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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 35 / 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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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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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監察御史王岩叟言:「保甲之害,三路之民如在湯火,未必皆法之弊,蓋由提舉一司上下官吏逼之使然。而近日指揮雖令冬教,然尚存官司,則所以為保甲之害者,十分之六七猶在,陛下所不知也。此皆奸邪遂非飾過,而巧辭強辨以欺惑聖聽,將至深之病略示更張,以應副陛下聖意而已,非至誠為國家去大害、復大利,以便百姓,為太平長久之計者也。此忠義之良心所以猶抑,奸邪之素計所以尚存。天下之識者,皆言陛下不絶害源,百姓無由樂生;不屏群邪,太平終是難致。臣願陛下奮然獨斷,如聽政之初行數事,則天下之大體無虧,陛下高枕而臥矣。」十月,詔提舉府界、三路保甲官並罷,令逐路提刑及府界提點司兼領所有保甲,止冬教三月。又詔逐縣監教官並罷,委令佐監教。

十一月,岩叟言:


  

保甲行之累年,朝廷固已知人情之所共苦,而前日下詔蠲疾病,汰小弱,釋第五等之田不及二十畝者,省一月之六教而為三月之並教,甚大惠也。然其司尚存,其患終在。今以臣之所見者為陛下言,不敢隱其實以欺朝廷,亦不敢飾其事以罔成法。

夫朝廷知教民以為兵,而不知教之太苛而民不能堪;知別為一司以總之,而不知擾之太煩而民以生怨。教之慾以為用也,而使之至于怨,則恐一日用之,有不能如吾意者,不可不思也。

民之言曰,教法之難不足以為苦,而覊縻之虐有甚焉;覊縻不足以為苦,而鞭笞之酷有甚焉;鞭笞不足以為苦,而誅求之無已有甚焉。方耕方耘而罷,方干方營而去,此覊縻之所以為苦也。其教也,保長得笞之,保正又笞之,巡檢之指使與巡檢者又交撻之,提舉司之指使與提舉司之干當公事者又互鞭之,提舉之官長又鞭之,一有逃避,縣令又鞭之。人無聊生,恨不得死,此鞭笞之所以為苦也。創袍、市巾、買弓、縧箭、添弦、換包指、治鞍轡、蓋涼棚、畫象法、造隊牌、緝架、僦椅卓、圍典紙墨、看定人僱直、均菜緡、納秸粒之類,其名百出,不可勝數。故父老之諺曰:「兒曹空手,不可以入教場。」非虛語也。都副兩保正、大小兩保長,平居于家,婚姻喪葬之問遺,秋成夏熟,絲麻穀麥之要求,遇于城市,飲食之責望。此迫于勢而不敢不致者也。一不如意,即以藝不如法為名,而捶辱之無所不至。又所謂巡檢、指使者,多由此徒以出,貪而冒法,不顧後禍,有逾于保正、保長者,此誅求之所以為甚苦也。

又有逐養子、出贅婿、再嫁其母、兄弟析居以求免者,有毒其目、斷其指、炙其肌膚以自殘廢而求免者,有盡室以逃而不歸者,有委老弱於家而保丁自逃者。保丁者逃,則法當督其家出賞錢十千以募之。使其家有所出,當未至于逃;至于逃,則其困窮可知,而督取十千,何可以得?故每縣常有數十百家老弱嗟咨于道路,哀訴于公庭。如臣之愚,且知不忍,使陛下仁聖知之,當如何也?

又保丁之外,平民凡有一馬,皆令借供。逐場教騎,終日馳驟,往往饑羸以至于斃,誰復敢言?其或主家倘因他出,一誤借供,遂有追呼笞責之害。或因官逋督迫,不得已而易之,則有抑令還取之苦,故人人以有馬為禍。此皆提舉官吏倚法以生事,重為百姓之擾者也。

竊惟古者未嘗不教民以戰,而不聞其有此者,因人之情以為法也。夫緣情以推法,則愈久而愈行;倚威以行令,則愈嚴而愈悖。此自然之理也。獸窮則搏,人窮則詐,自古及今,未有窮其下而能無危者也。臣觀保甲一司,上下官吏,無豪發愛百姓意,故百姓視其官司不啻虎狼,積憤銜怨,人人所同。比者保丁執指使,逐巡檢,攻提舉司干當官,大獄相繼,今猶未已。雖民之愚,顧豈忘父母妻子之愛,而喜為犯上之惡以取禍哉?蓋激之至于此極爾!激之至深,安知其發有不甚于此者?情狀如此,不可不先事而慮,以保大體而圖安靜。

夫三時務農,一時講武,先王之通制也。一月之間並教三日,不若一歲之中並教一月。農事既畢,無他用心,人自安於講武而無憾。遂可罷提舉司,廢巡教官,一以隷州縣,而俾逐路安撫司總之。每俟冬教於城下,一邑分兩番,當一月。起教則與正長論階級,罷教則與正長不相誰何。庶使百姓得以優遊治生,無終年遁逃之苦,無侵漁苛虐之患,無爭陵犯上之惡矣。且武事不廢,威聲亦全,豈不易而有功哉?惟陛下深計遠慮,斷在必行,以省多事,以為生靈安樂之惠,以為國家安靜之福。

又乞罷三路提舉保甲錢糧司及罷提舉教閲,及每歲分保甲為兩番,于十一、十二兩月上教,不必分作四番,且不必自京師遣官視教,止令安撫司差那使臣為便。並從之。


  
元祐元年正月,樞密院言:「府界、三路保甲已罷團教,其教閲器械悉上送官,仍立禁約。」閏二月,詔河北東西路、永興、秦鳳等路提點刑獄兼提舉保甲,並依提刑司例各為一司。三月,王岩叟劾狄諮、劉定奸臓狀。御史孫升亦言:「劉定上挾章惇之奸黨,下附狄諮之庸材,大肆憑陵,公行恐喝,故真定獲鹿之變起於後,澶、滑之盜作於前,願早正其罪。」於是諮、定皆罷,與在外宮觀。十一月,詔府界、三路保甲人戶五等已下、地土不及二十畝者,雖三丁以上,並免教。從殿中侍御史呂陶之請也。

紹聖二年七月,帝問義勇、保甲數,宰臣章惇曰:「義勇,自祖宗以來舊法。治平中,韓琦請遣使詣陝西再括丁數添刺。熙寧中,先帝始行保甲法,府界、三路得七十餘萬丁。設官教閲始於府界,眾議沸騰。教藝既成,更勝正兵。元豐中,始遣使遍教三路。先帝留神按閲,藝精者厚賞,或擢以差使、軍將名目,而一時賞賚率取諸封樁或禁軍闕額,未嘗費戶部一錢。元祐馳廢,深可惜也。」

元符二年九月,御史中丞安惇奏乞教習保甲月分,差官按試。曾布言:「保甲固當教習,然陝西、河東連年進築城砦,調發未已,河北連年水災,流民未復,以此未可督責訓練。」帝曰:「府界豈不可先行?」布曰:「熙寧中教保甲,臣在司農。是時諸縣引見保甲,事藝精熟。」章惇即曰:「多得班行。」布曰:「止是得殿侍、軍將,然俱更差充巡檢司指揮。以此,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趨赴。及引對,所乘皆良馬,鞍韉華楚,馬上事藝往往勝諸軍。知縣、巡檢又皆得轉官或減年。以此,上下皆踴躍自效。然是時司農官親任其事,督責檢察極精密,縣令有抑令保甲置衣裝非理騷擾者,亦皆沖替,故人莫敢不奉法。其後乃令上番。」帝曰:「且與先是府界檢舉施行。」蔡卞曰:「于先朝法中稍加裁損,無不可之理。」布以為甚便,容檢尋文字進呈。

十一月,蔡卞勸上復行畿內保甲教閲法,帝屢以督曾布。是日,布進呈畿內保丁總二十六萬,熙寧中教事藝者凡七萬,因言:「此事固當講求,然廢罷已十五年,一旦復行,與事初無異,當以漸行,則人不至于驚擾。」帝曰:「固當以漸行之。」布曰:「聖諭如此,盡之矣。若便以元豐成法一切舉行,當時保丁存者無幾,以未教習之人,便令上番及集教,則人情洶洶,未易安也。熙寧中,施行亦有漸。容臣講求施行次第。」退以語卞,卞殊以為不快,乃云:「熙寧初,人未知保甲之法。今耳目已習熟,自不同矣。」布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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