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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 55 / 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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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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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甲之制其工署則有南北作坊,有弓弩院,諸州皆有作院,皆役工徒而限其常課。南北作院歲造涂金脊鐵甲等凡三萬二千,弓弩院歲造角弝弓等凡千六百五十餘萬,諸州歲造黃樺、黑漆弓弩等凡六百二十餘萬。又南北作坊及諸州別造兵幕、甲袋、梭衫等什物,以備軍行之用。京師所造,十日一進,謂之「旬課」。上親閲視,置五庫以貯之。嘗令試床子弩于郊外,矢及七百步,又令別造步弩以試。戎具精緻犀利,近代未有。

開寶三年五月,詔:「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軍士素能自備技擊之器者,寄掌本軍之司;俟出征,則陳牒以請。品官準法聽得置隨身器械。」時兵部令史馮繼升等進火箭法,命試驗,且賜衣物、束帛。


  

淳化二年,申明不得私蓄兵器之禁。

至道二年二月,詔:先造光明細鋼甲以給士卒者,初無襯裡,宜以裡之,俾擐者不磨傷肌體。

咸平元年六月,禦前忠佐石歸宋獻木羽弩箭,箭裁尺餘,而所激甚遠,中鎧甲則竿去而鏃存,牢不可拔。詔增歸宋月奉,且補其子為東西班侍。

三年四月,神騎副兵馬使焦偓獻盤鐵槊,重十五斤,令偓試之,馬上往複如飛,命遷本軍使。八月,神衛水軍隊長唐福獻所制火箭、火球、火蒺藜,造船務匠項綰等獻海戰船式,各賜緡錢。先是,相國寺僧法山,本洺州人,強姓,其族百口,悉為戎人所掠。至是,願還俗隷軍伍以效死力,且獻鐵輪撥,渾重三十三斤,首尾有刃,為馬上格戰具。詔補外殿直。

五年,知寧化軍劉永錫製手炮以獻,詔沿邊造之以充用。

六年十月,給軍中傳信牌。其制,漆木為牌,長六寸,闊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置鑿枘令可合;又穿二竅容筆墨,上施紙札。每臨陣則分而持之,或傳令,則署其言而系軍吏之頸,至彼合契,乃書覆命。因冀州團練使石普之請也。

仁宗時,天下久不用兵。天聖四年,詔減諸路歲造兵器之半。是歲,詔作坊造鐵槍一萬五千,給秦、渭、環、慶、延州、鎮戎軍。

六年,詔:外器甲久不繕,先遣使分詣諸路閲視修治之。

景祐二年,罷秦州造輸京師弓弩三年。詔:「廣南民家毋得置博刀,犯者並鍛人並以私有禁兵律論。」先是,嶺南為盜者多持博刀,杖罪輕,不能禁,轉運使以為言,故著是令。

四年,詔作坊制栓子槍、觚槍各五萬。

康定元年四月,詔江南、淮南州軍造紙甲三萬,給陝西防城弓手。又詔河東強壯習弩者聽自置,戶四等以下官給之。八月,詔陝西制柳木旁牌。

慶歷元年,知并州楊偕遣陽曲縣主簿楊拯獻《龍虎八陣圖》及所制神盾、劈陣刀、手刀、鐵連槌、鐵簡,且言《龍虎八陣圖》有奇有正,有進有止,遠則射,近則擊以刀盾。彼蕃騎雖眾,見神盾之異,必遽奔潰,然後以驍騎夾擊,無不勝者。歷代用兵,未有經慮及此。帝閲于崇政殿,降詔獎諭。其後,言者以為其器重大,緩急難用雲。

二年,詔鄜延、環慶、涇原、秦鳳路各置都作院,賜河北義勇兵弓弩箭材各一百萬。

四年,賜鄜延路總管風羽子弩箭三十萬。

五年,詔諸路所儲兵械悉報三司,三司歲具須知以聞,仍約為程式預頒之。

八年,詔:「士庶之家所藏兵器,非法所許者,限一月送官。敢匿,聽人告捕。」

皇祐元年,禦崇政殿,閲知澧州、供備庫副使宋守信所獻衝陣無敵流星弩、拒馬皮竹牌、火鎌石火綱三刃、黑漆順水山字鐵甲、野戰拒馬刀弩、砦腳車、衝陣劍輪無敵車、大風翎弩箭八種。

四年,河北、河東、陝西都總管司言:「郭諮所造獨轅衝陣無敵流星弩,可以備軍陣之用。詔弓弩院如樣制之。除諮為鄜延路鈐轄,許置弩五百,募土民教之。既成,經略夏安期言其便,詔立獨轅弩軍。

五年,荊南兵馬鈐轄王遂上臨陣柺槍。

至和元年,詔河北、河東、陝西路每歲夏曝器甲,有損斷者,悉令完備。如複閱視有不堪用者,知州、通判並主兵官並貶秩。


  
嘉祐四年,詔京師所制軍器,多不鋒利,其選朝臣、使臣各一員揀試之。

七年,詔江西制置賊盜司,在所有私造兵甲匠並籍姓名,若再犯者,並妻子徙淮南。

熙寧元年,始命入內副都知張若水、西上閣門使李評料簡弓弩而增修之。若水進所造神臂弓,實李宏所獻,蓋弩類也。以檿為身,檀為弰,鐵為登子槍頭,銅為馬面牙發,麻繩扎絲為弦。弓之身三尺有二寸,弦長二尺有五寸,箭木羽長數寸,射三百四十餘步,入榆木半笴。帝閲而善之。於是神臂始用,而他器弗及焉。

二年,命河北州軍凡戎器分三等以聞,又詔內庫凡器甲擇其良若干條上。

四年,詔諸路遣官詣州,分庫藏甲兵器為三等如沿邊三路,而川峽不與。

五年,帝匣斬馬刀以示蔡挺,挺謂製作精而操擊便,乃命中人領工造數萬口賜邊臣,鐔長尺餘,刃三尺餘,首為大環。是歲,詔權三司度支副使沈起詳定軍器制度。起以為一己之見有限,宜令在京及三路主兵官、監官、工匠審度法度所宜,庶可傳久。詔從之。

時帝欲利戎器,而患有司苟簡。王雱上疏曰:「漢宣帝號中興賢主,而史稱技巧工匠,獨精於元、成之時。是雖有司之事,而上系朝廷之政。方今外御邊患,內虞盜賊,而天下歲課弓弩、甲冑入充武庫者以千萬數,乃無一堅好精利實可為備者。臣嘗觀諸州作院兵匠乏少,至拘市人以備役,所作之器,但形質而已。武庫之吏,計其多寡之數而藏之,未嘗責其實用,故所積雖多,大抵敝惡。夫為政如此,而欲抗威決勝,外攘內修,未見其可也。儻欲弛武備,示天下以無事,則金木、絲枲、筋膠、角羽之材,皆民力也,無故聚工以毀之,甚可惜也。莫若更製法度,斂數州之作聚為一處,若今錢監之比,擇知工事之臣使專其職;且募天下良工散為匠師,而朝廷內置工官以總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賞罰之,則人人務勝,不加責而皆精矣。聞今武庫太祖時弓尚有如新者,而近世所造往往不可用,此可見法禁之張弛矣。」大抵雱為此言,以迎逢上意,欲妄更舊制也。

六年,始置軍器監,總內外軍器之政。置判一人、同判一人。屬有丞,有主簿,有管當公事。先是,軍器領于三司,至是罷之,一總于監。凡產材州,置都作院。凡知軍器利害者,聽詣監陳述,於是吏民獻器械法式者甚眾。是歲,又置內弓箭南庫。軍器監奏以利器頒諸路作院為式。是年冬,以騎兵據大鞍不便野戰,始制小鞍,皮毚木登,長於迴旋,馬射得以馳驟,且選邊人習騎者分隷諸軍。

時周士隆上書論廣西、交阯事,請為車以禦象陣,文彥博非之。安石以為自前代至本朝,南方數以象勝中國,士隆策宜可用,因論自古車戰法甚辨,請以車騎相當試,以觀其孰利。帝亦謂北邊地平,可用車為營,乃詔試車法,令沿河采車材三千兩,軍器監定法式,造戰車以進。

七年,判監呂惠卿言:「其所上弓式及其他兵器制度,下殿前、馬、步三司令定奪去取。而逐司不過取責軍校文狀以聞,非獨持其舊說不肯更張,又其智慮未必能知作器之意。臣于朝廷已行之令,非敢言改,乞就一司同議。」帝乃遣管軍郝質赴監定奪,皆曰「便」。時軍器監製器不一,材用滋耗。於是詔不以常制選官馳往州縣根括牛皮角筋,能令數羡,次第加獎。是歲,始造箭曰狼牙,曰鴨觜,曰出尖四楞,曰一插刃鑿子,凡四種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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