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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史 - 76 /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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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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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天祿四年是年閏五月丁卯朔,遼、漢同,此失書。

一九:應歷三年是年閏正月壬午朔,遼、周同,此失書。正月壬午當作壬子,三月庚申當作庚辰。


  

二○:應歷五年是年閏九月丙申朔,遼、周同,此脫「丙申」二字。

二一:應歷十年十月丁亥當作丁卯。

二二:保寧六年是年閏十月乙巳朔,遼、宋同,原作「己巳」誤。

二三:保寧八年四、五兩月干支當互易,即四月丁酉朔,五月丁卯朔。七、八兩月干支亦當互易。又十、十一、十二月亦當互易(癸亥當作癸巳,癸巳當作癸亥)。

二四:統和三年是年遼閏八月壬寅朔,與宋異,失書。正月丙午註:「大任甲戌,異。」甲戌當作乙巳。又九月壬寅當作壬申,壬寅系宋朔。

二五:統和十三年七月己巳當作乙巳。

二六:統和十七年是年遼閏四月癸丑朔,與宋異,失書。七月辛丑當作辛巳。

二七:統和十九年是年遼閏十一月戊戌朔,與宋異,失書。閏考不誤。

二八:開泰元年是年閏十月乙丑朔,遼、宋同,原作「己丑」誤。

二九:開泰四年是年遼閏七月戊申朔,與宋異,失書。

三○:開泰九年據推算,是年遼、宋同閏十二月。此由七月庚戌下小注亦可證明。今誤以遼閏二月,與宋閏十二月異,故以宋之三月當遼之閏二月,宋之四月當遼之三月,如此類推。今按原「閏二月壬子」當改「閏十二月丁未」,三月、四月、十二月下之注文均當刪去。

三一:太平九年是年遼閏三月庚申朔,與宋異,失書。又宋閏二月庚寅朔,原作「七月」誤。

三二:清寧十年是年遼閏六月乙未朔,與宋異,失書。

三三:咸雍三年是年閏三月己卯朔,遼、宋同,原作「二月」誤。

三四:大康三年及四年三年遼閏十二月丁未朔,失書。四年宋閏正月丙子朔,原作「五月」誤。閏考不誤。

三五:大康六年是年遼閏八月庚申朔,與宋異,失書。

三六:大安二年是年閏二月己丑朔,遼、宋同,失書。元年注「缺一閏」,即此。

三七:乾統五年是年遼閏三月己亥朔,與宋異,失書。

三八:天慶八年是年閏九月庚戌朔,遼、宋同,原作「五月」誤。

第四十五卷  志第十五

百官志一

官生於職,職沿於事,而名加之。後世沿名,不究其實。吏部一太宰也,為大司徒,為尚書,為中書,為門下。兵部一司馬也,為大司馬,為太尉,為樞密使。沿古官名,分今之職事以配之,於是先王統理天下之法,如治絲而棼,名實淆矣。

契丹舊俗,事簡職專,官制樸實,不以名亂之,其興也勃焉。太祖神冊六年,詔正班爵。至于太宗,兼制中國,官分南、北,以國製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國製簡樸,漢制則沿名之風固存也。遼國官制,分北、南院。北面治宮帳、部族、屬國之政,南面治漢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因俗而治,得其宜矣。

初,太祖分迭剌夷離為北、南二大王,謂之北、南院。宰相、樞密、宣徽、林牙,下至郎君、護衛,皆分北、南,其實所治皆北面之事。語遼官制者不可不辨。

凡遼朝官,北樞密視兵部、南樞密視吏部,北、南二王視戶部,夷離畢視刑部,宣徽視工部,敵烈麻都視禮部,北、南府宰相總之。惕隱治宗族,林牙修文告,于越坐而論議以象公師。朝廷之上,事簡職專,此遼所以興也。

北 面

北面朝官<一>

契丹北樞密院。掌兵機、武銓、群牧之政,凡契丹軍馬皆屬焉。以其牙帳居大內帳殿之北,故名北院。元好問所謂「北衙不理民」是也。

北院樞密使。

知北院樞密使事。

知樞密院事。

北院樞密副使。

知北院樞密副使事。

同知北院樞密使事。

簽書北樞密院事。

  北院都承旨。

  北院副承旨。

  北院林牙。

  知北院貼黃。

  給事北院知聖旨頭子事。

  掌北院頭子。

  北樞密院敞史。

  北院郎君。

  北樞密院通事。

  北院掾史。

北樞密院中丞司。

  北南樞密院點檢中丞司事。

  總知中丞司事。

  北院左中丞。

  北院右中丞。

  同知中丞司事。

  北院侍禦。

契丹南樞密院。掌文銓、部族、丁賦之政,凡契丹人民皆屬焉。以其牙帳居大內之南,故名南院。元好問所謂「南衙不主兵」是也。

南院樞密使。

知南院樞密使事。

知南院樞密事。

南院樞密副使。

知南院樞密副使事。

同知南院樞密使事。

簽書南樞密院事。

  南院都承旨。

  南院副承旨。

  南院林牙。

  知南院貼黃。

  給事南院知聖旨頭子事。

  掌南院頭子。

  南樞密院敞史。

  南院郎君。

  南樞密院通事。

  南院掾史。

南樞密院中丞司。

  北南樞密院點檢中丞司事。

  總知中丞司事。

  南院左中丞。

  南院右中丞。

  同知中丞司事。

  南院侍禦。

北宰相府。掌佐理軍國之大政,皇族四帳世預其選。

北府左宰相。

北府右宰相。

總知軍國事。

知國事。

南宰相府。掌佐理軍國之大政,國舅五帳世預其選。<二>

南府左宰相。

南府右宰相。

總知軍國事。

知國事。

北大王院。分掌部族軍民之政。

北院大王。初名迭剌部夷離,太祖分北、南院,太宗會同元年改夷離為大王。

知北院大王事。

北院太師。

北院太保。

北院司徒。

北院司空。

  北院郎君。

北院都統軍司。掌北院從軍之政令。

  北院統軍使。

  北院副統軍使。

  北院統軍都監。

北院詳穩司。掌北院部族軍馬之政令。

  北院詳穩。

  北院都監。


  
  北院將軍。

  北院小將軍。

北院都部署司。掌北院部族軍民之事。

  北院都部署。

  北院副部署。

南大王院。分掌部族軍民之政。

南院大王。

知南院大王事。

南院太師。

南院太保。天慶八年,省南院太保。

南院司徒。

南院司空。

  南院郎君。

南院都統軍司。掌南院從軍之政令。

  南院統軍使。

  南院副統軍使。

  南院統軍都監。

南院詳穩司。掌南院部族軍馬之政令。

  南院詳穩。

  南院都監。

  南院將軍。

  南院小將軍。

南院都部署司。掌南院部族軍民之事。

  南院都部署。

  南院副部署。

宣徽北院。太宗會同元年置,掌北院禦前祗應之事。

北院宣徽使。

知北院宣徽事。

北院宣徽副使。

同知北院宣徽事。

宣徽南院。會同元年置,掌南院禦前祗應之事。

南院宣徽使。

知南院宣徽事。

南院宣徽副使。

同知南院宣徽事。

大於越府。無職掌,班百僚之上,非有大功德者不授,遼國尊官,猶南面之有三公。太祖以遙輦氏于越受禪。終遼之世,以于越得重名者三人:耶律曷魯、屋質、仁先,謂之三于越。

大於越。

大惕隱司。太祖置,掌皇族之政教。興宗重熙二十一年,<三>耶律義先拜惕隱,戒族人曰:「國家三父房最為貴族,凡天下風化之所自出,不孝不義,雖小不可為。」其妻晉國長公主之女,每見中表,必具禮服。義先以身率先,國族化之。遼國設官之實,於此可見。太祖有國,首設此官,其後百官擇人,必先宗姓。

惕隱。亦曰梯裡已。

知惕隱司事。

惕隱都監。

夷離畢院。掌刑獄。

夷離畢。

左夷離畢。

右夷離畢。

知左夷離畢事。

知右夷離畢事。

  敞史。

  選底。掌獄。

大林牙院。掌文翰之事。

北面都林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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