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宋史 中 - 492 / 1087
歷史類 / 脫脫 / 本書目錄
  

宋史 中

第492頁 / 共1087頁。

 大小:

 第492頁

朗讀:

鎮平生與司馬光相得甚歡,議論如出一口,且約生則互為傳,死則作銘。光生為《鎮傳》,服其勇決;鎮復銘光墓云:「熙寧奸朋淫縱,險詖憸猾,賴神宗洞察于中。」其辭峭峻。光子康屬蘇軾書之,軾曰:「軾不辭書,懼非三家福。」乃易他銘。

鎮清白坦夷,遇人必以誠,恭儉慎默,口不言人過。臨大節,決大議,色和而語壯,常欲繼之以死,雖在萬乘前,無所屈。篤於行義,奏補先族人而後子孫,鄉人有不克婚葬者,輒為主之。兄鎡,卒於隴城,無子,聞其有遺腹子在外,鎮時未仕,徒步求之兩蜀間,二年乃得之,曰:「吾兄異於人,體有四乳,則兒亦必然。」已而果然,名曰百常。少受學于鄉先生龐直溫,直溫子昉卒於京師,鎮娶其女為孫婦,養其妻子終身。


  

其學本《六經》,口不道佛、老、申、韓之說。契丹、高麗皆傳誦其文。少時賦《長嘯》,卻胡騎,晚使遼,人相目曰:此「長嘯公」也。兄子百祿亦使遼,遼人首問鎮安否。

百祿字子功,鎮兄鍇之子也。第進士,又舉才識兼茂科。時治平水災,大臣方議濮禮,百祿對策曰:「簡宗廟、廢祭祀,則水不潤下。昔漢哀尊共皇,河南、潁川大水;孝安尊德皇,京師、郡國二十九大水。蓋大宗隆,小宗殺;宗廟重,私祀輕。今宜殺而隆,宜輕而重,是悖先王之禮。禮一悖,則人心失而天意睽,變異所由起也。」對入三等。

熙寧中,鄧綰舉為御史,辭不就。提點江東、利、梓路刑獄,加直集賢院。利州武守周永懿以賄敗,百祿請復至道故事,用文吏領兵,以轄邊界,從之。熊本治瀘蠻事,有夷酋力屈請降,裨將賈昌言欲殺以為功,百祿諭之不聽,往謂本曰:「殺降不祥,活千人者封子孫。奈何容驕將橫境內乎?」本矍然,即檄止之。

七年,召知諫院。屬歲旱,請講求急務,收還法令之未便者,以救將死之民。論手實法曰:「造薄手實,許令告匿。戶令雖有手實之文,而未嘗行。蓋謂使人自占,必不以實告,而明許告訐,人將為仇。然則禮、義、廉、恥之風衰矣。」五路置三十七將,專督所部兵,至許闢置布衣參軍謀。百祿察其中,或以恩澤市,或以敗收,或未歷邊方,或起於群盜,疏列其亡狀者十四人,請仍舊制,將佐顓教閲,余付之州縣,事多施行。

與徐禧治李士寧獄,奏士寧熒惑童婦,致不軌生心,罪死不赦。禧右士寧,以為無罪。執政主禧,貶百祿監宿州酒。元豐末,入為司門吏部郎中、起居郎。

哲宗立,遷中書舍人。司馬光復差役法,患吏受賕,欲加流配。百祿固爭曰:「民今日執事,受謝於人,明日罷役,則以財賂人。苟繩以重典,黥面赭衣必將充塞道路。」光悟曰:「微君言,吾不悉也。」遂已。

元祐元年,為刑部侍郎。諸郡以故鬥殺情可矜者請讞,法官曰:「宜貸。」光曰:「殺人不死,法廢矣。」百祿曰:「謂之殺人,則可;若制刑以為無足疑,原情以為無足憫,則不可。今概之死,則二殺之科,自是遂無足疑憫者矣。」時又詔天下獄不當讞而輒讞者抵罪。有司重於請,至枉情以求合法。百祿曰:「熙寧之法,非可疑可憫而讞者免駁勘,元豐則刊之,近則有奏劾之詔,故官吏畏避,不憚論殺。」因條五年死貸之數以聞。門下省猶駁正當貸者,又例在有司者還中書,百祿又爭之,後悉從其請。

改吏部侍郎。議者欲汰胥吏,呂大防趣廢其半,百祿曰:「不可。廢半則失職者眾,不若以漸消之,自今闕吏勿補,不數歲,減斯過半矣。」不聽。

都水王孝先議回河故道,大防意向之,命百祿行視。百祿以東流高仰,而河勢順下,不可回,即馳奏所以然之狀,且取神宗詔令勿塞故道者並上之。大防猶謂:「大河東流,中國之險限。今塘濼既壞,界河淤淺,河且北注矣。」百祿言:「塘濼有限寇之名,無禦寇之實。借使河徙而北,敵始有下流之憂,乃吾之利也。先帝明詔具在,奈何妄動搖之。」乃止。

俄兼侍讀,進翰林學士。為帝言分別邪正之目,凡導人主以某事者為公正,某事者為奸邪,以類相反,凡二十餘條。願概斯事以觀其情,則邪正分矣。

以龍圖閣學士知開封府。勤於民事,獄無繫囚。僚吏欲以圄空聞,百祿曰:「千里之畿,無一人之獄,此至尊之仁,非尹功也。」不許。經數月,復為翰林學士,拜中書侍郎。是歲郊祀,議合祭天地,禮官以「昊天有成命」為言。百祿曰:「此三代之禮,奈何復欲合祭乎?‘成命’之頌,祀天祭地,均歌此詩,亦如春夏祈谷而歌《噫嘻》,亦豈為一祭哉?」爭久不決,質于帝前。宰相曰:「百祿之言,禮經也;今日之用,權制也。陛下始郊見,宜以並事天地為恭。」於是合祭。

熙河范育言:「阿里骨酷暴且病,溫溪心八族皆思內附,可以計納。」百祿曰:「中國以信撫四夷,阿里骨未有過,溪心虛實未可知,無釁而動,非策也。」又請進築納迷等三城,百祿曰:「是皆良田,為必爭之地,我既城之,若賊騎時出,我何以耕?後雖欲棄之,為費已甚,亦不能矣。」帝皆從之。右仆射蘇頌坐稽留除書免,百祿以同省罷為資政殿學士、知河中,徙河陽、河南。薨,年六十五,贈銀青光祿大夫。


  

子祖述,監潁州酒稅,攝獄掾,閲具獄,活兩死囚,州人以為神。知鞏縣,鑿南山導水入洛,縣無水患,文彥博稱其能。以父墮黨籍,監中嶽廟。久之,通判涇州。知台州,奏罷黃甘、葛蕈之貢。主管西京御史台。靖康多難,避地至汝州。汝守趙子櫟邀與共守,於是旁郡盡陷,汝獨全。累官朝議大夫,卒。從弟祖禹。

祖禹字淳甫,一字夢得。其生也,母夢一偉丈夫被金甲入寢室,曰:「吾漢將軍鄧禹。」既寤,猶見之,遂以為名。幼孤,叔祖鎮撫育如己子。祖禹自以既孤,每歲時親賓慶集,慘怛若無所容,閉門讀書,未嘗預人事。既至京師,所與交遊,皆一時聞人。鎮器之曰:「此兒,天下士也。」

進士甲科。從司馬光編修《資治通鑒》,在洛十五年,不事進取。書成,光薦為秘書省正字。時王安石當國,尤愛重之。王安國與祖禹友善,嘗諭安石意,竟不往謁。富弼致仕居洛,素嚴毅,杜門罕與人接,待祖禹獨厚;疾篤,召授以密疏,大抵論安石誤國及新法之害,言極憤切。弼薨,人皆以為不可奏,祖禹卒上之。

神宗崩,祖禹上疏論喪服之制曰:「先王制禮,君服同於父,皆斬衰三年,蓋恐為人臣者不以父事其君。自漢以來,不惟人臣無服,人君遂不為三年之喪。國朝自祖宗以來,外廷雖用易月之制,宮中實行三年服。君服如古典,而臣下猶依漢制,故十二日而小祥,期而又小祥,二十四日而大祥,再期而又大祥。既以日為之,又以月為之,此禮之無據者也。古者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禫,祭之名,非服之色。今乃為之慘服三日然後禫,此禮之不經者也。服既除,至葬又服之,祔廟後即吉,才八月而遽純吉,無所不佩,此又禮之無漸者也。朔望,群臣朝服以造殯宮,是以吉服臨喪;人主衰服在上,是以先帝之服為人主之私喪,此二者皆禮之所不安也。」

哲宗立,擢右正言。呂公著執政,祖禹以婿嫌辭,改祠部員外郎,又辭。除著作佐郎、修《神宗實錄》檢討,遷著作郎兼侍講。



贊助商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