持駕服,唯人之從。臣聞柔曲術者不累日,銷金石者不累月,夫人之於利害好惡,豈比禽獸木石之類哉?期年而變,臣弘尚竊遲之。”上異其言。

時方通西南夷,巴、蜀苦之,詔使弘視焉。還奏事,盛毀西南夷無所用,上不聽。每朝會議,開陳其端,使人主自擇,不肯面折庭爭。於是上察其行慎厚,辯論有餘,習文法吏事,緣飾以儒術,上說之,一歲中至左內史。

弘奏事,有所不可,不肯庭辯。常與主爵都尉汲黯請間,黯先發之,弘推其後,上常說,所言皆聽,以此日益親貴。嘗與公卿約議,至上前,皆背其約以順上指。汲黯庭詰弘曰:「齊人多詐而無情,始為與臣等建此議,今皆背之,不忠。」上問弘,弘謝曰:「夫知臣者以臣為忠,不知臣者以臣為不忠。」上然弘言。左右幸臣每毀弘,上益厚遇之。

弘為人談笑多聞,常稱以為人主病不廣大,人臣病不儉節。養後母孝謹,後母卒,服喪三年。

為內史數年,遷御史大夫。時又東置蒼海,北築朔方之郡。弘數諫,以為罷弊中國以奉無用之地,願罷之。於是上乃使朱買臣等難弘置朔方之便。發十策,弘不得一。弘乃謝曰:「山東鄙人,不知其便若是,願罷西南夷、蒼海,專奉朔方。」上乃許之。

汲黯曰:「弘位在三公,奉祿甚多,然為布被,此詐也。」

上問弘,弘謝曰:「有之。夫九卿與臣善者無過黯,然今日庭詰弘,誠中弘之病。夫以三公為布被,誠飾詐欲以釣名。且臣聞管仲相齊,有三歸,侈擬于君,桓公以霸,亦上僭于君。晏嬰相景公,食不重肉,妾不衣絲,齊國亦治,亦下比於民。今臣弘位為御史大夫,為布被,自九卿以下至于小吏無差,誠如黯言。且無黯,陛下安聞此言?」上以為有讓,愈益賢之。

元朔中,代薛澤為丞相。先是,漢常以列侯為丞相,唯弘無爵,上於是下詔曰:「朕嘉先聖之道,開廣門路,宣招四方之士,蓋古者任賢而序位,量能以授官,勞大者厥祿厚,德盛者獲爵尊,故武功以顯重,而文德以行褒。其以高成之平津鄉戶六百五十封丞相弘為平津侯。」其後以為故事,至丞相封,自弘始也。



時,上方興功業,婁舉賢良。弘自見為舉首,起徒步,數年至宰相封侯,於是起客館,開東閣以延賢人,與參謀議。弘身食一肉,脫粟飯,故人賓客仰衣食,奉祿皆以給之,家無所餘。然其性意忌,外寬內深。諸常與弘有隙,無近遠,雖陽與善,後竟報其過。殺主父偃,徙董仲舒膠西,皆弘力也。



後淮南、衡山謀反,治黨與方急,弘病甚,自以為無功而封侯,居宰相位,宜佐明主填撫國家,使人由臣子之道。今諸侯有畔逆之計,此大臣奉職不稱也。

恐病死無以塞責,乃上書曰:“臣聞天下通道五,所以行之者三。君臣、父子、夫婦、長幼、朋友之交,五者天下之通道也;仁、知、勇三者,所以行之也。

故曰『好問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恥近乎勇,知此三者,知所以自治;知所以自治,然後知所以治人。』未有不能自治而能治人者也。

陛下躬孝弟,監三王,建周道,兼文武,招-四方之士,任賢序位,量能授官,將以厲百姓勸賢材也。

今臣愚駑,無汗馬之勞,陛下過意擢臣弘卒伍之中,封為列侯,致位三公。臣弘行能不足以稱,加有負薪之疾,恐先狗馬填溝壑,終無以報德塞責。願歸侯,乞骸骨,避賢者路。”上報曰:“古者賞有功,褒有德,守成上文,遭遇右武,未有易此者也。

朕夙夜庶幾,獲承至尊,懼不能寧,惟所與共為治者,君宜知之。蓋君子善善及後世,若茲行,常在朕躬。君不幸罹霜露之疾,何恙不已,乃上書歸侯,乞骸骨,是章朕之不德也。


  
今事少閒,君其存津神,止念慮,輔助醫藥以自恃。”因賜告牛、酒、雜帛。居數月,有瘳,視事。

凡為丞相御史六歲,年八十,終丞相位。其後李蔡、嚴青翟、趙周、石慶、公孫賀、劉屈DA3E繼踵為丞相。自蔡至慶,丞相府客館丘虛而已,至賀、屈DA3E時壞以為馬廄車庫奴婢室矣。唯慶以-謹,復終相位,其餘盡伏誅雲。

弘子度嗣侯,為山陽太守十餘歲,詔征巨野令史成詣公車,度留不遣,坐論為城旦。

元始中,修功臣後,下詔曰:“漢興以來,股肱在位,身行儉約,輕財重義,未有若公孫弘者也。

位在宰相封侯,而為布被脫粟之飯,奉祿以給故人賓客,無有所餘,可謂減于制度,而率下篤俗者也,與內厚富而外為詭服以釣虛譽者殊科。夫表德章義,所以率世厲俗,聖王之也。

其賜弘後子孫之次見為-者,爵關內侯,食邑三百戶。”

卜式,河南人也。

以田畜為事。有少弟,弟壯,式脫身出,獨取畜羊百餘,田宅財物盡與弟。式入山牧,十餘年,羊致千餘頭,買田宅。而弟盡破其產,式輒復分與弟者數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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