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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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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是月僑寓沙市湘人,因與招商局起釁,延燒日本領事館,駐沙日領事永瀧訴於日本公使矢野,要求五事;已,復提四條:一,索賠一萬八千兩;二,以八萬六千餘兩作沿江堤費,兩國各半;三,專界內道路免價豁租;四,界內租地價酌行核減。張之洞即電總署,謂:「一條索賠一萬八千兩一節,擬允給一萬兩。第二條以八萬六千餘兩作沿江堤費兩國各半一節,彼此兩益,事屬可行,當照允。第三條專界內道路免價豁租一節,其租可免,地價未便不給。第四條界內租地價酌行核減一節,可行,當照允。」案旋結。五月,準中國商民居住日本專界,援德界例也。六月,駐沙日領事請地價減一半,道路溝渠地價認十分之一,許之。七月,命派學生遊學日本。十月,日使矢野又請中國南北洋、湖北三處各派武備學生前往肄業。

二十六年春,拳匪起,連戕日本使館書記生杉山彬、德使克林德,各國皆出兵。日本福島正安統兵赴津。六月,與各國聯軍攻天津城。七月二十日,入京師。時政府已特召李鴻章,未至而京師陷,兩宮出狩。日本外部電告李鴻章等維持中國善後。福島正安請速奕劻返京,奕劻遂有全權大臣之命,與李鴻章同議和。適盛京將軍增祺與俄擅定暫約,日本外部謂公約未定,不應立私約,俄約應歸公議,與英、德同。然勸俄訖不應。時禍首已懲辦,公約亦定,朝廷因日本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特簡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赴日本道歉,所得償款四百五十兆,日本應得三千七百九十三萬一千兩,惟以俄不退東三省、俄約不歸公議為言。


  

二十八年三月,日本領事小田切奉其政府命詣張之洞:一,告阻止俄約情形;二,勸中國收買洋藥;三,勸江、鄂會奏改東三省官制章程;四,欲與中國商人合開銀行;五,欲與招商局合辦推廣江海輪船。既又談商約三條:一曰美使不原加稅,日本意與美同;二曰長沙、常德開口岸;三曰米穀出洋。張之洞分別答辨,並將所言致書商約大臣呂海寰等核議。未幾,日本商稅使日置益、小田切又送新約十款,大抵皆抽稅、免釐、行輪、開埠、居住、合股等特殊利益。時方議英約,中國只欲於英約已允者照辦,未允者不允。屢議不行。九月,改派伍廷芳充商約大臣,並派袁世凱會議。日本於加稅免釐,仍不允如英約加至十二五,僅允值百抽十,並欲將由日本運進中國之煤炭、棉紗及一切棉貨概不加稅,尤與英約相背。中國不允。惟第三款川江設施拖攬,第四款內港行輪及修補章程,第七款中、日商民合股經營,第八款保護商牌,第九款改定國幣,均為英約所有,允之。又於商牌款內議增保護版權一事,內港行輪款後議增照會聲明,往來東三省輪船亦系照內港章程辦理,不能駮拒。此外第五款索開各處口岸,第六款口岸城鎮任便居住,第九款第二節釐飭度量權衡,第十款請運米穀出口,均駮拒不允。日使內田康哉赴部晤商,又提出北京開埠、加稅免釐、米穀出口三條,欲在京與張之洞議,餘仍歸滬定。時之洞在京,外務部答以不能兩處分議,遂暫停。

十月,漢口因議給比利時界增日本租界。初,日本索租界三百方丈,止允給一百方丈,留二百方丈備中國公司之用。當時日使言明,日界外地如別有餘地讓給他國,日本仍須照原議添索二百方丈。茲議給比界中僅餘地約三百丈,擬添給日本租界一百五十丈,仍畫留約一百五十丈立作華業公司地界,以備中國官商自用。日本猶爭不許。日本議設兩湖輪船公司,欲華洋合股,不果。是月,撤駐氵扈日兵。

尋覆議約。日使內田康哉與張之洞在京會議,研商數月,始漸就緒。即致總署,謂我所索允者三事:一,照各國一律加稅;一,查禁違礙書報;一,中國人民在日本者,極力優待。駮辯刪去者三事:一,請運米穀出口;一,口岸城鎮任便居住;一,常德府等九處口岸。以要索為抵制者一事:各國護路護館兵隊全撤後,北京方能開埠。因有益於中國商民,可除積弊,而許其入約者,度量權衡一款;照滬議原文增改字句者,改定國幣一款,內港行輪一款,川江設施拖攬一款;因英已有而許其入約定議者,長沙通商一款。餘皆仍照滬議原文。又致外務部及呂海寰等,謂日約東三省開埠,言明悉照美約文法,惟安東縣改大東溝,緣大東溝系日本原議所索。嗣增索安東縣,再三商駮,內田始允仍將安東縣刪去。遂定議,於二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在滬畫押,是為日本商約。是年與日使議索還前借漢口大阪馬頭,仍未還。又盛宣懷與日本立漢冶礦石借款合同,數三百萬元,息六釐,預定三十年還清,不還現銀,以礦價扣還。

三十年,日商三井在漢廠購生鐵一萬六千頓,值日俄戰起,中國慮於局外中立有礙,擬阻止。會日本領事永瀧來函,謂訂運生鐵,不在戰時禁貨之列,日使亦來函聲明,作為商工製造之用,不得以禁貨論,遂許運。三十一年,日戰勝俄,兩國議和,政府令外務部照會日、俄,謂關涉中國之事,若中國不與聞者,中國將來斷不承認。是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外務部慶親王奕劻與日本大使小村壽太郎、公使內田康哉訂新約。正約三款:一,凡俄國允讓之利益,中政府悉承諾之;二,凡中、俄所訂借地造路等項,日本悉照約履行;三,此約簽字即便施行。附約十二款:一,中國將東三省自行開闢商埠;二、三,撤兵事宜;四,日本允將所占公私產業,在撤兵前後交還;六、七、八,安奉、南滿鐵道建築事宜;九,另訂奉天日本租界辦法;十,鴨綠江右岸設中日木植公司;十一、十二,中、日彼此以最優國相待遇。

三十二年,日人設立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並於關東州置都督府,另設領事五人,總領事駐奉天。安奉鐵道外有間島領土權,撫順炭坑、新法鐵道、營口支線、新奉、吉長兩鐵道借款諸事,經東三省總督趙爾巽、徐世昌及外務部尚書袁世凱先後與日使爭議,久不決。


  
三十三年三月,外務部大臣那桐與日本駐京公使林權助訂中日新奉吉長鐵路協約七條:一、二,中國以日金一百六十六萬元收買日本所已造之新奉鐵路,其續造遼河以東一段及自造吉長鐵路需款,均向南滿洲公司籌借半款。三,除還清期限外,均照山海關內外鐵路借款合同辦理。其主要事務,又開列六條:甲,借款還清期限,遼河以東十六年,吉長二十五年,限前不得還清;乙,借款以鐵路產業及進款作保,未還清以前,不得以此作他項借款之抵保物,中國自行籌款建築他路,與南滿洲公司無涉;丙,借款本息,由中國政府作保,到期爽約,應由政府代還,或將產業交公司暫管;丁,在借款期內,總工程師應用日本人,並添派鐵路日帳房一員;戊,如遇軍務、賑務,政府在各路運送兵食,均不給價;己,各路進款,應存日本國銀行。四,與南滿洲鐵路公司訂立關於遼河以東之借款合同,及吉長鐵路借款合同。五,中國奉新、吉長鐵路,均應與南滿洲鐵路聯絡,派員會訂章程。六,借款實收價值,照中國最近與他國借款酌定。此約結後,日人又要求吉長鐵路延長至延吉南境,以與韓國會寧鐵道相聯,且照吉長鐵道例,於南滿鐵道會社藉資本之半數築之。政府不允,遂成懸案。

三十四年,日使忽提出安奉鐵道案,要求解決。先是滿洲善後協約之附約,允安奉鐵道仍歸日本經營,改為工商業鐵道,規定自此路竣工日起,以十五年為限。至是復提議。郵傳部乃派委員與日本委員會勘改良之新路線。日政府又要求勘定路線即行收買地基。東三省總督錫良祗許按舊綫改築,要求日本撤退鐵道守備兵與警察等事,日本不允,令鐵道會社自由起工,海陸皆作警備。乃命錫良會同奉天巡撫程德全與日本奉天總領事締結安奉鐵道協約,此宣統元年七月事也。協約要目如左:一,中國確認前次兩國委員勘定之路線,陳相屯至奉天一段,由兩國再協議決定;二,軌道與京奉鐵道同樣;三,此約調印之當日,即協議購買土地及一切細目;四,此約調印之翌日,即行急進工事;五,沿鐵道之中國地方官,關於施行工事,應妥為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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