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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輒遠研旨格,深窮其事,世變減奪,今古無據。又尋詔書,稱昔未可採,今始列辭,豈得混一,罔分久近也。故樂良、樂安,同蕃異封;廣陽、安豐,屬別戶等。安定之嫡,邑齊親王;河間戚近,更從蕃食。是乃太和降旨,初封之倫級,勛親兼樹,非世減之大驗者也。博陵襲爵,亦在太和之年,時不世減,以父嘗全食,足戶充本,同之始封,減從今式。如此,則減者減其所足之外,足者足其所減之內。減足之旨,乃為所貢所食耳。欲使諸王開國,弗專其民,賦役之差,貴賤有等。蓋準擬周禮公侯伯子男貢稅之法,王食其半,公食三分之一,侯伯四分之一,子男五分之一。是以新興得足充本,清淵吏多減戶。故始封承襲,俱稱所減謂減之以貢,食謂食之於國,斯實高祖霈然之詔。減實之理,聖明自釋,求之史帛,猶有未盡。時尚書臣琇疑減足之參差,旨又判之,以開訓所減之旨,可以不疑于世減矣。而臣肇弗稽往事,曰五等有所減之格,用為世減之法;以王封有親疏之等,謂是代削之條。妄解成旨,雷同世奪。以此毒天下,民其從乎!故太傅、任城文宣王臣澄樞弼累朝,識洞今古,為尚書之日,慇勤執請,孜孜于重議。被旨不許,于此遂停。
又律罪例減,及先帝之緦麻;令給親恤,止當世之有服。律、令相違,威澤異品。使七廟曾玄,不治未恤,嫡封則爵祿無窮,枝庶則屬內貶絶。儀刑作孚,億兆何觀。夫一人吁嗟,尚曰虧治。今諸王五等,各稱其冤;七廟之孫,並訟其切。陳訴之案,盈于省曹,朝言巷議,咸雲其苦。恐非先王所以建萬國,親諸侯,睦九族之義也。
臣猥忝今任,于茲五年,推尋旨格,謂無世減之理。請近遵高祖減食之謨,遠循百代象賢之誥,退由九伐,進從九儀,則刑罰有倫,封不虛黜。斯乃文王所以克慎,不敢侮于鰥寡,而況于公侯伯子男乎?今旨訪冤滯,愚以此為大者。求尋光錫之詔,並諸條格,所奪所請,事事窮審。諸王開國,非犯罪削奪者,並求還復。其昔嘗全食,足戶充本,減從令式者,從前則力多於親懿,全奪則減足之格不行,愚謂祿力並應依所□之食而食之。
若是則力少蕃王,粟帛仍本戶邑雖盈之減兩。秦既有全食足戶之異,故不得同於新封之力耳。親恤所裒,請依律斷。伏惟親親尊賢,位必功立。尊賢以司民,可不慎乎?親親以牧族,其可棄乎?如脫蒙允求以旨判為始,其前來吏秩,悉年久不追。
臣又聞明德慎罰,文王所以造周;咸有一德,殷湯所以革夏。故能上令下從,風動草偃;畏之如雷電,敬之如明神。是以天子家天下,綏萬國,若天之無不覆,地之無不載。遷都之構,庶方子來,泛澤所沾,降及陪皁。寧有岳牧、二千石、縣令、丞、尉、治中、別駕及諸軍幢,受命于朝廷,而可不預乎?此之班駁,雲雨之不平,謂是當時有司出納之未允。何以明之?仰尋世宗詔書,百官普進一級,中有朝臣刺史登時褒授,則內外貴賤,莫不同澤。又覆奏稱爰及陪皁,明無不逮。自後人率其心紛綸,盈庭嫌少,誤惑視聽。限以泛前,更為年斷。六年、三年之考,以意折之;泛前、泛後之歲,隔而絶之。
遂使如綸之旨,頓于一朝。泛前六年上第者全不得泛,三年上第者蒙半階而已。泛前泛後合考者隔絶而不得,無考者無折而全。泛前泛後,有考無考,並蒙全泛。與否乖違,勤舊彌屈。差若毫釐,謬以千里,其此之謂乎?《易》曰:「言行,君子之所以動天下,可不慎歟!」言之不從,無以抑之,遂奏奪牧守外祿,全不與泛。散官改為四年之考,泛前者八年一階。政令不一,冤訟惟甚,與而復奪,其本在茲。致使邀駕擊鼓者,無理以加其罪;誹謗公聽者,無辭以抑其言。噂沓所由生,慢悖所由起。
夫琴瑟不調,澆而更張。善人,國之本也,其可棄乎?《詩》云:「樂只君子,邦家之基。」
《堯典》曰:「克明俊德。」
《呂刑》曰:「何擇非人。」
《周官》曰:「官弗必備惟其人。」
《咎繇》曰:「無曠庶官,天工人其代之。」
《詩》云:「人之雲亡,邦國殄悴。」
又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孔子曰:「不患貧而患不均。」
如此則官必擇人,泛則宜溥。請遠遵正始元旨,近準聖明二泛,內外百官,悉同一階,不以泛前折考,不以散任增年,則同雲共澍,四海均洽。如謂未可,宜以權理折之。
《易》曰:「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實位曰仁。」
《春秋傳》曰:「一曰擇人。」
如此,則乃可無泛,不可無考,守宰之泛,既以追奪,則百官之泛,不應獨沾。溥澤既收,復誰敢怨!夫三載之考,興于太和;再周之陟,通於景明。閒劇祿力,自有加減。陪臣以事省降,而考則三年,朝官既祿等平曹,更四周乃陟。考祿參差,各稱其枉。且一日從軍征戍,苦于煩任終年;專使決斷,重於陪臣恆上。若通為三載之考,無泛隔折,則各盈其分,亦足以近塞群口,遠綏四方。
日昳求賢,猶有所失,況不遵擇人之訓,唯以停久而進乎?自今已後,考黜願以三宅革心,選進願以三俊居德。《書》曰:「舉能其官,惟爾之能;稱非其人,惟爾弗任。」
斯周道所以佑闢康民,敢不敬守。臣忝官樞副,毗察冤訟,寤寐惟省,謂宜追正,愚固所陳,萬無可採。
出除左將軍、東豫州刺史。淮南九戍十三郡猶因蕭衍前弊,別郡異縣之民錯雜居止,普惠乃依次括比,省減郡縣,上表陳狀。詔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