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頁
自孝武元狩五年三官初鑄五銖錢,至平帝元始中,成錢二百八十億萬餘雲。
王莽居攝,變漢制,以周錢有子母相權,於是更造大錢,徑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錢五十」。又造契刀、錯刀。契刀,其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寸,文曰「契刀五百」。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千」。與五銖錢凡四品,並行。
莽即真,以為書「劉」字有「金」、「刀」,乃罷錯刀、契刀及五銖錢,而更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品,名曰「寶貨」。
小錢徑六分,重一銖,文曰「小錢直一」。次七分,三銖,曰「么錢一十」。次八分,五銖,曰「幼錢二十」。次九分,七銖曰「中錢三十」。次一寸,九銖,曰「壯錢四十」。因前「大錢五十」,是為錢貨六品,直各如其文。
黃金重一斤,直錢萬。朱提銀重八兩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它銀一流直千。是為銀貨二品。
元龜B
77A冉長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為大貝十朋。公龜九寸,直五百,為壯貝十朋。侯龜七寸以上,直三百,為么貝十朋。子龜五寸以上,直百,為小貝十朋。是為龜寶四品。
大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二百一十六。壯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五十。么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三十。小貝寸二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十。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為朋,率枚直錢三。是為貝貨五品。
大布、次布、弟布、壯布、中佈、差布、厚布、幼布、么布、小布。小布長寸五分,重十五銖,文曰「小布一百」。自小布以上,各相長一分,相重一銖,文各為其布名,直各加一百。上至大布,長二寸四分,重一兩,而直千錢矣。是為布貨十品。
凡寶貨三物,六名,二十八品。
鑄作錢布皆用銅,淆以連錫,文質周郭放漢五銖錢雲。其金、銀與它物雜,色不純好,龜不盈五寸,貝不盈六分,皆不得為寶貨。元龜為蔡,非四民所得居,有者,入大卜受直。
百姓憒亂,其貨不行。民私以五銖錢市買。莽患之,下詔:「敢非井田、挾五銖錢者為惑眾,投諸四裔以禦魑魅。」於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涕泣于市道。坐賣買田、宅、奴婢、鑄錢抵罪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稱數。莽知民愁,乃但行小錢直一,與大錢五十,二品並行,龜、貝、布屬且寢。
莽性躁擾,不能無為,每有所興造,必欲依古得經文。國師公劉歆言周有泉府之官,收不讎,與欲得,即《易》所謂「理財正辭,禁民為非」者也。
莽乃下詔曰:「夫《周禮》有賒、貸,《樂語》有五均,傳記各有斡焉。今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眾庶,抑併兼也。」
遂於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洛陽、邯鄲、臨-、宛、成都市長皆為五均同市師、東市稱京,西市稱畿,洛陽稱中,余四都各用東、西、南、北為稱,皆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工商能採金、銀、銅、連錫,登龜、取貝者,皆自占司市錢府,順時氣而取之。
又以《周官》稅民:凡田不耕為不殖,出三夫之稅;城郭中宅不樹藝者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無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縣官衣食之。諸取眾物、鳥、獸、魚、鱉、百蟲于山林、水澤及畜牧者,嬪婦桑蠶、織-、紡績、補縫,工匠、醫、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裡區、謁舍,皆各自占所為于其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實者,盡沒入改採取,而作縣官一歲。
諸司市常以四時中月實定所掌,為物上、中、下之賈,各自用為其市平,毋拘它所。眾民賣買五穀、布帛、絲綿之物,周於民用而不讎者,均官有以考檢厥實,用其本賈取之,毋令折錢。萬物-貴,過平一錢,則以平賈賣與民。其賈氐賤,減平者,聽民自相與市,以防貴庾者。民欲祭祀、喪紀而無用者,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但賒之,祭祀無過旬日,喪紀毋過三月。民或乏絶,欲貸以治產業者,均授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毋過歲什一。
羲和魯匡言:“名山、大澤,鹽、鐵、錢、布、帛,五均賒貸,斡在縣官,唯酒酤獨未斡。酒者,天之美祿,帝王所以頤養天下,享祀祈福,扶衰養疾。百禮之會,非酒不行。故《詩》曰『無酒酤我』,而《論語》曰『酤酒不食』,二者非相反也。
夫《詩》據承平之世,酒酤在官,和旨便人,可以相禦也。
《論語》孔子當周衰亂,酒酤在民,薄惡不誠,是以疑而弗食。今絶天下之酒,則無以行禮相養;放而亡限,則費財傷民。請法古,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為一均,率開一盧以賣,讎五十釀為準。一釀用粗米二斛,曲一斛,得成酒六斛六斗。各以其市月朔米曲三斛,並計其賈而參分之,以其一為酒一斛之平。除米曲本賈,計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三及糟CE
6D、灰炭給工器、薪樵之費。”
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數人,皆用富賈。落陽薛子仲、張長叔、臨-姓偉等,乘傳求利,交錯天下,因與郡縣通堅,多張空簿,府臧不實,百姓俞病。莽知民苦之,復下詔曰:“夫鹽,食餚之將;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鐵,田農之本;名山、大澤,饒衍之臧;五均、賒貸,百姓所取平,-以給澹;鐵布、銅冶,通行有無,備民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