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2頁
推五星:置上元來盡所求年,減一,以周天二百二十一萬三千三百七十乘之,名為六通之實。以部法除之,所得為冬至積日,不盡為小余。以旬六去積日,不盡為大庾,命以甲子,算外,即冬至日。以章歲五百五除冬至小余,所得命子,算外,即律氣加時。
五星各以其數為法,除六通實,所得為積合,不盡為合余。以合余減法,余為入歲度分,以日度約之,所得即所求天正十一月冬至後晨夕合度算及余。其金、水,以一合日數及合余減合度算及余,得一者為夕見,無所得為晨見。若度余不足減,減合度算一,加日度法乃減之。
命起牛前十二度,宿次除之,不滿宿者,算外,即天正十一月冬至後晨夕合度及余。
求星合月及日:置冬至朔日數減一,以加合度算,以冬至小余加度余,度余滿日度法去之,加度一,合度算變成合日算,余為日餘。命起天正十一月,如曆月大小除之,不滿月者,算外,星合月及日,有閏計之。
求後合月及日,以合終日數及余如前入月算及余,余滿日度從日,曆月大小除之,起前合月,算外,即後合月及日。其金、水,以一合日數及余,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後合度:以行星度及余加前合度算及余,余滿日度從度,命起前合度,宿次除之,不滿宿者,算外,即後合度及余。逕鬥去其分一千四百七十七。
歲星:合終日數三百九十八,合終日餘四千七百八十,行星三十三度,度余三千三百三,周虛一千二百八十。
歲星:晨與日合,在日後伏,十六日、余二千三百九十,行星二度、余四千六百八十一半。去日十三度半,晨見東方,順,疾,日行五十七分之十一,五十七日行十一度。順,遲,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留。不行,二十七日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度日退十二度。復留二十七日。復順,遲,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復疾,日行十一分,五十七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順,遲,十六日、日餘二千三百九十,行星二度、余四干千六百八十一半,與日合。凡一見三百六十六日,行星二十八度;在日前後伏三十二日、余四千七百八十,行星五度,度余三千三百三,復終於晨見。
熒惑:合終日數七百七十九,合終日餘五千一十八,周虛九百五十二,行星四十九度,度余二千一百五十四。
熒惑:晨與日合,在日後伏,七十一日、余五千五百八十四,行星五十五度、余四千八百四十五半。去日十六度,晨見東方,順,遲,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順,遲,日行二十三分之十二,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不行,十一日而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度。復留十一日。復順,疾,日行十四分,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順,七十一日、余五千五百八十四,行星五十五度、度余四千八百四十五半,而與日合。凡一見六百三十六日,行星三百三度;在日前後伏一百四十三日、余五千一百八,行星一百一十一度、余三千六百四十一,過周四十九度、度余二千一百五十四,復終於晨見。
鎮星:合終日數三百七十八日、余三百四十一,行星十二度、余四千九百二十四,周虛五千七百一十九。
鎮星:晨與日合,在日後伏,十八日、日餘一百七十半,行星二度、余二千四百六十二,去日十五度半,晨見東方。順,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七度而留。不行,三十六日而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一百二日退六度。復留三十六日。復順,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行七度,在日前,伏西方。順,十八日、日餘一百七十半,行星二度、余二千四百六十二,而與日合。凡見三百四十二日,行星八度;在日前後,伏三十六日、日餘三百四十一,行星四度、度余四千九百二十四,復終於晨見。
太白,金:再合終日數五百八十三日、日餘五千一百五十一,周虛九百九,行星二百九十一度、亦曰一合日數。
度余五千六百五半。亦曰一合日餘。
太白:晨與日合,在日後伏,六日,退四度,去日十度,晨見東方。逆,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留,不行八日。順,遲,日行十五分之十一,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順,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大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三,九十一日行一百一十二度,在日後,晨伏東方。順,四十一日、余五千六百五半,行星五十一度、度余五千六百五半,而與日合。凡見東方二百四十四日,行星二百四十度,在日後伏,四十一日、余五千六百五半,行星五十一度、余五千六百五半,而與日合。見西方亦如之。
夕與日合,在前,伏四十一日、余五千六百五半,行星五十一度、余五千六百五半,去日十度,夕見西方。順,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三,九十一日行一百一十二度。順,遲,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順,遲,日行十五分之十一,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留。不行,八日而旋。逆,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六日退四度,而與日合。凡再見四百八十日,行星四百八十度;在日前後,伏八十三日、余五千一百五十一,行星一百三度、度余五千一百五十一,過周二百一十八度、度余三千六百七十四,復終於晨見。
水星:辰星再合終日數一百一十五、余五千二百八十二,行星五十七度、亦日一合日數。
余五千六百七十一,亦曰一合日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