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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 454 / 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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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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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第,調蔡州觀察推官,至太常丞、主管大名府路機宜文字。用歐陽修薦,為秘閣校理、判吏部南曹、荊湖北路轉運判官、提點刑獄兼常平、農田水利、差役事。時方興新法,奉行之吏,或迎合求進。司農符檄日夜下,如免役增寬剩,造簿供手實,青苗責保任,追胥苛切,其類旁午。燾平心奉法,列其泰甚于朝。移使京東路,過闕入見,神宗偉其儀觀,留檢正中書孔目房、修起居注。

元豐初,高麗新通使,假燾左諫議大夫往報之。高麗迎勞,館餼加契丹禮數等,使近臣言:「王遇使者甚敬,出誠心,非若奉契丹苟免邊患而已。」燾笑答曰:「尊中華,事大國,禮一也,特以罕至有加爾。朝廷與遼國通好久,豈復于此較厚薄哉!」使還,帝以為知禮,即授所假官,兼直學士院。


  

知審刑院,決剖滯訟五百餘案。因言:「每蔽獄上省,輕重有疑,則必致駁,勢既不敵,故法官顧避稽停。請自今以疑獄讞者,皆得輕論。」從之。求知陳州,還,為龍圖閣直學士、判軍器監。

命館遼使。方宴近郊,使者不令其徒分坐廡下,力爭之,使無以奪。至肆儀將見,又不使綴行分班,使者入,余皆坐門外,壽請令門見而出,眾始愧悔。逮辭日,悉如儀。或謂細故無足較,燾曰:「契丹喜嘗試人,其漸不可長也。」俄權三司使,改戶部尚書。六年。同知樞密院。

夏人款塞,乞還侵疆。燾言:「地有非要害者固宜予,然羌情無厭,當使知吾宥過而息兵,不應示以厭兵之意。」哲宗立,復仍前議,二府遂欲並棄熙河。燾固爭之,曰:「自靈武而東,皆中國故地。先帝有此武功,今無故棄之,豈不取輕於外夷?」於是但以葭蘆等四砦歸之。

蔡確輩更用事,燾循循其間,不能有所建明。元祐二年,進知院事。時復洮、河,擒鬼章青宜結,二邊少清,而並塞猶苦寇掠。燾言:「為國者不可好用兵,亦不可畏用兵,好則疲民,畏則遺患。今朝廷每戒疆吏,非舉國入寇毋得應之,則固畏用兵矣。雖僅保障戍,實墮其計中,願復講攻擾之策。且乾順幼豎,梁氏擅權,族黨酋渠多反側顧望。若有以離間之,未必不回戈而復怨,此一奇也。」其後夏人自相攜貳,使來修貢,悉如燾策。

宣仁太后患國用不足,頗裁冗費,宗室奉亦在議中。燾諫曰:「陛下雖痛抑外家,以示至公,然此舉不可不深思而熟計。」太后悟,遂止。

大河北流,宰相主水官議,必欲回之東注。燾以河流入濼澱,久必淤淺,恐河朔無以禦敵,遂上言曰:「自小吳未決之前,河雖屢徙,而盡在中國,故京師得以為北限。今決而西,則河尾益北,如此不已,將南岸遂屬敵界。彼若建橋樑,守以州郡,窺兵河外,可為寒心。今水官之議,不過論地形,較功費;而獻納之臣,不考利害輕重,徒便于治河,而以設險為緩,非至計也。」帝雖然之,而回河之議紛起,東北蕭然煩費,功亦不就。

三年,同列皆序遷,且新用執政,燾獨如初。詔增其兩秩,燾懇辭曰:「是雖有故事,竊意以一時同列超升之故,特用是以慰安其心爾。今日願自臣革之,使朝廷不為姑息,而大臣稍敦廉恥之風,庶或有補。」竟不受。以母憂去,卒喪,拜觀文殿學士、知鄭州,徙潁昌及河南府,入為門下侍郎。

宣仁之喪,宗室既為三年服,才越歲,章惇拜相,欲革為期。燾爭之曰:「上以先後保佑之久,追崇如恐不盡,茲用明道故實耳。遽改之,播諸天下,非佳聲也。」乃止。燾與惇布衣交,覬其助己,燾不肯少下之。陽翟民蓋漸有財訟,而與諫官來之邵交通,開封得其事。惇右之邵,欲薄其罪,燾不可;復欲並劾開封,燾又不可,遂與惇隙。明堂齋祠,為儀仗使,後官有絶馳道穿仗而過者,燾方舉劾,諫官常安民又言,教坊不當於相國寺作樂。帝怒,欲逐安民,燾為救釋。惇遂譖其相表裡,出知鄭州,徙大名。

父日華,本三班院吏,以燾恩封光祿大夫,至是卒,年九十餘。燾免喪,徽宗立,復知樞密院。舊制,內侍出使,以所得旨言于院,審實乃得行。後多輒去,燾請按治之。都知閻守懃領他職,祈罷不以告,亦劾之,帝敕守懃詣燾謝。郝隨得罪,或揣上意且起用,欲援赦為階,亦爭之。

以老避位,帝將寵以觀文殿大學士,有間之者曰:「是宰相恩典也。」但以學士知河南。將行,上疏曰:「自紹聖、元符以來,用事之臣,持紹述之名,誑惑君父,上則固寵位而快恩仇,下則希進用而肆朋附。彼自為謀則善矣,未嘗有毫髮為公家計者也。夫聽言之道,必以其事觀之。臣不敢高談遠引,獨以神考之事切于今者為證。熙寧、元豐之間,中外府庫,無不充衍,小邑所積錢米,亦不減二十萬,紹聖以還,傾竭以供邊費,使軍無見糧,吏無月俸,公私虛耗,未有甚于此時,而反謂紹述,豈不為厚誣哉!願陛下監之,勿使飾偏辭而為身謀者復得行其說。」又言:「東京黨禍已萌,願戒履霜之漸。」語尤激切。

初,建青唐邈川為湟州,戍守困于供億。燾在樞府,因議者以為可棄,奏還之。崇寧元年議其罪,降端明殿學士,再貶寧國軍節度副使,漢陽軍安置。湟州復,又降祁州團練副使。鄯州之復,又移建昌軍,然棄鄯州時,燾居憂不預也,終不敢自明。閲再歲,始復通議大夫,還洛卒,年七十五。後五歲,悉還其官職。

子扶,靖康時為給事中。金人入京師,責取金帛,扶與梅執禮、陳知質、程振皆見殺。


  
張璪,初名琥,字邃明,滁州全椒人,洎之孫也。早孤,鞠于兄環,欲任以官,辭不就。未冠登第,歷鳳翔法曹、縉雲令。

王安石與環善,既得政,將用之,而環已老,乃引璪同編修中書條例,授集賢校理、知諫院、直舍人院。楊繪、劉摯論助役,安石使璪為文詰之,辭,曾布請為之,由是忤安石意。神宗欲命璪知制誥,安石薦用布,以璪同修起居注。自縣令至是,才歲余。坐奏事不實,解三職,已而復之。

時建議武學,璪言:「古之太學,舞干習射,受成獻功,莫不在焉。文武之才,皆自此出,未聞偏習其一者也。請無問文武之士,一養于太學。」朝廷既復河、隴,欲因勢戡定夔、蜀、荊、廣諸夷,璪言:「先王務治中國而已。今生財未盡有道,用財未盡有禮,不宜遽及徂征之事。」皆不聽。以集賢殿修撰知蔡州,復知諫院兼侍御史知雜事。

盧秉行鹽法于東南。操持峻急,一人抵禁,數家為黥徙,且破產以償告捕,二年中犯者萬人。璪條列其狀。又言:「行役法以來,最下戶亦每歲納錢,乞度寬羡數均損之,以惠貧弱。」後皆施行。

鄭俠事起,璪媚呂惠卿,劾馮京與俠交通有跡,深其辭,致京等於罪。判司農寺,出知河陽。元豐初,入權度支副使,遂知制誥、知諫院。判國子監,薦蔡卞可為直講。建增博士弟子員,月書、季考,歲校,以行藝次升,略仿《周官》鄉比之法,立齋舍八十二。學官之盛,近代莫比,其議多自璪發之。

蘇軾下台獄,璪與李定雜治,謀傅致軾于死,卒不克。詳定郊廟奉祀禮文,議者多以國朝未嘗躬行方澤之禮為非正,詔議更制。璪請于夏至之日,備禮容樂舞,以塚宰攝事。帝曰:「在今所宜,無以易此。」卒行其說。為翰林學士,詳定官制,以寄祿二十四階易前日省、寺虛名,而職事名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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