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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政以應之,災變自除。”是時,李尋、解光亦言:“陰氣盛則水為之長,故一日之間。晝減夜增,江河滿溢,所謂水不潤下,雖常于卑下之地,猶日月變見于朔望,明天道有因而作也。
眾庶見王延世蒙重賞,競言便巧,不可用。議者常欲求索九河故跡而穿之,今因其自決,可且勿塞,以觀水勢。河欲居之,當稍自成川,跳出沙土,然後順天心而圖之,必有成功,而用財力寡。”於是遂止不塞。滿昌、師丹等數言百姓可哀,上數遣使者處業振贍之。
哀帝初,平當使領河堤,奏言:「九河今皆-滅,按經義治水,有決河深川,而無堤防雍塞之文。河從魏郡以東,北多溢決,水跡難以分明。四海之眾不可誣,宜博求能浚川疏河者。」下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請部刺史、三輔、三河、弘農太守舉吏民能者,莫有應書。待詔賈讓奏言:
治河有上、中、下策。古首立國居民,疆理土地,必遺川澤之分,度水勢所不及。大川無防,小水得入,陂障卑下,以為B
028澤,使秋水多,得有所休息,左右游波,寬緩而不迫。夫土之有川,猶人之有口也。
治土而防其川,猶止-蹄而塞其口,豈不遽止,然其死可立而待也。
故曰:「善為川者,決之使道;善為民者,宣之使言。」蓋堤防之作,近起戰國,雍防百川,各以自利。齊與趙、魏,以河為竟。趙、魏瀕山,齊地卑下,作堤去河二十五里。河水東抵齊堤,則西泛趙、魏,趙、魏亦為堤去河二十五里。雖非其正,水尚有所遊蕩。時至而去,則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無害,稍築室宅,遂成聚落。大水時至漂沒,則更起堤防以自救,稍去其城郭,排水澤而居之,湛溺自其宜也。
今堤防B
12E者去水數百步,遠者數里。近黎陽南故大金堤,從河西西北行,至西山南頭,乃折東,與東山相屬。民居金堤東,為廬舍,往十餘歲更起堤,從東山南頭直南與故大堤會。又內黃界中有澤,方數十里,環之有堤,往十餘歲太守以賦民,民今起廬舍其中,此臣親所見者也。
東郡白馬故大堤亦複數重,民皆居其間。從黎陽北盡魏界,故大堤去河遠者數十里,內亦數重,此皆前世所排也。
河從河內北至黎陽為石堤,激使東抵東郡平剛;又為石堤,使西北抵黎陽、觀下;又為石堤;使東北抵東郡津北;又為石堤,使西北抵魏郡昭陽;又為石堤,激使東北。百餘里間,河再西三東,迫厄如此,不得安息。
今行上策,徙冀州之民當水沖者,決黎陽遮害亭,放河使北入海。河西薄大山,東薄金堤,勢不能遠氾濫,期月自定,難者將曰:「若如此,敗壞城郭田廬塚墓以萬數,百姓怨恨。」昔大禹治水,山陵當路者毀之,故鑿龍門,闢伊闕,析底柱,破碣石,墮斷天地之性。此乃人功所造,何足言也!今瀕河十郡治堤歲費且萬萬,及其大決,所殘無數。如出數年治河之費,以業所徙之民,遵古聖之法,定山川之位,使神人各處其所,而不相堅。且以大漢方制萬里,豈其與水爭咫尺之地哉?此功一立,河定民安,千載無患,故謂之上策。
若乃多穿漕渠于冀州地,使民得以溉田,分殺水怒,雖非聖人法,然亦救敗術也。
難者將曰:「河水高於平地,歲增堤防,猶尚決溢,不可以開渠。」臣竊按視遮害亭西十八里,至淇水口,乃月金堤,高一丈。自是東,地稍下,堤稍高,至遮害亭,高四五丈。往六七歲,河水大盛,增丈七尺,壞黎陽南郭門,入至堤下。水未逾堤二尺所,從堤上北望,河高出民屋,百姓皆走上山。水留十三日,堤潰,吏民塞之。臣循堤上,行視水勢,南七十餘里,至淇口,水適至堤半,計出地上五尺所。今可從淇口以東為石堤,多張水門。初元中,遮害亭下河去堤足數十步,至今四十餘歲,適至堤足。由是言之,其地堅矣。恐議者疑河大川難禁制,滎陽漕渠足以卜之,其水門但用木與土耳,今據堅地作石堤,勢必完安。冀州渠首盡當-此水門。治渠非穿地也,但為東方一堤,北行三百餘里,入漳水中,其西因山足高地,諸渠皆往往股引取之;旱則開東方下水門溉冀州,水則開西方高門分河流。通渠有三利,不通有三害。民常罷于救水,半失作業;水行地上,湊潤上徹,民則病濕氣,木皆立枯,鹵不生谷;決溢有敗,為魚鱉食:此三害也。
若有渠溉,則鹽滷下濕,填淤加肥;故種禾麥,更為粳稻,高田五倍,下田十倍;轉漕舟船之便:此三利也。
今瀕河堤吏卒郡數千人,伐買薪石之費歲數千萬,足以通渠成水門;又民利其溉灌,相率治渠,雖勞不罷。民田適治,河堤亦成,此誠富國安民,興利除害,支數百歲,故謂之中策。
若乃繕完故堤,增卑倍薄,勞費無已,數逢其害,此最下策也。
王莽時,征能治河者以百數,其大略異者,長水校尉平陵關並言:「河決率常于平原、東郡左右,其地形下而土疏惡。聞禹治河時,本空此地,以為水猥,盛則放溢,少稍自索,雖時易處,猶不能離此。上古難識,近察秦、漢以來,河決曹、衛之域,其南北不過百八十里者,可空此地,勿以為官亭民室而已。」大司馬史長安張戎言:“水性就下,行疾則自刮除成空而稍深。河水重濁,號為一石水而六斗泥。今西方諸郡,以至京師東行,民皆引河、渭山川水溉田。春夏乾燥。少水時也,故使河流遲,貯淤而稍淺;雨多水暴至,則溢決。而國家數堤塞之,稍益高於平地,猶築垣而居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