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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 496 / 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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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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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舊法,隨侍見任守倅等官,在本貫二千里外,曰滿裏子弟。試官內外有服親及婚姻家,曰「避親」。館于見任門下,曰「門客」。是三等許牒試,否則不預。間有背本宗而竄他譜,飛賕而移試他道者,議者病之。六年,詔牒試應避者,令本司長官、州守倅、縣令委保,詭冒者連坐。

七年,命行在職事、厘務官並宗子應舉、取應及有官人,並於行在赴國子監試,始命各差詞賦、經義考官。八年,以平江府四經巡幸,其得解舉人援臨安、建康駐蹕例,各免文解一次。時聞徽宗崩,未及大祥,禮部言:故事,因諒闇罷殿試,則省試第一人為榜首,補兩使職官。帝特命為左承事郎,自此率以為常。九年,以陝西舉人久蹈北境,理宜優異,非四川比,令禮部別號取放。川、陝分類試額自此始。是歲,以科試、明堂同在嗣歲,省司財計艱于辦給,又患初仕待闕率四五年,若使進士、蔭人同時差注,俱為不便,增展一年,則合舊制。十年,遂詔諸州依條發解,十二年正月省試,三月禦試,後皆準此。


  

十三年,國子司業高閌言:「取士當先經術。請參合三場,以本經、《語》、《孟》義各一道為首,詩賦各一首次之,子史論一道、時務策一道又次之,庶幾如古試法。又《春秋》義當於正經出題。」並從之。初立同文館試,凡居行在去本貫及千里已上者,許附試于國子監。十五年,凡特奏名賜同學究出身者,舊京府助教今改將仕郎。是歲,始定依汴京舊制,正奏及特恩分兩日唱名。十七年,申禁程文全用本朝人文集或歌頌及佛書全句者。

十八年,以浙漕舉人有勢家行賂、假手濫名者,諭有司立賞格,聽人捕告。十九年,詔:「自今鄉貢,前一歲,州軍屬縣長吏籍定合應舉人,以次年春縣上之州,州下之學,核實引保,赴鄉飲酒,然後送試院。及期投狀射保者勿受。」自神宗朝程顥、程頤以道學倡于洛,四方師之,中興盛于東南,科舉之文稍用頤說。諫官陳公輔上疏詆頤學,乞加禁絶;秦檜入相,甚至指頤為「專門」,侍御史汪勃請戒飭攸司,凡專門曲說,必加黜落;中丞曹筠亦請選汰用程說者:並從之。二十一年,禦試得正奏名四百人,特奏名五百三十一人。中興以來,得人始盛。

二十二年,以士習《周禮》、《禮記》,較他經十無一二,恐其學浸廢,遂命州郡招延明於《二禮》者,俾立講說以表學校,及令考官優加誘進。舊諸州皆以八月選日試舉人,有趁數州取解者。二十四年,始定試期並用中秋日,四川則用季春,而仲秋類省。初,秦檜專國,其子熺廷試第一,檜陽引降第二名。是歲,檜孫塤舉進士,省試、廷對皆首選,姻黨曹冠等皆居高甲,後降塤第三。二十五年,檜死,帝懲其弊,遂命貢院遵故事,凡合格舉人有有權要親族,並令覆試。仍奪塤出身,改冠等七人階官並帶「右」字,余悉駁放。程、王之學,數年以來,宰相執論不一,趙鼎主程頤,秦檜主王安石。至是,詔自今毋拘一家之說,務求至當之論。道學之禁稍解矣。

自經、賦分科,聲律日盛,帝嘗曰:「向為士不讀史,遂用詩賦。今則不讀經,不出數年,經學廢矣。」二十七年,詔復行兼經,如十三年之制。內第一場大小經義各減一道,如治《二禮》文義優長,許侵用諸經分數。時號為四科。

舊蜀士赴廷試不及者,皆賜同進士出身。帝念其中有俊秀能取高第者,不宜例置下列,至是,遂諭都省寬展試期以待之。及唱名,閻安中第二,梁介第三,皆蜀士也,帝大悅。二十九年,孫道夫在經筵,極論四川類試請託之弊,請盡令赴禮部。帝曰:「後舉但當遣御史監之。」道夫持益堅,事下國子監,祭酒楊椿曰:「蜀去行在萬里,可使士子涉三峽、冒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監試得人足矣。」遂詔監司,守亻卒賓客力可行者赴省,余不在遣中。是歲,四川類省試始從朝廷差官。

初,類試第一人恩數優厚,視殿試第三人,賜進士及第;後以何耕對策忤秦檜,乃改禮部類試蜀士第一等人,並賜進士出身,自是無有不赴禦試者。惟遇不親策,則類省試第一人恩數如舊,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焉。是年詔:「四川等處進士,路遠歸鄉試不及者,特就運司附試一次,仍別行考校,取旨立額。」

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金安節言:「熙寧、元豐以來,經義詩賦,廢興離合,隨時更革,初無定製。近合科以來,通經者苦賦體雕刻,習賦者病經旨淵微,心有弗精,智難兼濟。又其甚者,論既並場,策問太寡,議論器識,無以盡人。士守傳注,史學盡廢,此後進往往得志,而老生宿儒多困也。請復立兩科,永為成憲。」從之。於是士始有定向,而得專所習矣。既而建議者以為兩科既分,解額未定,宜以國學及諸州解額三分為率,二取經義,一取詩賦。若省試,則以累舉過省中數立為定額而分之。詔下其議,然竟不果行。

孝宗初,詔川、廣進士之在行都者,令附試兩浙轉運司。隆興元年,禦試第一人承事郎、簽書諸州節度判官,第二第三人文林郎、兩使職官,第四第五人從事郎、初等職官,第六人至第四甲並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第五甲守選。乾道元年,詔四川特奏名第一等第一名賜同學究出身,第二名至本等末補將仕郎,第二等至第四等賜下州文學,第五等諸州助教。二年,禦試,始推登極恩,第一名宣義郎,第二名與第一名恩例,第三名承事郎;第一甲賜進士及第並文林郎,第二甲賜進士及第並從事郎,第三、第四甲進士出身,第五甲同進士出身;特奏名第一名賜進士出身,第二、第三名賜同進士出身。


  

四年,裁定牒試法:文武臣添差官除親子孫外並罷,其行在職事官除監察御史以上,余並不許牒試。六年,詔諸道試官皆隔一郡選差,後又令歷三郡合符乃聽入院,防私弊也。

帝欲令文士能射禦,武臣知詩書,命討論殿最之法。淳熙二年禦試,唱第後二日,禦殿,引按文士詹騤以下一百三十九人射藝。翌日,又引文士第五甲及特奏名一百五十二人。其日,進士具襕笏入殿起居,易戎服,各給箭六,弓不限鬥力,射者莫不振厲自獻,多命中焉。天子甚悅。凡三箭中帖為上等,正奏第一人轉一官,與通判,余循一資;二箭中為中等,減二年磨勘;一箭中帖及一箭上垛為下等,一任回不依次注官;上四甲能全中者取旨;第五甲射入上等注黃甲,余升名次而已。特奏名五等人射藝合格與文學,不中者亦賜帛。

四年,罷同文館試。又命省試簾外官同姓異姓親若門客,亦依簾內官避親法,牒送別院。五年,以階、成、西和、鳳州正奏名比附特奏名五路人例,特升一甲。六年,詔特奏名自今三名取一,寘第四等以前,余併入第五等,其末等納敕者止許一次,潛藩及五路舊升甲者今但升名。其後又許納敕三次,為定製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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