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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 482 / 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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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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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82頁

朗讀:

康定二年,少府監言:「每大禮,法物庫定百官品位給朝服。今兩班內,有官卑品高、官高品卑者,難以裁定,願敕禮院詳其等第。」詔下禮院參酌舊制以聞。奏曰:

準《衣服令》,五梁冠,一品、二品侍祠大朝會則服之,中書門下則加籠巾貂蟬。準《官品令》,一品:尚書令,太師,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太子太師、太傅、太保;二品:中書令,侍中,左右仆射,太子少師、少傅、少保,諸州府牧,左右金吾衛上將軍。又準《閣門儀制》,以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臣,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京尹兼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使相,樞密使、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宣徽南北院使、僉書樞密院事並在東宮三司之上。以上品位職事,宜準前法給朝服。宰臣、使相則加籠巾貂蟬,其散官勛爵不繫品位,止從正官為之服。


  

三梁冠,諸司三品、御史台四品、兩省五品侍祠大朝會則服之。御史中丞則冠獬豸。準《官品令》,諸司三品,諸衛上將軍,六軍統軍,諸衛大將軍,神武、龍武大將軍,太常、宗正卿,秘書監,光祿、衛尉、太仆、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國子祭酒,殿中、少府、將作、司天監,諸衛將軍,神武、龍武將軍,下都督,三京府尹,五大都督府長史,親王傅;御史台三品、四品,御史大夫、中丞;兩省三品、四品、五品,左右散騎常侍,門下、中書侍郎,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尚書省三品、四品,六尚書,左右丞,諸行侍郎;東宮三品、四品,賓客,詹事,左右庶子,少詹事,左右諭德。節度使,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三司使,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殿學士,端明殿學士,翰林侍讀、侍講學士,龍圖閣學士,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閣直學士,次中書侍郎;節度觀察留後,次六尚書、侍郎;知制誥,龍圖、天章閣待制,觀察使,次中書舍人;內客省使,次太府卿;客省使,次將作監;引進使,防禦、團練、三司副使,次左右庶子。以上品位職事,宜準前法給朝服。

兩梁冠,四品、五品侍祠大朝會則服之,六品則去劍、佩、綬,御史則冠獬豸。淮《官品令》,諸司四品,太常、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光祿等七寺少卿,國子司業,殿中、少府、將作、司天少監,三京府少尹,太子率更令、家令、仆、諸衛率府率、副率,諸軍衛中郎將,諸王府長史、司馬,大都督府左右司馬,內侍;尚書省五品,左右司諸行郎中;諸司五品,國子博士,經筵博士,太子中允、左右贊善大夫,都水使者,開封祥符、河南洛陽、宋城縣令,太子中舍、洗馬,內常侍,太常、宗正、秘書、殿中丞,著作郎,殿中省五尚奉禦,大理正,諸王友,諸軍衛郎將,諸王府諮議參軍,司天五官正,太史令,內給事;諸升朝官六品以下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尚書省諸行員外郎,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左右正言,監察御史,太常博士,通事舍人。四方館使,次七寺少卿;諸州刺史,次太子仆;謂正任不帶使職者。

東西上閣門使,次司天少監;客省、引進、閣門副使,次諸行員外郎。已上品位職事,據令文,但言四品、五品,亦不分班敘上下。今請自尚書省五品以上及諸州刺史已上,準前法給朝服。其諸司五品已上,實有官高品卑及品高官卑者,宜自諸司五品、國子博士至內給事,並依六品以下例去劍、佩、綬,御史則冠獬豸,衣有中單。其諸司使、副使以下至閣門祗候,如有攝事合請朝服者,並同六品。

詔從所請。

元豐二年,詳定朝會儀注所言:

古者制禮上物,不過十二,天之數也。自上而下,降殺以兩。畿外諸侯,遠于尊者而伸,則以九、以七、以五,從陽奇之數;王朝公卿大夫,近於尊者而屈,則以八、以六、以四,從陰偶之數。本朝《衣服令》,通天冠二十四梁,為乘輿服,以應冕旒前後之數。若人臣之冠,則自五梁而下,與漢、唐少異矣。至于綬,則乘輿及皇太子以織成,諸臣用錦為之。一品、二品冠五梁,中書門下加籠巾貂蟬。諸司三品三梁,四品、五品二梁,御史台四品、兩省五品亦三梁,而綬有暈錦、黃獅子、方勝、練鵲四等之殊。六品則去劍、佩、綬。

隋、唐冠服皆以品為定,蓋其時官與品輕重相準故也。今之令式,尚或用品,雖因襲舊文,然以官方之,頗為舛謬。概舉一二,則太子中允、贊善大夫與御史中丞同品,太常博士品卑于諸寺丞,太子中舍品高於起居郎,內常侍才比內殿崇班,而在尚書諸司郎中之上,是品不可用也。若以差遺,則有官卑而任要劇者,有官品高而處之冗散者,有一官而兼領數局者,有徒以官奉朝請者,有分局蒞職特出於一時隨事立名者,是差遣又不可用也。以此言之,用品及差遣定冠綬之制,則未為允當。伏請以官為定,庶名實相副,輕重有準,仍乞分官為七等,冠綬亦如之。

貂蟬籠巾七梁冠,天下樂暈錦綬,為第一等。蟬,舊以玳瑁為蝴蝶狀,今請改為黃金附蟬,宰相、親王、使相、三師、三公服之。七梁冠,雜花暈錦綬,為第二等,樞密使、知樞密院至太子太保服之。六梁冠,方勝宜男錦綬,為第三等,左右仆射至龍圖、天章、寶文閣直學士服之。五梁冠,翠毛錦綬,為第四等,左右散騎常侍至殿中、少府、將作監服之。四梁冠,簇四雕錦綬,為第五等,客省使至諸行郎中服之。三梁冠,黃獅子錦綬,為第六等,皇城以下諸司使至諸衛率府率服之。內臣自內常侍以上及入內省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前班、東西頭供奉官、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京官秘書郎至諸寺、監主簿,既預朝會,亦宜朝服從事。今參酌自內常侍以上,冠服各從本等,寄資者如本官,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三班使臣,陪位京官為第七等,皆二梁冠,方勝練鵲錦綬。高品以下服色依古者,韠韍、舄、履並從裳色。


  

今制,朝服用絳衣,而錦有十九等。其七等綬,謂宜純用紅錦,以文采高下為差別。惟法官綬用青地荷蓮錦,以別諸臣。《後漢志》:「法冠一曰柱後,執法者服之,侍御史、廷尉正監平也,或謂之獬豸冠。」《南齊志》亦曰:「法冠,廷尉等諸執法者冠之。」今御史台自中丞而下至監察御史,大理卿、少卿、丞,審刑院、刑部主判官,既正定厥官,真行執法之事,則宜冠法冠,改服青荷蓮錦綬,其梁數與佩準本品。

從之。

其後,又詔冬正朝會,諸軍所服衣冠,廂都軍都指揮使、都虞候、領團練使、刺史服第五等,軍都指揮使、都虞候服第六等,指揮使、副指揮使服第七等,並班于庭。副都頭以上常服,班殿門外。其朝會,執事高品以下,並服介幘,絳服,大帶,革帶,韈、履,方心曲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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