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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 494 / 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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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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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欲興德行,在於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審好惡以表俗,若欲設科立名以取之,則是教天下相率而為偽也。上以孝取人,則勇者割股,怯者廬墓。上以廉取人,則弊車、羸馬、惡衣、菲食,凡可以中上意者無所不至。自文章言之,則策論為有用,詩賦為無益;自政事言之,則詩賦、論策均為無用。然自祖宗以來莫之廢者,以為設法取士,不過如此也。近世文章華麗,無如楊億。使億尚在,則忠清鯁亮之士也。通經學古,無如孫復、石介。使復、介尚在,則迂闊誕謾之士也。矧自唐至今,以詩賦為名臣者,不可勝數,何負于天下,而必欲廢之?

帝讀軾疏曰:「吾固疑此,得軾議,釋然矣。」他日問王安石,對曰:「今人材乏少,且其學術不一,異論紛然,不能一道德故也。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若謂此科嘗多得人,自緣仕進別無他路,其間不容無賢;若謂科法已善,則未也。今以少壯時,正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此科法敗壞人材,致不如古。」


  

既而中書門下又言:「古之取士,皆本學校,道德一于上,習俗成於下,其人才皆足以有為于世。今欲追復古制,則患於無漸。宜先除去聲病偶對之文,使學者得專意經術,以俟朝廷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于天下,則庶幾可以復古矣。」於是改法,罷詩賦、帖經、墨義,士各占治《易》、《詩》、《書》、《周禮》、《禮記》一經,兼《論語》、《孟子》。每試四場,初大經,次兼經,大義凡十道,後改《論語》、《孟子》義各三道。

次論一首,次策三道,禮部試即增二道。中書撰大義式頒行。試義者須通經、有文采乃為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而已。取諸科解名十之三,增進士額,京東西、陝西、河北、河東五路之創試進士者,及府、監、他路之舍諸科而為進士者,乃得所增之額以試。皆別為一號考取,蓋欲優其業,使不至外侵,則常慕向改業也。

又立新科明法,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桉,所以待諸科之不能業進士者。未幾,選人、任子,亦試律令始出官。又詔進士自第三人以下試法。或言:「高科任簽判及職官,于習法豈所宜緩。昔試刑法者,世皆指為俗吏,今朝廷推恩既厚,而應者尚少,若高科不試,則人不以為榮。」乃詔悉試。帝嘗言:「近世士大夫,多不習法。」吳充曰:「漢陳寵以法律授徒,常數百人。律學在六學之一,後來縉紳,多恥此學。舊明法科徒誦其文,罕通其意,近補官必聚而試之,有以見恤刑之意。」

熙寧三年,親試進士,始專以策,定著限以千字。舊特奏名人試論一道,至是亦制策焉。帝謂執政曰:「對策亦何足以實盡人材,然愈于以詩賦取人爾。」舊制,進士入謝,進謝恩銀百兩,至是罷之。仍賜錢三千,為期集費。諸州舉送、發解、考試、監試官,凡親戚若門客毋試于其州,類其名上之轉運司,與鎖廳者同試,率七人特立一額。後復令存諸科舊額十之一,以待不能改業者。

元祐初,知貢舉蘇軾、孔文仲言:「每一試,進士、諸科及特奏名約八九百人。舊制,禮部已奏名,至禦試而黜者甚多。嘉祐始盡賜出身,近雜犯亦免黜落,皆非祖宗本意。進士升甲,本為南省第一人,唱名近下,方特升之,皆出一時聖斷。今禮部十人以上,別試、國子、開封解試、武舉第一人,經明行修進士及該特奏而預正奏者,定著于令,遞升一甲。則是法在有司,恩不歸於人主,甚無謂也。今特奏者約已及四百五十人,又許例外遞減一舉,則當復增數百人。此曹垂老無他望,布在州縣,惟務黷貨以為歸計。前後恩科命官,幾千人矣,何有一人能自奮厲,有聞于時?而殘民敗官者,不可勝數。以此知其無益有損。議者不過謂宜廣恩澤,不知吏部以有限之官待無窮之吏,戶部以有限之財祿無用之人,而所至州縣,舉罹其害。乃即位之初,有此過舉,謂之恩澤,非臣所識也。願斷自聖意,止用前命,仍詔考官量取一二十人,誠有學問,即許出官。其餘皆補文學、長史之類,不理選限,免使積弊增重不已。」遂詔定特奏名考取數,進士入四等以上、諸科入三等以上,通在試者計之,毋得取過全額之半,是後著為令。

時方改更先朝之政,禮部請置《春秋》博士,專為一經。尚書省請復詩賦,與經義兼行,解經通用先儒傳注及己說。又言:「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敘名在及第進士之上。舊明法最為下科,然必責之兼經,古者先德後刑之意也。欲加試《論語》大義,仍裁半額,注官依科目次序。」詔近臣集議。左仆射司馬光曰:「取士之道,當先德行,後文學;就文學言之,經術又當先於詞采。神宗專用經義、論策取士,此乃復先王令典,百王不易之法。但王安石不當以一傢俬學,今天下學官講解。至于律令,皆當官所須,使為士者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何必置明法一科,習為刻薄,非所以長育人材、惇厚風俗也。」


  
四年,乃立經義、詩賦兩科,罷試律義。凡詩賦進士,于《易》、《詩》、《書》、《周禮》、《禮記》、《春秋左傳》內聽習一經。初試本經義二道,《語》、《孟》義各一道,次試賦及律詩各一首,次論一首,末試子、史、時務策二道。凡專經進士,須習兩經,以《詩》、《禮記》、《周禮》、《左氏春秋》為大經,《書》、《易》、《公羊》、《谷梁》、《儀禮》為中經,《左氏春秋》得兼《公羊》、《谷梁》、《書》,《周禮》得兼《儀禮》或《易》,《禮記》、《詩》併兼《書》,願習二大經者聽,不得偏占兩中經。初試本經義三道,《論語》義一道,次試本經義三道,《孟子》義一道,次論策,如詩賦科。並以四場通定高下,而取解額中分之,各占其半。專經者用經義定取捨,兼詩賦者以詩賦為去留,其名次高下,則于策論參之。自復詩賦,上多向習,而專經者十無二三,諸路奏以分額各取非均,其後遂通定去留,經義毋過通額三分之一。

光又請:「立經明行修科,歲委升朝文臣各舉所知,以勉勵天下,使敦士行,以示不專取文學之意。若所舉人違犯名教及臓私罪,必坐舉主,毋有所赦,則自不敢妄舉。而士之居鄉、居家者,立身行己,不敢不謹,惟懼玷缺外聞。所謂不言之教,不肅而成,不待學官日訓月察,立賞告訐,而士行自美矣。」遂立科,許各舉一人。凡試進士者,及中第唱名日,用以升甲。後分路別立額六十一人,州縣保任上之監司,監司考察以聞,無其人則否。預薦者不試于州郡,惟試禮部。不中,許用特奏名格赴廷試,後以為常。既而詔須特命舉乃舉,毋概以科場年上其名。

六年,詔復通禮科。初,開寶中,改鄉貢《開元禮》為《通禮》,熙寧嘗罷,至是始復。凡禮部試,添知舉官為四員,罷差參詳官,而置點檢官二十人,分屬四知舉,使協力通考;諸州點檢官專校雜犯,亦預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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