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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 326 /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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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第326頁 / 共6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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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26頁

朗讀:

’《傳》曰:『何以不在五服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此皆謂公侯枝子 ,藉父兄以為稱,其母本妾,猶擊之於君,不得以子貴為夫人者也。至如應、韓啟宇,厥母固自申內主之尊;凡、蔣別封,其親亦容盡君妣之重,若然,便所謂周公制禮而子侄共尊。漢世諸王之國,稱太后,宮室百官,周制京邑,自當一傍天子之式,而不用公庶之軌。魏氏已來,雖群臣稱微,然嘗得出臨民土,恐亦未必捨近行遠,服功衰與練麻也。羅太妃居王母之尊二十許載,兩裔籓後,並建大邦,子孫盈第,臣吏滿國,堂堂列闢,禮樂備陳,吉慶凶哀宜稱情典。則不應傍之公第,仍拘先厭。愚謂可遠準《春秋》子貴之文,上祔周漢侯王之體,成母后之尊,蠲帝妾之賤,申疏喪之極慕,擬功練之輕悲。誠如此:則三年之喪,無乖于自達;巨創之痛,有遂乎在中,寧成過哀,情禮俱允。”

時議者不同,詔服大功。


  

時又疑清河國官從服之制,太學博士李景林等二十一人議:「按《禮》文,君為母三年,臣從服期。今司空自為先帝所厭,不得申其罔極。依《禮》大功 ,據喪服厭降之例,並無從厭之文。今太妃既舍六宮之黎,加太妃之號,為封君之母,尊崇一國。臣下固宜服期,不得以王服厭屈,而更有降。禮有從輕而重,義包于此。」

太學博士封偉伯等十人議:「案臣從君服,降君一等。君為母三年,臣則期。今司空以仰厭先帝,俯就大功,臣之從服,不容有過。但禮文殘缺,制無正條,竊附情理,謂宜小功。庶君臣之服,不失其序,升降之差,頗會禮意。」

清河國郎中令韓子熙議:

謹案《喪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為其母妻。《傳》曰:「何以大功?先君余尊之所厭,不敢過大功也。」

夫以一國之貴,子猶見厭,況四海之尊,固無申理。頃國王遭太妃憂 ,議者援引斯條,降王之服。尋究義例,頗有一途。但公之庶昆弟,或為王,或為大夫。士之卑賤,不得仰匹親王,正以余厭共同,可以奪情相擬。然士非列土,無臣從服,今王有臣,復不得一准諸士矣。議者仍令國臣從服以期,囂昧所見,未曉高趣。案《不杖章》云: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傳》曰:「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

《傳》所以深釋父卒為祖服斬者,蓋恐君為祖期,臣亦同期也。明臣之後期,由君服斬。若由君服斬,然後期,則君服大功,安得亦期也?若依公之庶昆弟,不雲有臣從期。若依為君之父母,則出應申三年。此之二章,殊不相干,引彼則須去此,引此則須去彼。終不得兩服功期,渾雜一圖也。議者見余尊之厭不得過大功,則令王依庶昆弟;見《不杖章》有為君之父母,便令臣從服以期。此乃據殘文,守一隅,恐非先聖之情,達禮之喪矣。


  
且從服之體,自有倫貫,雖秩微閽寺,位卑室老,未有君服細絰 ,裁逾三時,臣著疏衰,獨涉兩歲。案《禮》,天子諸侯之大臣,唯服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其餘不服也。唯近臣閽寺,隨君而服耳。若大夫之室老,君之所服,無所不從,而降一等。此三條是從服之通旨,較然之明例。雖近臣之賤,不過隨君之服,未有君輕而臣服重者也。議者云,禮有從輕而重,臣之從君,義包于此。愚謂《服問》所云「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直是《禮記》之異,獨此一條耳。何以知其然?案《服問》,《經》云:「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

而《大傳》云:從服有六,其六曰「有從輕而重」。《注》曰:「公子之妻,為其皇姑。」

若從輕而重,不獨公子之妻者,則鄭君宜更見流輩廣論所及,不應還用《服問》之文,以釋《大傳》之義。明從輕而重,唯公子之妻。臣之從君,不得包于此矣。若復有君為母大功,臣從服期,當雲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為母大功,臣從服期。何為不備書兩條,以杜將來之惑,而偏著一事,彌結今日之疑。且臣為君母,乃是徒從,徒從之體,君亡則已。妻為皇姑,既非待從,雖公子早沒,可得不制服乎?為君之父母妻子,君已除喪而後聞喪,則不稅,蓋以恩輕不能追服。假令妻在遠方,姑沒遙域,過期而後聞喪,復可不稅服乎?若姑亡必不關公子有否,聞喪則稅,不計日月遠近者,則與臣之從君,聊自不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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