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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 - 58 / 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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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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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唐建東、西二都,而東都無廟。則天皇后僭號稱周,立周七廟于東都以祀武氏,改西京唐太廟為享德廟。神龍元年,中宗複位,遷武氏廟主于西京,為崇尊廟,而以東都武氏故廟為唐太廟,祔光皇帝以下七室而親享焉。由是東西二都皆有廟,歲時並享。其後安祿山陷兩京,宗廟皆焚燬。肅宗即位,西都建廟作主,而東都太廟毀為軍營,九室神主亡失,至大曆中,始於人間得之,寓于太微宮,不得祔享。自建中至于會昌,議者不一,或以為:「東西二京宜皆有廟,而舊主當瘞,虛其廟以俟,巡幸則載主而行。」或謂:「宜藏其神主于夾室。」或曰:「周豐、洛有廟者,因遷都乃立廟爾,今東都不因遷而立廟,非也。」又曰:「古者載主以行者,惟新遷一室之主爾,未有載群廟之主者也。」至武宗時,悉廢群議,詔有司擇日修東都廟。已而武宗崩,宣宗竟以太微神主祔東都廟焉。

其追贈皇后、追尊皇太后、贈皇太子往往皆立別廟。其近於禮者,後世當求諸禮;其不合于禮而出其私意者,蓋其製作與其議論皆不足取焉。故不著也。


  

宣宗已復河、湟三州七關,歸其功順宗、憲宗而加謚號。博士李稠請改作神主,易書新謚。右司郎中楊發等議,以謂:「古者已祔之主無改作,加謚追尊,非禮也,始於則天,然猶不改主易書,宜以新謚寶冊告于陵廟可也。」是時,宰相以謂士族之廟皆就易書,乃就舊主易書新謚焉。

禘、祫,大祭也。祫以昭穆合食于太祖,而禘以審諦其尊卑,此祫、禘之義,而為禮者失之。至于年數不同,祖、宗失位,而議者莫知所從。《禮》曰:「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傳》曰:「五年再殷祭。」高宗上元三年十月當祫,而有司疑其年數。太學博士史玄璨等議,以為:「新君喪畢而祫,明年而禘。自是之後,五年而再祭。蓋後禘去前禘五年,而祫常在禘後三年,禘常在祫後二年。魯宣公八年禘僖公,蓋二年喪畢而祫,明年而禘,至八年而再禘。昭公二十年禘,至二十五年又禘,此可知也。」議者以玄璨等言有經據,遂從之。睿宗崩,開元六年喪畢而祫,明年而禘。自是之後,祫、禘各自以年,不相通數。凡七祫五禘,至二十七年,禘、祫並在一歲,有司覺其非,乃議以為一禘一祫,五年再殷,宜通數。而禘後置祫,歲數遠近,二說不同。鄭玄用高堂隆先三而後二,徐邈先二後三。而邈以謂二禘相去為月六十,中分三十置一祫焉。此最為得,遂用其說。由是一禘一祫,在五年之間,合于再殷之義,而置禘先後,則不同焉。

禮,禘、祫,太祖位於西而東向,其子孫列為昭穆,昭南向而穆北向。雖已毀廟之主,皆出而序于昭穆。殷、周之興,太祖世遠,而群廟之主皆出其後,故其禮易明。漢、魏以來,其興也暴,又其上世微,故創國之君為太祖而世近,毀廟之主皆在太祖之上,於是禘、祫不得如古。而漢、魏之制,太祖而上,毀廟之主皆不合食。

唐興,以景皇帝為太祖,而世近在三昭三穆之內,至祫、禘,乃虛東向之位,而太祖與群廟列于昭穆。代宗即位,祔玄宗、肅宗,而遷獻祖、懿祖于夾室。於是太祖居第一室,禘、祫得正其位而東向,而獻、懿不合食。建中二年,太學博士陳京請為獻祖、懿祖立別廟,至禘、祫則享。禮儀使顏真卿議曰:「太祖景皇帝居百代不遷之尊,而禘、祫之時,暫居昭穆,屈己以奉祖宗可也。」乃引晉蔡謨議,以獻祖居東向,而懿祖、太祖以下左右為昭穆。由是議者紛然。

貞元七年,太常卿裴鬱議,以太祖百代不遷,獻、懿二祖親盡廟遷而居東向,非是,請下百寮議。工部郎中張薦等議與真卿同。太子左庶子李嶸等七人曰:「真卿所用,晉蔡謨之議也,謨為『禹不先鯀』之說,雖有其言,當時不用。獻、懿二祖宜藏夾室,以合《祭法》『遠廟為祧,而壇、墠有禱則祭,無禱則止』之義。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曰:“《周禮》有先公之祧,遷祖藏於后稷之廟,其周未受命之祧乎?又有先王之祧,其遷主藏於文、武之廟,其周已受命之祧乎?今獻祖、懿祖,猶周先公也,請築別廟以居之。」司勛員外郎裴樞曰:「建石室于寢園以藏神主,至禘、祫之歲則祭之。」考功員外郎陳京、同官縣尉仲子陵皆曰:「遷神主于德明、興聖廟。」京兆少尹韋武曰:「祫則獻祖東向,禘則太祖東向。」十一年,左司郎中陸淳曰:「議者多矣,不過三而已。一曰復太祖之正位,二曰並列昭穆而虛東向,三曰祫則獻祖,禘則太祖,迭居東向。而復正太祖之位為是。然太祖複位,則獻、懿之主宜有所歸。一曰藏諸夾室,二曰置之別廟,三曰遷于園寢,四曰祔于興聖。然而藏諸夾室,則無饗獻之期;置之別廟,則非《禮經》之文;遷于寢園,則亂宗廟之儀。唯祔于興聖為是。」至十九年,左仆射姚南仲等獻議五十七封,付都省集議。戶部尚書王紹等五十五人請遷懿祖祔興聖廟,議遂定,由是太祖始復東向之位。


  
若諸臣之享其親,廟室、服器之數,視其品。開元十二年著令:一品、二品四廟,三品三廟,五品二廟,嫡士一廟,庶人祭于寢。及定禮:二品以上四廟,三品三廟,三品以上不須爵者亦四廟,四廟有始封為五廟,四品、五品有兼爵亦三廟,六品以下達于庶人,祭于寢。天寶十載,京官正員四品清望及四品、五品清官,聽立廟,勿限兼爵;雖品及而建廟未逮,亦聽寢祭。

廟之制,三品以上九架,廈兩旁。三廟者五間,中為三室,左右廈一間,前後虛之,無重栱、藻井。室皆為石室一,于西墉三之一近南,距地四尺,容二主。廟垣周之,為南門、東門,門屋三室,而上間以廟,增建神廚于廟東之少南,齋院于東門之外少北,制勿逾于廟。三品以上有神主,五品以上有幾筵。牲以少牢,羊、豕一,六品以下特豚,不以祖禰貴賤,皆子孫之牲。牲闕,代以野獸。五品以上室異牲,六品以下共牲。二品以上室以籩豆十,三品以八,四品、五品以六。五品以上室皆簠二、簋二、甒二,鈃二、俎三、尊二、罍二、勺二、爵六,盤一、坫一、篚一、牙盤胙俎一。祭服,三品以上玄冕,五品以上爵弁,六品以下進賢冠,各以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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