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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 64 /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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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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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布八火兒赤: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大都八十四戶。


  

塔蘭官人: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大寧三戶。

憨剌哈兒: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保定二十一戶。

昔裡吉萬戶: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大都七十九戶。

清河縣達魯花赤也速: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大名二十戶。

塔剌罕劉元帥: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順德一十九戶。

怯薛台蠻子: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泰安州七戶。

必闍赤汪古台: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汴梁等處四十六戶。

阿剌罕萬戶: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保定一戶。

徐都官人: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大都三十一戶。

西川城左翼蒙古漢軍萬戶脫力失:

歲賜,常課段三十三匹。

伯要歹千戶:

歲賜,段二十四匹。

典迭兒:

歲賜,常課段六十四匹。

燕帖木兒太平王:

歲賜,天歷元年,定金十錠、銀五十錠、鈔一萬錠,分撥江東道太平路地五百頃。



志第四十五上 食貨四

志第四十五上 食貨四

○俸秩

官必有祿,所以養廉也。元初未置祿秩,世祖既位之初,首命給之。內而朝臣百司,外而路府州縣,微而府史胥徒,莫不有祿。大德中,以外有司有職田,於是無職田者,復益之以俸米。其所以養官吏者,不亦厚乎!

祿秩之制,凡朝廷職官,中統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隨路州縣官,是年十月定之。至元六年,又分上中下縣,為三等。提刑按察司官吏,六年定之。自經歷以下,七年復增之。轉運司官及諸匠官,七年定之。其運司依民官例,于差發內支給。至十七年,定奪俸祿,凡內外官吏皆住支。十八年,更命公事畢而無罪者給之,公事未畢而有罪者逐之。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始於各品分上中下三例,視職事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二十三年,又命內外官吏俸以十分為率,添支五分。二十九年,定各處儒學教授俸,與蒙古、醫學同。


  
成宗大德三年,詔益小吏俸米。六年,又定各處行省、宣慰司、致用院、宣撫司、茶鹽運司、鐵冶都提舉司、淘金總管府、銀場提舉司等官循行俸例。七年,始加給內外官吏俸米。凡俸一十兩以下人員,依小吏例,每一兩給米一斗。十兩以上至二十五兩,每員給米一石。余上之數,每俸一兩給米一升。無米,則驗其時直給價,雖貴每石不過二十兩。上都、大同、隆興、甘肅等處,素非產米之地,每石權給中統鈔二十五兩,俸三錠以上者不給。至大二年,詔隨朝官員及軍官等俸改給至元鈔,而罷其俸米。延祐七年,又命隨朝官吏俸以十分為率,給米三分。

凡諸官員上任者不過初二日,罷任者已過初五日,給當月俸。各路官擅割官吏俸者罪之。諸職官病假百日之外,及因病求醫、親老告侍者,不給祿。後官已至,而前官被差者,其俸兩給之。隨朝官吏每月給俸,如告假事故,當官立限者全給,違限託故者追罰。軍官差出者許借俸,歿于王事者借俸免征。各投下保充路府州縣等官,其俸與王官等。

職田之制,路府州縣官至元三年定之,按察司官十四年定之,江南行省及諸司官二十一年定之,其數減腹裡之半。至武宗至大二年,外官有職田者,三品給祿米一百石,四品給六十石,五品五十石,六品四十五石,七品以下四十石;俸鈔改支至元鈔,其田拘收入官。四年,又詔公田及俸皆複舊制。延祐三年,外官無職田者,量給粟麥。凡交代官芒種已前去任者,其租後官收之,已後去任者前官分收。後又以爭競者多,俾各驗其俸月以為多寡。

其大略如此。今取其制之可考者,具列于後。

至元二十二年百官俸例,各品分上中下三等:

從一品  六錠        五錠正二品  四錠二十五兩    四錠一十五兩從二品  四錠        三錠三十五兩     三錠二十五兩正三

  品  三錠二十五兩    三錠一十五兩     三錠從三品

三錠

二錠三十五兩     二錠二十五兩正四品  二錠二十五兩

二錠一十五兩     二錠從四品  二錠         一錠四十五兩

一錠四十兩正五品  一錠四十兩      一錠三十兩從五品一錠三十 兩     一錠二十兩正六品  一錠二十兩      一錠一十五兩從六品一錠一十五兩    一錠一十兩正七品  一錠一十兩一錠五兩從七品  一錠五

        兩      一錠正八品  一錠

四十五兩從八品  四十五兩      四十兩正九品  四十兩

三十五兩從九品  三十五兩內外官俸數:

太師府:太師,俸一百四十貫,米一十五石。諮議、參軍,俸四十五貫,米四石五斗。長史,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太傅、太保府同。監修國史、參軍、長史同。

中書省:右丞相,俸一百四十貫,米一十五石;左丞相同。平章政事,俸一百二十八貫六錢六分六厘,米一十二石。右丞,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厘,米一十二石;左丞同。參知政事,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厘,米九石五斗。參議,俸五十九貫,米六石。郎中,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員外郎,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厘,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承發管勾,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厘,米二石;照磨、省架閣庫管勾、回回架閣庫管勾並同。檢校官,俸二十八貫,米三石五斗。斷事官,內一十八員俸各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厘,米八石五斗;一十四員俸各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厘,米六石;一員俸五十四貫六錢六分六厘,米五石五斗;一員俸四十貫六錢六分六厘,米四石。經歷,俸二十三貫六錢六分六厘,米二石五斗。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客省使,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副使,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直省舍人,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厘,米三石。六部尚書,俸七十八貫,米八石。侍郎,俸五十三貫三錢三分三厘,米五石。郎中,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厘,米三石。員外郎,俸二十八貫,米三石。主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厘,米二石五斗。戶部司計,俸二十八貫,米三石。工部司程,俸一十八貫,米二石五斗。刑部獄丞,俸一十一貫,米一石。司籍提領,俸一十二貫六錢六分六厘,米一石。同提領,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三厘,米五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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