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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 47 / 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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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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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祐元年四月,右司諫蘇轍上言:「諸道禁軍自置將以來,日夜按習武藝,將兵皆蚤晚兩教,新募之士或終日不得休息。今平居無事,朝夕虐之以教閲,使無遺力以治生事,衣食殫盡,憔悴無聊,緩急安得其死力?請使禁軍,除新募未習之人,其餘日止一教。是月,朝請郎任公裕言:「軍中誦習新法,愚懵者頗以為苦。夫射志于中,而擊刺格鬥期于勝,豈必盡能如法?」樞密院亦以為元降教閲新法自合教者指授,不當令兵眾例誦。詔從之。九月,樞密院奏:「異時馬軍教禦陣外,更教馬射。其法:全隊馳馬皆重行為‘之’字,透空發矢,可迭出,最便利。近歲專用順鬃直射、抹鞦背射法,止可輕騎挑戰,即用眾乃不能重列,非便。請自今營閲排日,馬軍‘之’字射與立背射,隔日互教。」詔可。

三年五月,罷提舉教習馬軍所。


  

六年六月,三衙申樞密院,乞近伏七十日依令式放諸軍教。王嚴叟白韓忠彥曰:「景德故事,皆內侍省檢舉傳宣,今但歲舉為常,則不復見朝廷恩意。」忠彥以為然,又開陳太皇太后。曰:「如此則為常事,待處分內侍省。」遂詔:「今後入狀,遣中侍傳宣諸軍住教。」

紹聖元年三月,樞密院言:「禁軍春秋大教賞法,每千人增取二百一十人,給賞有差。」從之。

二年二月,樞密院言:「馬軍自九月至三月,每十日一次出城氵率渲,教習回答野戰走驟向背施放,遇風雪假故權住。」從之。

三年五月,詔在京、府界諸路禁軍格鬥法,自今並依元豐條法教習。七月,詔選弩手兼習神臂弓。八月,詔:「殿前、馬步軍司見管教頭,別選事藝精強、通曉教像體法者,展轉教習。其弓箭手馬、步射射親,用點藥包指及第二指知鏃,並如元豐格法。」是月,又詔復神臂弓射法為百二十步。

元符元年十月,曾布既上巡教使臣罰格,因言:「祖宗以來,禦將士常使恩歸人主,而威令在管軍。凡申嚴軍政,豈待朝廷立法而後施行耶?是管軍失職矣。」帝深以為然。

政和元年二月,詔:「春秋大教,諸軍弓弩鬥力,並依元豐舊制。」

四年五月,臣僚上言:「神臂弓垛遠百二十步,給箭十隻,取五中為合格,軍中少得該賞,恐惰于習射。送殿前、馬步軍司勘會,將中貼箭數並改為上垛,其一中貼此兩上垛。」從之。

五年三月,詔:「自今敢占留將兵,不赴教閲,並以違御筆論。不按舉者,如其罪。」十一月,臣僚言:「春秋大教,諸軍弓弩上取鬥力高強,其射親中多者,激賞太薄,無以為勸。」詔依元豐法。

八年,詔州郡禁軍出戍外,常留五分在州教閲,從毛友之請也。

重和元年正月,而兵部侍郎宇文粹中進對,論禁軍訓練不精,多充雜役。帝曰:「祖宗軍旅之法最為密緻,神考尤加意訓習,近來兵官浸以弛慢。古者春振旅,夏茇舍,秋治兵,冬大閲,皆于農隙以講事,大司馬教戰之法,大宗伯大田之禮,細論周制,大抵軍旅之政,六卿無有不總之者。今士人作守倅,任勸農事,不以勸耕稼為職;管軍府事,不以督訓練為意。自今如役使班直及禁衛者,當差人捉探懲戒。更候日長,即親禦教閲激賞。」尋以粹中所奏參照條令行之。

宣和三年四月,立騎射賞法,其背射上垛中貼者,依步射法推賞。

靖康元年二月,詔:「軍兵久失教習,當汰冗濫。今三衙與諸將招軍,惟務增數希賞,但及等杖,不問勇怯。招收既不精當,教習又不以時,雜色占破,十居三四。今宜招兵之際,精加揀擇,既系軍籍,專使教習,不得以雜色拘占。又神臂弓、馬黃弩乃中國長技,宜多行教習,以扞邊騎。仍令間用衣甲教閲,庶使習熟。」四月,詔復置教場,春秋大閲,及復內教法以激賞之。


  
陣法熙寧二年十一月,趙禼乞講求諸葛亮八陣法,以授邊將,使之應變。詔郭逵同禼講求,相度地形,定為陣圖聞奏。

五年四月,詔蔡挺先進教閲陣圖。帝嘗謂:「今之邊臣無知奇正之體者,況奇正之變乎!且天地五行之數不過五,五陣之變,出於自然,非強為之。」宰相韓絳因請諸帥臣各具戰陣之法來上,取其所長,立以為法。從之。帝患諸將軍行無行陣之法,嘗曰:「李靖結三人為隊必有意。星書,羽林皆以三人為隊,靖深曉此,非無據也。」乃令賈逵、郭固試之。十二月,知通遠軍王韶請降合行條約,詔賜御製《攻守圖》、《行軍環珠》、《武經總要》、《神武秘略》、《風角集占》、《四路戰守約束》各一部,余令關秦鳳路經略司抄錄。

六年,詔諸路經略司,結隊並依李靖法,三人為一小隊,九人為一中隊,賞罰俟成序日取裁。其隊伍及器甲之數,依涇原路牙教法。九月,趙禼言:「欲自今大閲漢蕃陣隊,且以萬二千五百人為法,旌旗麾幟各隨方色。戰國時,大將之旗以龜為飾,蓋取前列先知之義。令中軍亦宜以龜為號。其八隊旗,別繪天、地、風、雲、龍、虎、鳥、蛇。天、地則象其方園,風、雲則狀其飛揚,龍、虎則狀其猛厲,鳥、蛇則狀其翔盤之勢,以備大閲。」樞密院以為陣隊旗號若繪八物,應士眾難辨,且其間亦有無形可繪者。遂詔止依方色,仍異其形制,令勿雜而已。

七年,又命呂惠卿、曾孝寬比校三五結隊法。十月,以新定結隊法並賞罰格及置陣形勢等,遣近侍李憲付趙禼曰:「陣法之詳已令憲面諭,今所圖止是一小陣,卿其從容析問,憲必一一有說。然置陣法度,久失其傳,今朕一旦據意所得,率爾為法,恐有未盡,宜無避忌,但具奏來。」繼又詔曰:「近令李憲賫新定結隊法並賞罰格付卿,同議可否,因以團立將官,更置陣法,卿必深悉朝廷經畫之意。如日近可了,宜令李憲賫赴闕。」禼奏曰:

置陣之法,以結隊為先。李靖以五十人為一隊,每三人自相得者結為一小隊,合三小隊為一中隊,合五中隊為一大隊,余押官、隊頭、副隊頭、左右傔旗五人即充五十,並相依附。今聖制:每一大隊合五中隊,五十人為之;中隊合三小隊,九人為之;小隊合三人為之,亦擇心意相得者。又選壯勇善槍者一人為旗頭,令自擇如己藝、心相得者二人為左右傔;次選勇悍者人為引戰;又選軍校一人執刀在後,為擁隊。凡隊內一人用命,二人應援;小隊用命,中隊應援;中隊用命,大隊應援;大隊用命,小隊應援。如逗撓觀望不即赴救,致有陷失者,本隊委擁隊軍校,次隊委本轄隊將,審觀不救所由,斬之。其有不可救,或赴救不及,或身自受敵,體被重創,但非可救者,皆不坐。其說雖與古同,而用法尤為精密。此蓋陛下天錫勇智,不學而能也。

然議者謂四十五人而一長,不若五人而一長之密。且以五人而一長,即五十人而十長也,推之於百千萬,則為長者多,而統制一也。至如周制:五人為伍,屬之比長;五伍為兩,屬之閭胥;四兩為卒,屬之族師;五卒為旅,屬之黨正;五旅為師,屬之州長;五師為軍,屬之命卿。此猶今之軍制,百人為都,五都為營,五營為軍,十軍為廂。自廂都指揮使而下,各有節級,有員品,亦昔之比長、閭胥、族師、黨正之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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