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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 465 / 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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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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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李參、郭申錫有決河訟,詔士宗劾之。士宗言兩人皆為時用,有罪當驗問,不宜逮鞫。於是但黜申錫為州。進龍圖閣直學士、知審刑院、通進銀台司。

仁宗神主祔廟,禮院請以太祖、太宗為一世,而增一室以備天子事七世之禮。詔兩制與禮官考議,孫抃等欲如之。士宗以為:「在禮,太祖之廟,萬世不毀;其餘昭穆,親盡即毀,示有終也。自漢以來,天子受命之初,太祖尚在三昭、三穆之次,祀四世或六世,其以上之主,屬雖尊于太祖,親盡則遷。故漢元帝之世,瘞太上廟主于國,魏明帝遷處士主于國邑,晉武、惠祔廟,遷征西、豫章府君。大抵過六世則遷其主,蓋太祖已正東向之位,則並三昭三穆為七世矣。唐高祖初祀四世,太宗增祀六世,太宗祔廟則遷弘農府君,高宗祔廟又遷宣宗,皆前世成法,惟明皇九廟祀八世,於事為不經。今大行祔廟,僖祖親盡當遷,于典禮為合,不當添展一室。」詔抃等再議,卒從八室之說,議者咎之。


  

出知青州,入辭,英宗曰:「學士忠純之操,朕所素知,豈當久處外。」命再對,及見,論知人安民之要,勸帝守祖宗法。御史言其罕通吏事,且衰病,改沂州。

熙寧初,以禮部侍郎致仕,卒,年七十一。士宗以儒者長刑名之學,而主于仁恕,故在刑部審刑,前後十數年。

錢象先,字資元,蘇州人。進士高第,呂夷簡薦為國子監直講,歷權大理少卿、度支判官、河北、江東轉運使,召兼天章閣侍講。詳定一路敕成,當進勛爵,仁宗以象先母老,欲慰之,獨賜紫章服。進待制、知審刑院,加龍圖閣直學士,出知蔡州。

象先長於經術,侍邇英十餘年,有所顧問,必依經以對,反覆諷諭,遂及當世之務,帝禮遇甚渥。故事,講讀官分日迭進,象先已得蔡,帝猶諭之曰:「大夫行有日矣,宜講徹一編。」於是同列罷進者浹日。徙知河南府、陳州,復兼侍講、知審刑院。

象先旁通法家說,故屢為刑官,條令多所裁定。嘗以為犯敕者重,犯令者輕,請移敕文入令者甚眾。又議告捕法,以為罪有可去,有可捕,苟皆許捕,則奸人將倚法以害善良,因削去許捕百餘事。其持心平恕類此。復知許、潁、陳三州,以吏部侍郎致仕。卒,年八十一。

韓璹,字君玉,衛州汲人。登進士第,知定州安喜縣。為政強力,能使吏不賄,守韓琦稱其才。為開封司錄。嘉祐寬恤諸道,分遣使者。璹曰:「京師諸夏本,顧獨不蒙惠乎?」乃具徭役利害上之,詔司馬光、陳洙詳定條式,遂革大姓漁並之弊。提點利州路、河北刑獄,以開封府判官迎契丹使。使問:「南朝不聞打圍,何也?」璹曰:「我後仁及昆蟲,非時不為耳。」

熙寧初,為梓州路轉運使。朝廷命諸道議更役法,璹首建並綱減役之制,綱以數計者百二十有八,衙前以人計者二百八十有三,省役人五百。又請裁定諸州衙簿,於是王安石言:「璹所言皆久為公私病,監司背公養譽,莫之或恤,而獨能體上意,宜加賞。」乃下褒詔,且賜帛二百。入為鹽鐵副使,以右諫議大夫知澶州。坐失舉,降太常少卿。河決,晝夜捍禦。神宗念其勞,復故官太中大夫,判將作監,轉正議大夫致仕。卒,年七十七。

璹吏事絶人,閲按牘,終身不忘,澶州民懷思之。他日,郡守或欲有所為,民必曰:「此已經韓太中矣。」以故輒止。

杜純,字孝錫,濮州鄄城人。少有成人之操,伯父沒官南海上,其孤弱,樞不能還。純白父請往,如期而喪至。

以蔭為泉州司法參軍。泉有蕃舶之饒,雜貨山積。時官于州者私與為市,價十不償一,惟知州關詠與純無私買,人亦莫知。後事敗,獄治多相牽繫,獨兩人無與。詠猶以不察免,且檄參對。純憤懣,陳書使者為訟冤,詠得不坐。

熙寧初,以河西令上書言政,王安石異之,引置條例司,數與論事,薦于朝,充審刑詳議官。或議復肉刑,先以刖代死刑之輕者,純言:「今盜抵死,歲不減五十,以死懼民,民常不畏,而況于刖乎?人知不死,犯者益眾,是為名輕而實重也。」事遂寢。

秦帥郭逵與其屬王韶成訟,純受詔推鞫,得韶罪。安石主韶,變其獄,免純官。韓絳為相,以檢詳三司會計。安石再來,乃請監池州酒。久之,為大理正。上言:「朝廷非不惡告訐,而有覘事者以擿抉隱微,蓋京師聚萬姓,易以宿奸,于計當然,非擾人也。比來或徒隷觖望,或民相怨仇,或意冒告賞,但泛雲某有罪,某知狀,官不識所逮之囚,囚不省見逮之故。若許有司先計其實,而坐為欺者以誣告,當無不竟矣。」

隰州商尹奇貿溫泉礬有羡數,雲官潤之,寺欲械訊河東。純曰:「奇情止爾,若傅致其罪,恐自是民無復敢貨礬,則數百萬之儲,皆為土石。請姑沒其羡而釋其人。」曹州民王坦避水患,以車載貨入京,征商者以為匿稅,寺議黥坦,純復爭之,卿楊汲奏為立異,又廢于家。

元祐元年,范純仁、韓維、王存、孫永交薦之,除河北轉運判官。初更役書,司馬光稱其論議詳盡,予之書曰:「足下在彼,朝廷無河北憂。」純因建言:「河防舊隷轉運,今乃領屬都水外丞,計其決溢之變,前日不加多,今日不加少。然出財之司。則常憂費而緩不急;用財之官,則寧過計而無不及,不如使之歸一。」後如其言。


  

召為刑部員外郎、大理少卿,擢侍御史。言者詆其不由科第,改右司郎中,尋知相州,徙徐州,陝西轉運使。還,拜鴻臚、光祿卿,權兵部侍郎,謝病,以集賢院學士提舉崇福宮,改修撰。卒,年六十四,弟紘。

紘字君章,起進士,為永年令。歲荒,民將他往,召諭父老曰:「令不能使汝必無行,若留,能使汝無饑。」皆喜聽命。乃官給印券,使稱貸于大家,約歲豐為督償,於是鹹得食,無徙者。明年稔,償不愆素。神宗聞其材,用為大理詳斷官、檢詳樞密刑房,修《武經要略》。以職事對,帝翌日語宰相,嘉其論奏明白,未果用。

紘每議獄,必傅經誼。民間有女幼許嫁,未行而養于婿氏,婿氏殺以誣人,吏當如昏法。紘曰:「禮,婦三月而廟見,未廟見而死,則歸葬于家,示未成婦也。律,定昏而夫犯,論同凡人。養婦雖非禮律,然未成婦則一也。」議乃定。又論:「天下囚應死,吏懦不行法,輒以疑讞。夫殺人而以疑讞,是縱民為殺之道也。請治妄讞者。」不從。

擢刑部郎中。元祐初,為夏國母祭奠使。時夏人方修貢,入其國,禮猶倨,迓者至衣毛裘,設下人坐,蒙以黲,且不跪受詔。紘責之曰:「天王弔禮甚厚,今不可以加禮。」夏人畏懼加敬。他日,夏使至,請歸復侵疆。紘逆之至館,使欲入見有所陳,紘止之,答語頗不遜。紘曰:「國主設有請,必具表中,此大事也,朝廷肯以使人口語為可否乎?」隨語連拄之,乃不敢言。

遷右司郎中、大理卿,以直秘閣知齊、鄧二州,復為大理卿,權刑部侍郎,加集賢殿修撰,為江淮發運使、知鄆州。獄繫囚三百人,紘至之旬日,處決立盡。又以刑部召,未至,還之鄆。

嘗有揭幟城隅,著妖言其上,期為變,州民皆震。俄而草場白晝火,蓋所揭一事也,民又益恐。或請大索城中,紘笑曰:「奸計正在是,冀因吾膠擾而發,奈何墮其術中?彼無能為也。」居無何,獲盜,乃奸民為妖如所揣,遂按誅之。徙知應天府,卒,年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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