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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 52 / 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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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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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二月,軍頭司引見捧日等兵試藝,帝於行間召邢斌、韓扆問曰:「開弓猶有餘力乎?」各對願增二石二斗弓。遣內待監定鬥力授之。射皆應法,並特充殿前指揮使,賜緡錢。

元符元年七月,樞密院言:「將校、軍頭、十將各轉補者,委本將體量,不掩眼試五次,二十步見,若一次不同,減五步,掩一眼再試。但兩眼共見二十步,或一眼全不見二十步,仍試上下馬。如無病切,弓射五斗,弩踏一石五斗,槍刀、標手各不至生疏,並與轉補。即有病切,或精神尪悴,或將校年六十九,或經轉補後犯姦盜臓罪情罪重以上雖該降,並隔下奏聽旨。如差出者勾赴本將體量,在別州者,報所在州體量。排連長行充承局、押官者,先取年五十五以下、有兩次以上戰功人填闕,六人更取一名;余取年四十以下、武藝高強、無病切人,試兩眼各五次,二十步見者選拍。內步軍以闕六分為率,先取弓手一分,次取弩手三分,次取槍牌刀手二分,更有零分者依六分為率,資次取揀,周而複始。長行犯徒經決及二年,或軍人因犯移配杖罪經三年、徒罪經四年,或已升揀軍分又經一年,各無過犯,並聽排連。不應充軍人,已投狀後,審會取放逐便,雖未給公憑,其請給差使並罷,有違犯,加凡人二等。不應充軍人,于法許逐便者,並追納元請投軍例物訖,報合屬去處,給公憑放逐便。如非品官之家,無例物回納,願依舊充軍者聽。」從之。


  

三月,禮部言:「檢會故事,臣僚申請諸州軍府管押進奉衙校等,祖宗以來,並加散官。自更官制,階散並罷。既罷階散,若與轉資,似屬太優。欲每轉一資,支賜絹二十匹。如一名管押兩處,只許就一處支給。或一州一軍差二人同押,亦共與上件支賜。若一員官兩處進奉,只隨本官合推恩處從一支給。今押進奉皇帝登寶位禮物衙校等,欲依故例施行。」並從之。

宣和七年十一月,南郊,制:「應軍員送軍頭司未得與差遣者,如後來別無過犯,卻與差遣。應廂軍人員補職及十五年未經遷補者,令所屬保明聞奏。應禁軍、廂軍因一犯濫情重不得補充人員及遞遷資給者,若經斷及五年不曾再犯,及不曾犯臓,委所在候排連日審實,特與不礙遷補。」

建炎、紹興之間,排連、轉員屢嘗損益,而大率因于舊制。

乾道六年,主管侍衛馬軍司公事李顯忠言:「本司諸兵將官有闕,自來擇眾所推者,不以次序上聞陞遷。比年須自訓練官充準備將,準備將及二年升副將,副將及二年升正將,正將及三年升統領官,再及三年升統制官,竊恐無以激揚士氣。請今後兵將官有闕,不以年為限,許本司銓量人材膽勇服從上聞補用。」詔從其請。此誠砥礪兵將之良法也。

嘉定中,樞密院言:

諸軍轉員遷補,務在均一。如內諸班直循舊格排連,積習既久,往往超躐升轉,後名反居前列,高下不倫,甚失公平之意。

今參酌前後例格,均次資序:其一曰,內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轉東西班西第二都知,內殿直左第二班副都知轉散直左班都知。其二曰,散員左第二班副都知升內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散員右第一班副都知升內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其三曰,散員右第一班副都知升內殿直右第一班副都知,散中左第二班副都知升內殿直右第二班副都知。其四曰,散指揮左第一班副都知升散員左第一班副都知,散指揮右第一班副都知升散員右第一班副都知。其五曰,散指揮左第二班副都知升散員左第二班副都知,散指揮右第三班副都知升右第二班副都知。其六曰,散都頭左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左第一班副都知,散都頭右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右第一班都知。其七曰,散祗候左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左第一班副都知,散祗候右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右第二班副都知。其八曰,內殿直左第一班押班遷轉東西班西第一班副都知,內殿直右第一班押班轉東西班西第三班副都知。

以上各系升四名外,禦龍直禦龍左第一直十將轉禦龍弓箭直副都頭,禦龍直右第一直十將轉禦龍弩直副都頭,禦龍骨朵子直左第一直十將升禦龍左第一直十將,禦龍弩直左第一直十將升禦龍弓箭左第三直十將,系各升六名。

於是超躐積習之弊盡革,而為定製焉。

淳祐十一年,御史台條奏軍功賞格違法之弊:「在法,邊戍獲捷、奇功、暴露、撤戍者,制閫、軍帥舉奏授官,必其人身親行陣,有戰禦功。今自守闕進勇副尉至承信郎、承節郎者,其弊尤多,乃以奉權要,酬私恩,或轉售於人。方等第功賞之初,即竄名其中,朝廷審核,動涉歲年,已無稽考。甚至承受、廳吏、廝卒之流,足跡未嘗出都門,而沾親冒矢石、往來軍旅之恩,授以名器。請申嚴帥閫,令立功人親授告身,庶革冒濫。」


  
寶祐五年,樞密院言:「應從軍職事,必立戰功,並隊伍中人曾經拍試武藝;若訓練官以遞而升者,或年限未及仍帶‘權’字,俟年及方升正統制,此定法也。近年任子、雜流冒授者,才無差遣,便請從軍,繇統領至總管,曾幾何時,超躐而進。甫得總管,卻恥軍職,輒稱私計不便,或托父母老疾,巧計離軍,又以筋力未衰,求差正任,甚非法意。」

至咸淳中,大將若呂文德、夏貴、孫虎臣、範文虎輩,矜功怙寵,慢上殘下,行伍功賞,視為己物,私其族姻故舊,俾戰士身膏于草莽,而奸人坐竊其勛爵矣。

屯戍之制凡遣上軍,軍頭司引對,賜以裝錢。代還,亦入見,犒以飲食,簡拔精鋭,退其癃老。至于諸州禁、廂軍亦皆戍更,隷州者曰駐泊。戍蜀將校,不遣都虞候,當行者易管他營。凡屯駐將校帶遙郡者,以客禮見長吏,余如屯駐將校。凡駐泊軍,若捍禦邊寇,即總管、鈐轄共議,州長吏等毋預。事涉本城,並屯駐在城兵馬,即知州、都監、監押同領。若州與駐泊事相關者,公牒交報。凡戍更有程: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江、淮、兩浙、荊湖、川峽、廣南東路三年,廣南西路二年,陝西城砦巡檢並將領下兵半年。

景祐元年,詔:「若聞陝西戍卒,多為大將選置麾下,及偏裨臨陣,鮮得精鋭自隨。自今以全軍隷逐將,毋得選占。」三年,詔廣、桂、荊、潭、鼎、澧六州各置雄略一營,與歸遠軍更戍嶺外。

康定元年,頒銅符、木契、傳信牌。銅符上篆刻曰「某處發兵符」,下鑄虎豹為飾,而中分之。右符五,左旁作虎豹頭四;左符五,右旁為四竅,令可勘合。又以篆文相向側刻十干字為號:一甲己,二乙庚,三丙辛,四丁壬,五戊癸。左符刻十干半字,右符止刻甲己等兩半字。右五符留京師,左符降總管、鈐轄、知州軍官高者掌之。凡發兵,樞密院下符一至五,周而複始。指揮三百人至五千人用一虎一豹符,五千人已上用雙虎豹符。樞密院下符以右符第一為始,內匣中,緘印之,命使者賫宣同下,雲下第一符,發兵與使者,復緘右符以還,仍疾置聞。所在籍下符資次日月及兵數,毋得付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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