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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下 - 91 / 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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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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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四年,所收錢物三千三百四十二萬餘緡,比所支闕五十一萬餘緡。五年,收三千六十萬緡,比所支闕一千萬餘緡。六年,未見。七年,所收三千六百六十萬餘緡,比所支闕一百六十一萬餘緡。自來遇歲計有闕,即添支錢引補助。紹興四年,添印五百七十六萬道。五年,添印二百萬道。六年,添印六百萬道。見今泛料太多,引價頓落,緣此未曾添印。兼歲收錢物內有上供、進奉等窠名一千五百九十九萬,系四川歲入舊額。其勸諭、激賞等項窠名錢物共二千六十八萬,系軍興後來歲入所增,比舊額已過倍,其取於民可謂重矣。

臣嘗考《劉晏傳》,是時天下歲入緡錢千二百萬,而管榷居其半。今四川榷鹽榷酒歲入一千九十一萬,過于晏所榷多矣。諸窠名錢已三倍劉晏歲入之數,彼以一千二百萬贍中原之軍而有餘,今以三千六百萬貫贍川、陝一軍而不足。又如折估及正色米一項,通計二百六十五萬石。止以紹興六年朝廷取會官兵數,計六萬八千四百四十九人,決無一年用二百六十五萬石米之理。數內官員一萬一千七員,軍兵五萬七百四十九人,官員之數比軍兵之數約計六分之一。軍兵請給錢比官員請給不及十分之一,即是冗濫在官員,不在軍兵也。計司雖知冗濫,力不能裁節之,雖是寬剩,亦未敢除減,此朝廷不可不知也。


  

蜀人所苦甚者,糴買、般運也。蓋糴買不科敷則不能集其事,苟科敷則不能無擾;般運事稍緩則船戶獨受其弊,急則稅戶皆被其害。欲省漕運莫如屯田,漢中之地約收二十五萬餘石,若將一半充不繫水運去處歲計米,以一半對減川路糴買、般發歲計米,亦可少寬民力。兼臣已委官于興元、洋州就糴夏麥五十萬石,岷州欲就糴二十萬石,兼用營田所收一半之數十二萬石,三項共計五十七萬石。每年水運應付閬、利州以東計米五十八萬石,若得此三項,可盡數免川路糴買、般運,此乃恤民之實惠,守邊之良策也。

降詔獎諭,以與吳玠不合,與祠。

九年,金人歸我三京,命迨為京畿都轉運使。孟庾時為權東京留守,潛通北使。迨察其隱微,庾不能平,訟于朝,且使人告迨曰:「北人以兵至矣。」迨曰:「吾家食國家祿二百年,荷陛下重任,萬死不足報。吾老矣,豈能下穹廬之拜乎?首可斷而膝不可屈也。如果然,吾將極罵以死。」告者悚然而去。降聖節,庾失於行禮,為迨所持,庾自劾,迨因此求罷去,乃落職與祠歸,而庾以京師降于金人。

迨尋復龍圖閣待制、知洪州。十六年,以疾丐祠。十八年卒。

趙開,字應祥,普州安居人。登元符三年進士第。大觀二年,權闢NU正。用舉者改秩,即盡室如京師,買田尉氏,與四方賢俊游,因詗知天下利病所當罷行者。如是七年,慨然有通變救弊志。

宣和初,除禮制局校正檢閲官。數月局罷,出知鄢陵縣。七年,除講議司檢詳官。開善心計,自檢詳罷,除成都路轉運判官,遂奏罷宣和六年所增上供認額綱布十萬匹,減綿州下戶支移利州水腳錢十分之三,又減蒲江六井元符至宣和所增鹽額,列其次第,謂之「鼠尾帳」,揭示鄉戶歲時所當輸折科等實數,俾人人具曉,鄉胥不得隱匿竄寄。

嘗言:「財利之源當出於一,祖宗朝天下財計盡歸三司,諸道利源各歸漕計,故官省事理。並廢以還,漕司則利害可以參究,而無牽掣窒礙之患矣。」因指陳榷茶、買馬五害,大略謂:「黎州買馬,嘉祐歲額才二千一百餘。自置司榷茶,歲額四千,且獲馬兵逾千人,猶不足用,多費衣糧,為一害。嘉祐以銀絹博馬,價皆有定。今長吏旁緣為奸,不時歸貨,以空券給夷人,使待資次,夷人怨恨,必生邊患,為二害。初置司榷茶,借本錢于轉運司五十二萬緡,于常平司二十餘萬緡。自熙寧至今幾六十年,舊所借不償一文,而歲借乃準初數,為三害。榷茶之初,預俵茶戶本錢,尋于數外更增和買,或遂抑預俵錢充和買,茶戶坐是破產,而官買歲增。茶日濫雜,官茶既不堪食,則私販公行,刑不能禁,為四害。承平時,蜀茶之入秦者十幾八九,猶患積壓難售。今關、隴悉遭焚蕩,仍拘舊額,竟何所用?茶兵官吏坐縻衣糧,未免科配州縣,為五害。請依嘉祐故事,盡罷榷茶,仍令轉運司買馬,即五害並去,而邊患不生。如謂榷茶未可遽罷,亦宜並歸轉運司,痛減額以蘇茶戶,輕立價以惠茶商,如此則私販必衰,盜賊消弭,本錢既常在,而息錢自足。」

朝廷是其言,即擢開都大提舉川、陝茶馬事,使推行之。時建炎二年也。於是大更茶馬之法,官買官賣茶並罷,參酌政和二年東京都茶務所創條約,印給茶引,使茶商執引與茶戶自相貿易。改成都舊買賣茶場為合同場買引所,仍于合同場置茶市,交易者必由市,引與茶必相隨。茶戶十或十五共為一保,並籍定茶鋪姓名,互察影帶販鬻者。凡買茶引,每一斤春為錢七十,夏五十,舊所輸市例頭子錢並依舊。茶所過每一斤征一錢,住征一錢半。其合同場監官除驗引、秤茶、封記、發放外,無得干預茶商、茶戶交易事。

舊制買馬及三千匹者轉一官,比但以所買數推賞,往往有一任轉數官者。開奏:「請推賞必以馬到京實收數為格,或死於道,黜降有差。」比及四年冬,茶引收息至一百七十餘萬緡,買馬乃逾二萬匹。

張浚以知樞密院宣撫川蜀,素知開善理財,即承製以開兼宣撫處置使司隨軍轉運使,專一總領四川財賦。開見浚曰:「蜀之民力盡矣,錙銖不可加,獨榷貨稍存贏餘,而貪猾認為己有,互相隱匿。惟不恤怨詈,斷而敢行,庶可救一時之急。」


  
浚鋭意興復,委任不疑,於是大變酒法,自成都始。先罷公使賣供給酒,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槽,設官主之,曲與釀具官悉自買,聽釀戶各以米赴官場自釀,凡一石米輸三千,並頭子雜用等二十二。其釀之多寡,惟錢是視,不限數也。明年,遂遍四路行其法。又法成都府法,于秦州置錢引務,興州鼓鑄銅錢,官賣銀絹,聽民以錢引或銅錢買之。凡民錢當入官者,並聽用引折納,官支出亦如之。民私用引為市,于一千並五百上許從便增高其直,惟不得減削。法既流通,民以為便。

初,錢引兩料通行才二百五十萬有奇,至是添印至四千一百九十餘萬,人亦不厭其多,價亦不削。

宣司獲偽引三十萬,盜五十人,浚欲從有司議當以死,開白浚曰:「相君誤矣。使引偽,加宣撫使印其上即為真。黥其徒使治幣,是相君一日獲三十萬之錢,而起五十人之死也。」浚稱善,悉如開言。

最後又變鹽法,其法實視大觀東南、東北鹽鈔條約,置合同場鹽市,與茶法大抵相類。鹽引每一斤納錢二十五,土產稅有增添等共納九錢四分,所過每斤征錢七分,住征一錢五分,若以錢引折納,別輸稱提勘合錢共六十。初變榷法,怨詈四起,至是開覆議更鹽法,言者遂奏其不便,乞罷之以安遠民,且曰:「如謂大臣建請,務全事體,必須更制,即乞札與張浚照會。」詔以其章示浚,浚不為變。

時浚荷重寄,治兵秦川,經營兩河,旬犒月賞,期得士死力,費用不貲,盡取辦于開,開悉知慮于食貨,算無遺策,雖支費不可計,而贏貲若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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