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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帝初,承喪亂之後,倉廩虛罄,遂班入粟之制。輸粟八千石,賞散侯;六千石,散伯;四千石,散子;三千石,散男。職人輸七百石,賞一大階,授以實官。白民輸五百石,聽依第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階;無第者輸五百石,聽正九品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階。諸沙門有輸粟四千石入京倉者,授本州統,若無本州者,授大州都;若不入京倉,入外州郡倉者,三千石,畿郡都統,依州格;若輸五百石入京倉者,授本郡維那,其無本郡者,授以外郡;粟入外州郡倉七百石者,京倉三百石者,授縣維那。
孝靜天平初,以遷民草創,資產未產,詔出粟一百三十萬石以賑之。
三年夏,又賑遷民稟各四十日。其年秋,並、肆、汾、建、晉、泰、陝、東雍、南汾九州霜旱,民饑流散。四年春,詔所在開倉賑恤之,而死者甚眾。時諸州調絹不依舊式,齊獻武王以其害民,興和三年冬,請班海內,悉以四十尺為度。天下利焉。
河東郡有鹽池,舊立官司以收稅利,是時罷之,而民有富強者專擅其用,貧弱者不得資益。延興末,復立監司,量其貴賤,節其賦入,於是公私兼利。世宗即位,政存寬簡,復罷其禁,與百姓共之。
共國用所須,別為條制,取足而已。自後豪貴之家復乘勢占奪,近池之民,又輒障吝。強弱相陵,聞于遠近。神龜初,太師、高陽王雍,太傅、清河王懌等奏:「鹽池天藏,資育群生。仰惟先朝限者,亦不苟與細民競茲贏利。但利起天池,取用無法,或豪貴封護,或近者吝守,卑賤遠來,超然絶望。是以因置主司,令其裁察,強弱相兼,務令得所。且十一之稅,自古及今,取輒以次,所濟為廣。自爾沾洽,遠近齊平,公私兩宜,儲益不少。及鼓吹主簿王后興等詞稱請供百官食鹽二萬斛之外,歲求輸馬千匹、牛五百頭。以此而推,非可稍計。後中尉甄琛啟求罷禁,被敕付議。尚書執奏,稱琛啟坐談則理高,行之則事闕,請依常禁為允。詔依琛計。乃為繞池之民尉保光等擅自固護,語其障禁,倍于官司,取與自由,貴賤任口。若無大宥,罪合推斷。詳度二三,深乖王法。臣等商量,請依先朝之詔,禁之為便。防奸息暴,斷遣輕重,亦準前旨。所置監司,一同往式。」
於是復置監官以監檢焉。
其後更罷更立,以至于永熙。
自遷鄴後,于滄、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煮鹽。滄州置灶一千四百八十四,瀛州置灶四百五十二,幽州置灶一百八十,青州置灶五百四十六,又于邯鄲置灶四,計終歲合收鹽二十萬九千七百二斛四升。軍國所資,得以周贍矣。
魏初至于太和,錢貨無所周流,高祖始詔天下用錢焉。
十九年,冶鑄粗備,文曰「太和五銖」,詔京師及諸州鎮皆通行之。
內外百官祿皆準絹給錢,絹匹為錢二百。在所遣錢工備爐冶,民有欲鑄,聽就鑄之,銅必精練,無所和雜。世宗永平三年冬,又鑄五銖錢。肅宗初,京師及諸州鎮或鑄或否,或有止用古錢,不行新鑄,致商貨不通,貿遷頗隔。
熙平初,尚書令、任城王澄上言:“臣聞《洪範》八政,貨居二焉。
《易》稱:『天地之大德曰生,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財。』財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成養群生,奉順天德,治國安民之本也。夏殷之政,九州貢金,以定五品。周仍其舊。太公立九府之法,於是國貨始行,定銖兩之楷。齊桓循用,以霸諸侯。降及秦始、漢文,遂有輕重之異。吳濞、鄧通之錢,收利遍于天下,河南之地,猶甚多焉。
逮于孝武,乃更造五銖,其中毀鑄,隨利改易,故使錢有小大之品。竊尋太和之錢,高祖留心創製,後與五銖並行,此乃不刊之式。但臣竊聞之,君子行禮,不求變俗,因其所宜,順而致用。『太和五銖』雖利於京邑之肆,而不入徐揚之市。土貨既殊,貿鬻亦異,便于荊郢之邦者,則礙於兗豫之域。致使貧民有重困之切,王道貽隔化之訟。去永平三年,都座奏斷天下用錢不依準式者,時被敕云:‘不行之錢,雖有常禁,其先用之處,權可聽行,至年末悉令斷之。
’延昌二年,徐州民儉,刺史啟奏求行土錢,旨聽權依舊用。謹尋不行之錢,律有明式,指謂鷄眼、鐶鑿,更無餘禁。計河南諸州,今所行者,悉非制限。昔來繩禁,愚竊惑焉。
又河北州鎮,既無新造五銖,設有舊者,而復禁斷,並不得行,專以單絲之縑,疏縷之布,狹幅促度,不中常式,裂匹為尺,以濟有無。至今徒成杼軸之勞,不免饑寒之苦,良由分截布帛,壅塞錢貨。實非救恤凍餒,子育黎元。謹惟自古以來,錢品不一,前後累代,易變無常。且錢之為名,欲泉流不已。愚意謂今之太和與新鑄五銖,及諸古錢方俗所便用者,雖有大小之異,並得通行。貴賤之差,自依鄉價。庶貨環海內,公私無壅。其不行之錢,及盜鑄毀大為小,巧偽不如法者,據律罪之。”
詔曰:「錢行已久,今東尚有事,且依舊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