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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 529 / 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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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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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宣徽院宣徽南院使北院使掌總領內諸司及三班內侍之籍,郊祀、朝會、宴饗供帳之儀,應內外進奉,悉檢視其名物。舊制,以檢校為使,或領節度及兩使留後,闕則樞密副使一人兼領二使,亦有兼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者。南院資望比北院頗優,然皆通掌,止用南院印,二使共院而各設廳事。其吏史則有都勾押官、勾押官各一人,前行三人,後行十二人,分掌四案:一曰兵案,二曰騎案,主賜群臣新史,及掌諸司使至崇班、內侍供奉官、諸司工匠兵卒之名籍,及三班而下遷補、假故、鞫劾之事。

三曰倉案,掌春秋及聖節大宴、節度使迎授恩賜、上元張燈、四時祠祭及契丹朝貢、內廷學士赴上,並督其供帳,內外進奉視其名物,教坊伶人歲給衣帶,專其奏覆。四曰冑案。掌郊祀、禦殿、朝謁聖容、賜酺國忌供帳之事,諸司使副、三班使臣別籍分產,司其條制,頒諸司工匠休假之。故事,與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以先後入敘位。熙寧四年,詔位參政、樞副、同知下,著為令。九年,詔:「今後遇以職事侍殿上,或中書、樞密院合班問聖體,及非次慶賀,並特序二府班。官制行,罷宣徽院,以職事分隷省、寺,而使號猶存。


  

初,吏部尚書王拱辰治平中知大名府,神宗即位,拜太子少保。明年,檢校太傅,改宣徽北院使,尋遷南院,立班序位視簽樞。元豐六年,拱辰除武安軍節度使再任,自此遂罷使名不復除。獨太子少師張方平許依舊領南院使致仕。哲宗即位,始遷太子太保而罷使名。元祐三年,復置南、北院使,儀品恩數如舊制。六年,以馮京為南院使,而方平亦復使名。中書舍人韓川言:「祖宗設此官,禮均二府,以待勛舊,未嘗帶以致仕。且宣徽,武官也;宮保,文官也,不宜混並。」不聽。方平亦固辭不拜。七年,馮京亦以使致仕。紹聖三年,議者言官名雖復,而無所治之事,乃罷之。南渡以後,不復再置。

三司使使副使判官鹽鐵使度支使戶部使三部副使三部判官三司之職,國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總國計,應四方貢賦之入,朝廷之預,一歸三司。通管鹽鐵、度支、戶部,號曰計省,位亞執政,目為計相。其恩數廩祿,與參、樞同。太平興國八年,分置三使。淳化四年,復置使一員,總領三部。又分天下為十道:曰河南,河東,關西,劍南,淮南,江南東、西,兩浙,廣南。在京東曰左計,京西曰右計,置使二員分掌。俄又置總計使判左、右計事,左、右計使判十道事,凡干涉計度者,三使通議之。五年,罷十道左右計使,復置三部使。咸平六年,罷三部使,復置三司一員。關正使,則以給、諫以上權使事。

使一人,以兩省五品以上及知制誥、雜學士、學士充。亦有輔臣罷政出外,召還充使者。使闕,則有權使事;又闕,則有權發遣公事。掌邦國財用之大計,總鹽鐵、度支、戶部之事,以經天下財賦而均其出入焉。凡奏事及大事悉置案,奏牒常事止署案。太平興國初,以賈琰為三司副使,七年,以侯陟、王明同判三司,遂省副使。鹽鐵,掌天下山澤之貨,關市、河渠、軍器之事,以資邦國之用。度支,掌天下財賦之數,每歲均其有無,制其出入,以計邦國之用。戶部,掌天下戶口、稅賦之籍,榷酒、工作、衣儲之事,以供邦國之用。

副使以員外郎以上歷三路轉運及六路發運使充。

判官以朝官以上曾歷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充。

三部副使各一人,通簽逐部之事。舊以員外郎以上充。端拱初,省。淳化三年復置,又省。至道初,又置。真宗即位,副使遷官,遂罷之。咸平六年復置。

三部判官各三人,分掌逐案之事。舊以朝官充。國初承舊制,每部判官一人。乾德四年,三部各置推官一人。太平興國三年,諸案置推官或巡官,以朝官充。四年,三司止置判官一人、推官三人。及分十道,二計各置判官一人。五年,廢十道,三部各置判官二人。

三部各有孔目官一人,都勾押官一人,勾覆官四人。

鹽鐵分掌七案:一曰兵案,掌衙司軍將、大將、四排岸司兵卒之名籍,及庫務月帳,吉凶儀制,官吏宿直,諸州衙吏、胥吏之遷補,本司官吏功過,三部胥吏之名帳及刑獄,造船、捕盜、亡逃絶戶資產、禁錢。景德二年,並度支案為刑案。二曰冑案,掌修護河渠、給造軍器之名物,及軍器作坊、弓弩院諸務諸季料籍。

三曰商稅案,四曰都鹽案,五曰茶案,六曰鐵案,掌金、銀、銅、鐵、硃砂、白礬、綠礬、石炭、錫、鼓鑄。

七曰設案。掌旬設節料齋錢、餐錢、羊豕、米面、薪炭、陶器等物。

度支分掌八案:

一曰賞給案掌諸給賜、賻贈例物、口食、內外春冬衣、時服、綾、羅、紗、縠、綿、布、鞋、席、紙、染料,市舶、權物務、三府公吏。

,二曰錢帛案掌軍中春冬衣、百官奉祿、左藏錢帛、香藥榷易。

,三曰糧料案掌三軍糧料、諸州芻粟給受、諸軍校口食、禦河漕運、商人飛錢。

,四曰常平案掌諸州平糴。大中祥符七年,置主吏七人。

,五曰發運案掌汴河廣濟蔡河漕運、橋樑、折斛,三稅。

,六曰騎案,掌諸坊監院務飼養牛羊、馬畜及市馬等。

七曰觔斗案掌兩京倉廩BW積,計度東京糧料,百官祿;粟廚料。

,八曰百官案。掌京朝幕職官奉料、祠祭禮物、諸州驛料。

戶部分掌五案:一曰戶稅案掌夏稅。

,二曰上供案掌諸州上供錢帛。,三曰修造案掌京城工作及陶瓦八作、排岸作坊、諸庫簿張,勾校諸州營壘、官廨、橋樑、竹木、排筏。

,四曰曲案掌榷酤、官曲。

,五曰衣糧案掌勾校百官諸軍諸司奉料、春冬衣、祿粟、茶、鹽、奚醬、傔糧等。三部諸案,並與本部都孔目官以下分掌。

三部勾院判官各一人,以朝官充。掌勾稽天下所申三部金谷百物出納帳籍,以察其差殊而關防之。鹽鐵院、度支院、戶部院勾覆官各一人。

都磨勘司,端拱九年置。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覆勾三部帳籍,以驗出入之數。

都主轄支收司,淳化三年置。

判司官以判磨勘司官兼。掌官物已支未除之數,候至所受之處,附籍報所由司而對除之。天下上供物至京,即日奏之,納畢,取其鈔以還本州。


  

拘收司,咸平四年置。

以判磨勘司兼掌。凡支收財利未結絶者,籍其名件而督之。

都理欠司,雍熙二年,三部各置理欠,有勾簿司,景德四年廢。

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理在京及天下欠負官物之籍,皆立限以促之。

都憑由司,以判都理欠司官兼,掌在京官物支破之事。凡部支官物,皆覆視無虛謬,則印署而還之,支訖,復據數送勾而銷破之。

開拆司,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受宣敕及諸州申牒之籍,發放以付三部,兼掌發放、勾鑿、催驅、受事。

發放司,掌受三司帖牒而下之。太平興國年中置。

勾鑿司,掌勾校三部公事簿帳。

催驅司,掌督京城諸司庫務末帳,京畿倉場庫務月帳憑由送勾,及三部支訖內外奉祿之事。

受事司,掌諸處解送諸色名籍,以發付三部。

衙司管轄官二人,以判開拆司官及內侍都知、押班充。掌大將、軍將名籍,第其勞而均其役使。

勾當公事官二員,以朝官充。掌分左右廂檢計、定奪、點檢、覆驗、估剝之事。

三司推勘公事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推劾諸部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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