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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丁未,侍中、司空公、領尚書令、任城王澄,度支尚書崔亮奏:「謹案《禮記》:曾子問曰:諸侯旅見天子,不得成禮者幾?孔子曰:四,太廟火、日蝕、後之喪、雨沾服失容則廢。臣等謂元日萬國賀,應是諸侯旅見之義。若禘廢朝會,孔子應雲五而獨言四,明不廢朝賀也。鄭玄《禮》註云:『魯禮,三年喪畢,祫于太祖,明年春,禘群廟。』又《鄭志》:檢魯禮,《春秋》昭公十一年夏五月,夫人歸氏薨。十三年五月大祥,七月釋禫,公會劉子及諸侯于平丘,八月歸,不及于祫;冬,公如晉,明十四年春,歸祫,明十五年春乃禘。《經》曰:『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宮。』《傳》曰:『禘于武公。』謹案《明堂位》曰:『魯,王禮也。』喪畢祫趾,似有退理。詳考古禮,未有以祭事廢元會者。《禮》雲『吉事先近日』,脫不吉,容改筮三旬。尋攝太史令趙翼等列稱,正月二十六日祭亦吉。請移禘祀在中旬十四日,時祭移二十六日,猶曰春禘,又非退義。祭則無疏怠之譏,三元有順軌之美。既被成旨,宜即宣行。臣等伏度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君舉必書,恐貽後誚。輒訪引古籍,竊有未安。臣等學缺通經,識不稽古,備位樞納,可否必陳。冒陳所見,伏聽裁衷。」
靈太后令曰:「可如所執。」
初,世宗永平、延昌中,欲建明堂。而議者或雲五室,或雲九室,頻屬年饑,遂寢。至是覆議之,詔從五室。及元議執政,遂改營九室。值世亂不成,宗配之禮,迄無所設。
神龜初,靈太后父司徒胡國珍薨,贈太上秦公。時疑其廟制。太學博士王延業議曰:
案《王制》云:諸侯祭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又《小記》云:王者立四廟。鄭玄云:「高祖已下,與始祖而五。」
明立廟之正,以親為限,不過于四。其外有大功者,然後為祖宗。然則無太祖者,止於四世,有太祖乃得為五,禮之正文也。《文王世子》云:「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為庶人,冠、娶妻必告。」
鄭玄云:「實四廟而言五廟者,容高祖為始封君之子。」
明始封之君,在四世之外,正位太祖,乃得稱五廟之孫。若未有太祖,已祀五世,則鄭無為釋高祖為始封君之子也。此先儒精義,當今顯證也。又《喪服傳》曰:「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
鄭玄云:「謂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已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爾。」
明始封猶在親限,故祀止高祖。又云如親而遷,尤知高祖之父,不立廟矣。此又立廟明法,與今事相當者也。又《禮緯》云:「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
註云:「言至子孫,則初時未備也。」
此又顯在《緯》籍,區別若斯者也。又晉初,以宣帝是始封之君,應為太祖,而以猶在祖位,故唯祀征西已下六世。待世世相推,宣帝出居太祖之位,然後七廟乃備。此又依準前軌,若重規襲矩者也。竊謂太祖者,功高業大,百世不遷,故親廟之外,特更崇立。苟無其功,不可獨居正位,而遽見遷毀。且三世已前,廟及于五;玄孫已後,祀止於四。一與一奪,名位莫定,求之典禮,所未前聞。
今太上秦公,疏爵列土,大啟河山,傳祚無窮,永同帶礪,實有始封之功,方成不遷之廟。但親在四世之內,名班昭穆之序,雖應為太祖,而尚在禰位,不可遠探高祖之父,以合五者之數。太祖之室,當須世世相推,親盡之後,乃出居正位,以備五廟之典。夫循文責實,理貴允當,考創宗祊,得禮為美。不可苟薦虛名,取榮多數,求之經記,竊謂為允。又武始侯本無采地,于皇朝制令,名準大夫。案如禮意,諸侯奪宗,武始四時蒸嘗,宜于秦公之廟。
博士盧觀議:
案《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大夫三;士一。自上已下,降殺以兩,庶人無廟,死為鬼焉。
故曰,尊者統遠,卑者統近。是以諸侯及太祖,天子及其祖之所自出。《祭法》曰:“諸侯立五廟,一罈一墠,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皆月祭之。
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去祖為壇,去壇為墠,去墠為鬼。”
至于禘佩,方合食太祖之宮。《大傅》曰:「別子為祖。」
《喪服傳》曰:「公子不得禰先君,公孫不得祖諸侯。」
鄭說不得祖禰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世世祖是人者,謂世世祖受封之君;不得祖公子者,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耳。愚以為遷者,遷于太祖廟,毀者從太祖而毀之。
若不遷太祖,不須廢祖是人之文;明非始封,故復見乃毀之節。何以知之?案諸侯有祖考之廟,祭五世之禮。五禮正祖為輕,一朝頓立。而祖考之廟,要待六世之君,六世已前,虛而蔑主。求之聖旨,未為通論。《曾子問》曰:「廟無虛主。」
虛主唯四,祖考不與焉。
明太祖之廟,必不空置。
《禮緯》曰:「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周六廟,至子孫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