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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 581 /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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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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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五年八月,翰林院侍讀王先謙奏:「舊入之款,如地丁雜稅、鹽務雜款等,共四千萬,今止入二千七八百萬。新入之款,如洋稅一千二百萬,鹽釐三百萬。舊出款,如兵餉、河工、京餉、各省留支四千萬,今止支二千四五百萬。新有出款,如西征、津防兩軍約一千萬,各省防軍約一千萬。」

十七年,戶部奏更定歲出歲入,以光緒七年一年歲出入詳細冊底為據。言:「臣部為錢糧總匯之區,從前出入均有定額。入款不過地丁、關稅、鹽課、耗羨數端,出款不過京餉、兵餉、存留、協撥數事,最為簡括。乃自軍興以來,出入難依定製。入款如扣成、減平、提解、退回等項,皆系入自出款之中。出款如撥補、籌還、移解、留備等項,又皆出歸入款之內。匯核良非易易。此次所辦冊籍,以地丁、雜賦、地租、糧折、漕折、漕項、耗羨、鹽課、常稅、生息等十項為常例徵收,以釐金、洋稅、新關稅、按糧津貼等四項為新增徵收,以續完、捐輸、完繳、節扣等四項為本年收款。除去蠲緩未完各數,通計實入共收銀八千二百三十四萬九千一百九十八兩,是為銀收。以陵寢供應、交進銀、祭祀、儀憲、俸食、科場、餉乾、驛站、廩膳、賞恤、修繕、河工、採辦、辦漕、織造、公廉、雜支等十七項為常例開支,以營勇餉需、關局、洋款、還借息款等四項為新增開支,以補發舊欠,豫行支給兩項為補支豫支,以批解在京各衙門銀兩一項為批解支款。除去欠發未報各數,通計實出共支銀七千八百十七萬一千四百五十一兩,是為銀支。原奏並及錢收、糧收、錢支、糧支,實為明覈。今按十七年歲入歲出之籍,入項為地丁二千三百六十六萬六千九百一十一兩,雜賦二百八十一萬有一百四十四兩,租息十四萬一千六百七十二兩,糧折四百二十六萬二千九百二十八兩,耗羨三百萬四千八百八十七兩,鹽課七百四十二萬七千六百有五兩,常稅二百五十五萬八千四百一十兩,釐金一千六百三十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一兩,洋稅一千八百二十萬六千七百七十七兩,節扣二百九十六萬四千九百四十四兩,續完七百十二萬八千七百四十四兩,捐繳一百八十七萬五千五百七十六兩,均有奇。統為歲入八千九百六十八萬四千八百兩有奇。出項為陵寢供應等款十三萬五百五十九兩,交進十八萬兩,祭祀三十三萬六千七百三十三兩,儀憲七萬四千八百七十九兩,俸食三百八十四萬一千四百二十四兩,科場十萬五千二百七十兩,餉乾二千三十五萬六千一百五十九兩,驛站一百七十三萬四千七百有九兩,廩膳十一萬二千有二十九兩,賞恤五十二萬五千二百十六兩,修繕二百二十萬九千七百四十八兩,採辦四百有三萬三千九百有三兩,織造一百有三萬四千九百十五兩,公廉四百五十七萬五千七百八十三兩,雜支三十萬三千二百七十八兩,勇餉一千八百二十六萬八千三百十三兩,關局經費三百十四萬四千六百十六兩,洋款三百八十六萬一千五十一兩,補支一千二百七十七萬五千五百二十五兩,豫支一百七十四萬二千七十三兩,解京各衙門飯食經費各項支款三百四十七萬二千五百三十三兩。統為歲出七千九百三十五萬五千二百四十一兩。」


  

再三年為甲午,朝鮮役起,軍用浩繁,息借洋款、商款。及和議既定,又借俄、法、英、德之款付日本賠款,增攤各省關銀一千二百萬兩,益以匯豐、克薩、華商各款本息,及新增宋慶等軍餉,共八百萬。蓋歲出之增於前者二千萬。迨於庚子,復釀兵禍。辛醜約成,遂有四萬五千萬之钜,派之各省者一千八百萬兩有奇。二十九年,以練新軍,復攤各省練兵經費,而各省以創練新軍,辦巡警教育,又有就地自籌之款。奉天一省警費至三百餘萬兩。湖北一省撥提地丁錢價充學費者六十萬兩。捐例停於二十七年,以練兵復開,至三十二年復停。

庚子以後新增之徵收者,大端為糧捐,如按糧加捐、規復徵收丁漕錢價、規復差徭、加收耗羨之類;鹽捐如鹽斤加價、鹽引加課、土鹽加稅、行鹽口捐之類;官捐如官員報效、酌提丁漕盈餘、酌提優缺盈餘之類;加釐加稅如菸酒土藥之加釐稅、百貨稅之改統捐、稅契加徵之類;雜捐如彩票捐、房鋪捐、漁戶捐、樂戶捐之類;節省如裁節綠營俸餉、節省河工經費、核扣驛站經費、節省各署局經費之類;實業如鐵路、電局、郵政收入,及銀行、銀銅元局、官辦工廠商局餘利之類。出款自賠款、練兵費、學、警、司法諸費外,各官署新增費亦為大端。


  
宣統二年,度支部奏試辦宣統三年預算,歲入為類八:曰田賦,經常四千六百十六萬四千七百有九兩,臨時一百九十三萬六千六百三十六兩,皆有奇。曰鹽茶課稅,經常四千六百三十一萬二千三百五十五兩。曰洋關稅,經常三千五百十三萬九千九百十七兩。曰常關稅,經常六百九十九萬一千一百四十五兩,臨時八千五百二十四兩。曰正雜各稅,經常二千六百十六萬三千八百四十二兩。曰釐捐,經常四千三百十八萬七千九百七兩。曰官業收入,經常四千六百六十萬八百九十九兩。曰雜收入,經常一千九百十九萬四千一百有一兩,臨時一千六百有五萬六百四十八兩。附列者為類二:曰捐輸,五百六十五萬二千三百三十三兩。曰公債,三百五十六萬兩。皆臨時歲入。歲出為類十八:曰行政,經常二千六百六萬九千六百六十六兩,臨時一百二十五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兩。曰交涉,經常三百三十七萬五千一百有三十兩,臨時六十二萬六千一百七十七兩。曰民政,經常四百四十一萬六千三百三十八兩,臨時一百三十二萬四千五百三十一兩。曰財政,經常一千七百九十萬三千五百四十五兩,臨時二百八十七萬七千九百有四兩。曰洋關經費,經常五百七十四萬八千二百三十七兩,臨時九千一百六十三兩。曰常關經費,經常一百四十六萬三千三百三十二兩。曰典禮,經常七十四萬五千七百五十九兩,臨時五萬四千有三十七兩。曰教育,經常二百五十五萬三千四百十六兩,臨時一百四萬一千八百九十二兩。曰司法,經常六百六十一萬六千五百七十九兩,臨時二十一萬八千七百四十六兩。曰軍政,經常八千三百四十九萬八千一百十一兩,臨時一千四百萬有五百四十六兩。曰實業,經常一百六十萬三千八百三十五兩。曰交通,經常四千七百二十二萬一千八百四十一兩,臨時七百有八十萬四千九百有八兩。曰工程,經常二百四十九萬三千二四百兩,臨時二百有二萬二千有六十四兩。曰官業支出,經常五百六十萬四百三十五兩。曰各省應解賠款、洋款,三千九百有十二萬九百二十二兩。曰洋關應解賠款、洋款,一千一百二十六萬三千五百四十七兩。曰常關應解賠款、洋款,一百二十五萬六千四百九十兩。曰邊防經費,一百二十三萬九千九百有八兩。附列者為類一:曰歸還公債,四百七十七萬二千六百十三兩。統為歲入二萬九千六百九十六萬二千七百兩有奇。歲出三萬三千八百六十五萬兩有奇。十二月,資政院覈覆,於歲入有增加,於歲出有減削。次年即值變更國體,故有預算而無決算。蓋自光緒三十三年,度支部即奏準令京師各衙署及各省實報歲入歲出,又於各省設財政監理官以督之。凡昔日外銷之款項,與夫雜捐陋規之類,及新定之教育、司法、實業、軍政、外債諸費,皆列於簿書期會,故較順治、康熙之出入多至十倍。茲錄之以見一代財政之盈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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