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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 325 /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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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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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25頁

朗讀:

庶民凡品,于祥前鼓琴,可無罪乎?律之所防,豈必為貴士,亦及凡庶。府之此義,彌不通矣。魯人朝祥而暮歌,孔子以為逾月則可矣。爾則大祥之後,喪事之終,鼓琴笙歌,經禮所許。龍虎欲宿衛皇宮,豈欲合刑五歲。就如鄭義,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六月十五升、布深衣、素冠、縞紕及黃裳、彩纓以居者,此則三年之餘哀,不在服數之內也。衰絰則埋之於地,杖則棄之隱處,此非喪事終乎?府以大祥之後,不為喪事之終,何得復言素琴以示終也。喪事尚遠日,誠如鄭義。龍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衛,實為匆匆,于戚之理,合在情責。便以深衣素縞之時,而罪同杖絰苫塊之日,于禮憲未允。詳之律意,冒喪求仕,謂在斬焉草土之中,不謂除衰杖之後也。又龍虎具列居喪日月,無所隱冒,府應告之以禮,遣還終月。便幸彼味識,欲加之罪,豈是遵禮敦風,愛民之致乎?正如鄭義,龍虎罪亦不合刑,匆匆之失,宜科鞭五十。”

三年七月,司空、清河王懌第七叔母北海王妃劉氏薨,司徒、平原郡開國公高肇兄子太子洗馬員外亡,並上言,未知出入猶作鼓吹不 ,請下禮官議決。太學博士封祖冑議:“《喪大記》云:期九月之喪,既葬飲酒食肉,不與人樂之;五月三月之喪,比葬,飲酒食肉,不與人樂之;世叔母、故主、宗子,直雲飲酒食肉,不言不與人樂之。


  

鄭玄云:『義服恩輕。』以此推之,明義服葬容有樂理。又《禮》:『大功言而不議,小功議而不及樂。』言論之間,尚自不及,其于聲作,明不得也。雖復功德,樂在宜止。”

四門博士蔣雅哲議:「凡三司之尊,開國之重,其于王服,皆有厭絶。若尊同體敵,雖疏尚宜徹樂。如或不同,子姓之喪非嫡者,既殯之後,義不闕樂。」

國子助教韓神固議:闕

「夫羽旄可以展耳目之適,絲竹可以肆游宴之娛,故于樂貴縣,有哀則廢。至若德儉如禮,升降有數,文物昭旂旗之明,錫鸞為行動之響,列明貴賤,非措哀樂於其間矣。謂威儀鼓吹依舊為允。」

兼儀曹郎中房景先駁曰:「案祖冑議以功德有喪,鼓吹不作;雅哲議齊衷卒哭,簫管必陳,準之輕重,理用未安。聖人推情以制服 ,據服以副心,何容拜虞生之奠于神宮,襲衰麻而奏樂。大燧一移,衰情頓盡,反心以求,豈制禮之意也。就如所言,義服恩輕,既虞而樂,正服一期,何以為斷?或義服尊,正服卑,如此之比,復何品節?雅哲所議,公子之喪非嫡者,既殯之後,義不闕樂。案古雖有尊降,不見作樂之文,未詳此據,竟在何典?然君之於臣,本無服體,但恩誠相感,致存隱惻。是以仲遂卒垂,笙龠不入;智悼在殯,杜蕢明言。豈大倫之痛,既殯而樂乎?又神固等所議,以為笳鼓不在樂限,鳴鐃以警眾,聲笳而清路者,所以辨等列,明貴賤耳,雖居哀恤,施而不廢。粗而言之,似如可通,考諸正典,未為符合。案《詩》『雲鐘鼓既設』,『鼓鐘伐鼛』,又云『于論鼓鐘,于樂闢雍』。言則相連,豈非樂乎?八音之數,本無笳名,推而類之,簫管之比,豈可以名稱小殊,而不為樂。若以王公位重,威飾宜崇,鼓吹公給,不可私辭者,魏絳和戎,受金石之賞,鐘公勛茂,蒙五熟之賜;若審功膺賞,君命必行,豈可陳嘉牢于齊殯之時,擊鐘磬于疑

祔之後?尋究二三,未有依據。國子職兼文學,令問所歸,宜明據典謨,曲盡斟酌,率由必衷,以辨深惑。何容總議並申,無所析剖,更詳得失,據典正議。」


  
秘書監、國子祭酒孫惠蔚,太學博士封祖冑等重議:「司空體服衰麻,心懷慘切,其于聲樂,本無作理 ,但以鼓吹公儀,致有疑論耳。案鼓吹之制,蓋古之軍聲,獻捷之樂,不常用也。有重位茂勛,乃得備作。方之金石,準之管弦,其為音奏,雖曰小殊,然其大體,與樂無異。是以《禮》云:『鼓無當於五聲,五聲不得不和。』竊惟今者,加台司之儀,蓋欲兼廣威華,若有哀用之,無變于吉,便是一人之年,悲樂並用,求之禮情,於理未盡。二公雖受之於公,用之非私,出入聲作,亦以娛己。今既有喪,心不在樂,笳鼓之事,明非欲聞,其從寧戚之義,廢而勿作。但禮崇公卿出入之儀,至有趨以采齊,行以肆夏,和鑾之聲,佩玉之飾者,所以顯槐鼎之至貴,彰宰輔之為重。今二公地處尊親,儀殊百闢,鼓吹之用,無容全去。禮有懸而不樂,今陳之以備威儀,不作以示哀痛。述理節情,愚謂為允。」

詔曰:「可從國子後議。」

清河王懌所生母羅太妃薨,表求申齊衰三年。詔禮官博議。侍中、中書監、太子少傅崔光議:“《喪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為母。《傳》曰:『先君余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記》:‘公子為其母練冠麻衣源緣,既葬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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