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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 42 / 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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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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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選禁軍,自奉錢三百已上、弓射一石五斗、弩蹠三石五斗、等樣及龍衛者,並親閲,以隷龍衛、神衛。凡騎禦馬直闕小底,則閲拱聖、驍騎少壯善射者充。凡弓手,內殿直以下選補殿前指揮使,射一石五斗;禦龍弓箭直選補禦龍直、禦龍骨朵子直,東西班帶甲殿侍選補長入祗候,禦龍諸直將虞候選補十將,射皆一石四斗;東西班、散直選補內殿直,捧日、員僚直、天武、龍衛、神衛親從選補諸班直,禦龍骨朵子直、弓箭直將虞候選補十將,禦龍直長行選補將虞候,射皆一石三斗;員僚、龍禦、騎禦馬直小底選補散直,射皆一石二斗。凡弩手,東西班帶甲殿侍選補長騎祗候,射四石;禦龍弩直將虞候選補十將,射三石八斗;長行選補將虞候,射三石五斗。其捧日、天武、龍衛親從選補弩手班、禦龍弩直者,亦如之。其次別為一等,減二斗。自余殿前指揮使、諸班直以歲久若上名出補外職者,所試弓弩鬥力皆遽減,弓自一石三斗至八斗,弩自三石二斗至五斗各有差。

凡班直經上親閲隷籍者,有司勿復按試。其升軍額者,或取少壯拳勇,或旌邊有勞。至于河清遽補,牢城配軍亦間下詔選補,蓋使給役者有時而進,負罪者不終廢也。其退老疾,則以歲首,或出軍回;轉員皆揀汰,上軍以三歲。河北遇大閲亦如之。景祐元年,詔選教駿填拱聖諸軍,退其老疾為剩員,不任役者免為民。


  

三年,詔選驍騎、雲騎、驍勝填拱聖,武騎、寧朔、神騎填驍騎。

康定元年,選禦輦官為禁軍。輦官二十六人遮輔臣喧訴,斬其首二人,余黥隷嶺南,卒選如初。

慶歷三年,詔韓琦、田況選京師奉錢五百已上禁軍武技精捷者,營取五人,樞密院籍記姓名,以備驅使。況因言:「今天下兵逾百萬,視先朝幾三倍,自昔養兵之冗,未有若是。且諸路宣毅、廣勇等軍孱弱眾甚,大不堪戰,小不堪役。宜分遣官選不堪戰者降為廂軍,不堪役者釋之。」上然其言。

皇祐元年,揀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禁廂諸軍,退其罷癃為半分,甚者給糧遣還鄉裡。系化外若以罪隷軍或嘗有戰功者,悉以剩員處之。

三年,韓琦奏:「河北就糧諸軍願就上軍者,許因大閲自言。若等試中格,舊無罪惡,即部送闕,量材升補。」乃詔四路都總管司:「自今春秋閲,委主管選長五尺六寸已上、弓一石五斗、弩三石五斗者,並家屬部送闕。

嘉祐二年,詔神衛水軍等以五年,諸司庫務役兵以三年一揀。五年,選京東西、陝西、河北、河東本城、牢城、河清、裝禦、馬遞鋪卒長五尺三寸勝帶甲者,補禁軍。其嘗犯盜亡坐黥者,配外州軍歸遠、壯勇。

八年,右正言王陶奏:「天下廂軍以歲首揀,至于禁軍雖有駐紮還日揀法,或不舉。臣竊惟調髮禁軍本籍精鋭,軍出之時尤當揀練。請下有司,凡調髮禁軍,委當職官汰年六十已上,將校年六十五已上衰老者,如此則兵精而用省矣。」下其章。殿前、馬步軍司奏曰:「舊制,遣戍陝西、河北、河東、廣南被邊諸軍悉揀汰,餘路則無令。請自今諸軍調發,悉從揀法。」詔可。又詔:「凡選本城、牢城軍士以補龍猛等軍者,併案籍取嘗給奉錢五百及龍猛等者,以配龍猛;其不及等與嘗給奉錢四百以下,若百姓黥隷及龍騎等者,以配龍騎;其龍騎軍士戍還,即選填龍猛。自今本城、牢城悉三年一揀,著為令。」

治平元年,閲親從官武技,得百二十人以補諸班直。乃詔:自今親從官,限年三十五以下者充。又詔:「如聞三路就糧兵,多老疾不勝鎧甲者,可勿拘時,揀年五十以上有子弟或異姓親屬等應樣者代之。如無,聽召外人。」是歲,詔京畿並諸路揀龍騎、壯勇、歸遠、本城、牢城、宣效六軍;河清、車營、致遠、窯務、鑄錢監、屯田務隷籍三十年勝鎧甲者,部送京師填龍猛等軍;其自廣南揀中者,就填江西、荊湖歸遠闕額。仍詔每三年以龍猛等軍闕數聞。又詔諸路,有步射引弓兩石、彍弩四石五斗已上者,奏遣詣闕。

二年,詔京東教閲補禁軍。先是,京東教閲本城,自初置即番隷本路巡檢,久不選補。上聞其軍多勇壯可用者,欲示激勸,故有是詔。

治平四年五月,揀選拱聖、神勇以下勇分,以補捧日、天武、龍、神衛闕數。

元豐三年六月,權主管馬步軍司燕達言:「內外就糧退軍二十一指揮八千餘人,以禁軍小疾故揀退及武藝淺弱人配填,既不訓練,又免屯戍,安居冗食,耗蠹軍儲。若自今更不增補,庶漸銷減,候有闕,依禁軍選募,教習武世,不數年間,退軍可盡變鋭士。內奉錢七百者減為五百,依五百奉錢軍等杖招揀。」從之。仍詔:「上四軍退軍改作五百奉錢軍額。」八月,殿前、步軍司虎翼十指揮出戍歸營,閔其勞苦,詔並升補為神勇指揮。廣西路經略司言:「雄略、澄海指揮闕額,請以諸路配送隷牢城卒所犯稍輕,及少壯任披帶者選補。」從之。

四年四月,提舉河北義勇保甲狄諮言:「舊制,諸指揮兵給內有老疾年五十五已上、有弟侄子孫及等杖者,令承替名糧,其間亦有不堪征役者,乞年四十已上許令承替。」詔河北馬步諸軍依此。十二月,詔諸班直、上四軍,毋得簡常有罪改配人。


  
元祐二年七月,詔諸路每歲于八月後解發試武藝人到闕,殿前司限次年正月,軍頭司限二月以前試驗推恩。呈試武藝人同。

三年閏十二月,樞密院言:「在京諸軍兵額多闕,而京東、西路就糧禁軍往往溢額。」詔差官往逐路同長吏揀選發遣,以補其數。

大觀元年四月,詔曰:「東南諸郡軍旅之事,久失訓齊,民雖浮弱,而阻山帶江,輕而易搖。安必慮危,誠不可忽。其諸軍事藝生疏精熟不同,非獨見將官訓練優劣,實亦系教頭能否。」樞密院請委逐路提舉訓練官妙選精熟教頭,二年一替,若能訓練精熟,然後推賞。從之。

至若省並之法,凡軍各有營,營各有額。皇祐間,馬軍以四百、步軍以五百人為一營。承平既久,額存而兵闕,馬一營或止數十騎,兵一營或不滿一二百。而將校猥多,賜予廩給十倍士卒,遞遷如額不少損。帝患之,熙寧二年,始議並廢。陝西馬步軍營三百二十七,併為二百七十,馬軍額以三百人,步軍以四百人。其後凡撥並者,馬步軍營五百四十五併為三百五十五,而京師、府界、諸路及廂軍皆會總畸零,各足其常額。

凡並營,先為繕新其居室,給遷徙費。軍校員溢,則以補他軍闕,或隨所並兵入各指揮,依職次高下同領。帝嘗謂輔臣曰:「天下財用,朝廷稍加意,則所省不可勝計。乃者銷並軍營,計減軍校、十將以下三千餘人,除二節賜予及傔從廩給外,計一歲所省,為錢四十五萬緡,米四十萬石,絹二十萬匹,布三萬端,馬藁二百萬。庶事若此,邦財其可勝用哉!」

初議並營,大臣皆以兵驕已久,遽並之必召亂,不可。帝不聽,獨王安石贊決之。時蘇軾言曰:「近者並軍蒐卒之令猝然輕發,甚于前日矣,雖陛下不恤人言,持之益堅,而勢窮事礙,終亦必變。他日雖有良法美政,陛下能復自信乎?」樞密使文彥博曰:「近多更張,人情洶洶非一。」安石曰:「事合更張,豈憚此輩紛紛邪!」帝用安石言,卒並營之。自熙寧以至元豐,歲有並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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