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其日出入分,如在虧初定分以上、復末定分以下,即帶食出入。食甚在出入分以下,以出入分減復末定分,為帶食差;食甚在出入分以上者,以虧初定分減出入分,為帶食差;以乘食定分,滿定用而一,日陽以四十二、陰以九十六、月一百二十一除之,為帶食之大分,余為小分。《乾元》各以食甚余與其日晨昏分相減,余為帶食差;其帶食差在定用刻以下者,即帶食出入;以上者,即不帶食出入也。以帶食差乘所食之分,滿定用刻而一,所得以減所食之分,即帶食出入所見之分也。其朔日食甚在晝者,晨為已食之分,昏為所殘之分;若食甚在夜,昏為已食之分,晨為所殘之分。其月食,見此可以知之也。《儀天》以食甚余減晨昏分,余為出入前分,不足者,返減食甚,余為出入後分,以乘所食之分,其食分以本母通之,從其小分,滿定用分除之,所得以本母約之,不滿者,半以上為半強,半以下為半弱,即得帶食出入之分數也。其日、月食甚在出入前者,為所殘之分,在出入後者,為已退之分。
更點:《乾元》、《儀天》謂之月食入定點。
各置虧初、食甚、復末定分,如晨分以下者加晨分,昏分以上者減去昏分,皆以更分除為更數,不盡,以點分除之為點數。命初更,算外,即得所求。《乾元》法同。《儀天》倍其日晨分,以五除之為更分,又以五除之為點分。乃視所求小余,如晨分以下加晨分,昏分以上減去昏分,求更點並同《應天》。
日月食宿分:《乾元》謂之日月食宿。
以天正冬至黃道日度加朔望常日月度,命起鬥初,算外,即日月食在宿分也。《乾元》以距日沒辰至食甚辰之數,約其日離差,用加昏度。《儀天》用加時定月度也。
志第二十三律歷三
○應天乾元儀天歷
步五星
歲星總:七十九萬七千九百三十一、秒五。《乾元》率二十三萬四千五百三十五、秒五千七百二十五,《儀天》木星周率四百二萬八千五百八十七、秒七千五百六十。
平合:三百九十八日、八千八百五十七、秒二十八。《乾元》余二千五百五十五、秒八千六百二十五,約分八十七。《儀天》余八千七百八十七、秒七千五百六十。二歷平合皆謂之周日,數同《應天》。
變差:空、秒一十六。《乾元》差二十八、秒九千四百二十二半,秒母一萬。《儀天》歲差九十八、秒九千五百。上限二百五度,下限一百六十度、二十五分、秒六十三。
熒惑總:一百五十六萬一百五十二、秒三。《乾元》率四十五萬八千五百九十二、秒九千一百八十三、十四。《儀天》火星周率七百八十七萬七千一百九十一、秒一千一百。
平合:七百七十九日、九千二百二、秒一十八。《乾元》余二千七百四、秒五千九百一十七,約分九十二。《儀天》余九千二百九十一、秒一千一百。二歷平合皆謂之周日,數同《應天》。
變差:三、秒空。《乾元》差二十九、秒一千一百三十五。《儀天》歲差九十八、余三千八百。上限一百九十六度八十,下限一百六十八度四十五、秒六十三。
鎮星總:七十五萬六千三百一十一、秒八十五。《乾元》率二十二萬二千三百一十一、秒二千一百六十四、二十。《儀天》土星周率三百八十一萬八千六百八、秒三千五百。
平合:三百七十八日、八百六、秒五十一。《乾元》余二百三十六、秒八百三十一,約分八。《儀天》余八百八、秒三千五百。二歷平合皆謂之周日,數同《應天》。
變差:五、秒七十九。《乾元》差二十八、秒九千五百三。《儀天》歲差一百、秒一千一百,上限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三分、秒八十一,下限同上限。
太白總:一百一十六萬八千二十二、秒四十二。《乾元》率三十四萬三千三百三十九、秒一千五百四十七。《儀天》金星周率五百八十九萬七千四百八十九、秒五千四百。
平合:五百八十三日、八千九百九十六、秒一十。《乾元》余二千六百七十六、秒一千七百三十五,約分九十一。《儀天》余九千一百八十九、秒五千四百。二歷平合皆謂之周日,數同《應天》。
再合:二百九十一日、九千四百九十九、秒五。《乾元》、《儀天》不立此法。
變差:二、秒三十六。《乾元》差二十九、秒一千七百九十八。《儀天》歲差一百二十、余八千三百九,上限一百九十七度一十六,下限一百六十八度、秒六十三。
辰星總:二十三萬一千八百六、秒四十二、八十。《乾元》率八萬八千一百三十七、秒四千四百一十,八十。《儀天》水星周率一百一十七萬三百八十七、秒二千八百。
平合:一百一十五日,八千八百二、秒三十。《乾元》余二千五百八十七、秒二千九十四,約分八十八。《儀天》余八千八百八十七、秒二千八百。二歷平合皆謂之周日,數同《應天》。
再合:五十七日、九千四百二、秒一十五。《乾元》、《儀天》不立此法。
變差:三、秒七十八。《乾元》差二十九、秒一千一百三十八。《儀天》歲差九十八、秒三十,上限一百八十三度、六十二分,下限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秒六十三。
求五星天正冬至後加時平合日度分秒:《乾元》謂之五星平合變日,《儀天》謂之常合中日中度。
各以星總除元積為總數,不盡者,返減星總,余,半而進位;又置總數,木、火三之,土如其數,皆百而從之,以元法收之,為天正冬至後平合日度及分。《乾元》置歲積分,各以星率去之,不盡,用減星率,余以五因之,滿元率收為日,不滿,退除為分。《儀天》各以其星周率去歲積分,不滿者,返減其周率,余以宗法收為日,不盡,退除為分。
求平合入歷分:《乾元》謂之入歷,《儀天》謂之推五星常合入歷度分。
各以其星變差展所求積年,滿三百六十五萬三千二百九十三、秒一十九,去之不盡,以元法收為度,不滿為分,以減平合日,為入歷度分。《乾元》以積年乘星差,以周天策去之,不盡,以元率收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用減平合變日,為入歷分。《儀天》各置其星歲差,以積年乘之,滿三百六十八萬九千八百八、秒九千九百去之,不盡,以宗法收為度,不滿,退收為分。
求入陰陽變分:在陽末變分以下為入陽曆;以上去之,余為入陰曆。置入陰、陽曆分,以陰、陽變數去之,不盡,為入陰、陽數及變分。
《乾元》歲星前限二萬五百五,中限一萬二百四十八,後限一萬六千二十;熒惑前限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二,中限六千五百六十四,後限一萬六千八百四十四;鎮星前限一萬八千二百六十二,中限九千一百二十六,後限同前限,前、後、中皆半周天;太白前限一萬九千七百一十六,中限九千八百五十八,後限一萬六千八百九;辰星前、中、後與鎮星同。又歲星前法一千七百八,後法一千三百三十四,熒惑前法一千六百四十一,後法一千四百三;鎮星、辰星前後法皆一千五百二十二;太白前法一千六百四十三,後法一千四百二。《儀天》各置常合入歷度分,如在上限末數已下者為增數;以上者減去上限末數下度分,余為入下限減數。又各置所入上、下限度分,以上、下限度分相近者減之,余為入次限、下限度及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