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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 下 - 39 /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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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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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暉與彥范等誅張易之兄弟也,洛州長史薛季昶謂暉曰:「二凶雖除,產、祿猶在。請因兵勢誅武三思之屬,匡正王室,以安天下。」暉與張柬之屢陳不可,乃止。季昶嘆曰:「吾不知死所矣。」翌日,三思因韋后之助,潛入宮中,內行相事,反易國政,為天下所患,時議以此歸咎于暉。暉等既失政柄,受制於三思,暉每推床嗟惋,或彈指出血。柬之嘆曰:「主上疇昔為英王時,素稱勇烈,吾留諸武,冀自誅鋤耳。今事勢已去,知復何道。」

三思既深憤惋,以許州司功參軍鄭愔素被暉等廢黜,因令上表陳其罪狀。中宗詔曰:「則天大聖皇后,往以憂勞不豫,凶豎弄權。暉等因興甲兵,剷除妖孽,朕錄其勞效,備極寵勞。自謂勛高一時,遂欲權傾四海,擅作威福,輕侮國章,悖道棄義,莫斯之甚。然收其薄效,猶為隱忍,錫其郡王之重,優以特進之榮。不謂谿壑之志,殊難盈滿,既失大權,多懷怨望。乃與王同皎窺覘內禁,潛相謀結,更欲權兵絳闕,圖廢椒宮,險跡醜辭,驚視駭聽。屬以帝圖伊始,務靜狴牢,所以久為含容,未能暴諸遐邇。自同皎伏法,釁跡彌彰,倘若無其發明,何以懲茲悖亂?跡其巨逆,合置嚴誅。緣其昔立微功,所以特從寬宥,咸宜貶降,出佐遐籓。暉可崖州司馬,柬之可新州司馬,恕己可竇州司馬,玄暐可白州司馬,並員外置。」暉到崖州,竟為周利貞所殺。睿宗即位,追復五王官爵,贈暉秦州都督,謚曰肅愍。建中初,重贈太尉。曾孫元膺,開成三年,自試太子通事舍人為河南縣丞。


  

崔玄暐,博陵安平人也。父行謹,為胡蘇令。本名曄,以字下體有則天祖諱,乃改為玄暐。少有學行,深為叔父秘書監行功所器重。龍朔中,舉明經,累補庫部員外郎。其母盧氏嘗誡之曰:「吾見姨兄屯田郎中辛玄馭云:『兒子從宦者,有人來雲貧乏不能存,此是好消息。若聞貲貨充足,衣馬輕肥,此惡消息。』吾常重此言,以為確論。比見親表中仕宦者,多將錢物上其父母,父母但知喜悅,竟不問此物從何而來。必是祿俸余資,誠亦善事。如其非理所得,此與盜賊何別?縱無大咎,獨不內愧於心?孟母不受魚鮓之饋,蓋為此也。汝今坐食祿俸,榮幸已多,若其不能忠清,何以戴天履地?孔子云:『雖日殺三性之養,猶為不孝。』又曰:『父母惟其疾之憂。』持宜修身潔已,勿累吾此意也。」玄暐遵奉母氏教誡,以清謹見稱。尋授天宮郎中,遷鳳閣舍人。

長安元年,超拜天官侍郎。每介然自守,都絶請謁,頗為執政者所忌。轉文昌左丞。經月餘,則天謂曰:「自卿改職以來,選司大有罪過。或聞令史乃設齋自慶,此欲盛為貪惡耳。今要卿複舊任。」又除天官侍郎,賜雜彩七十段。三年,拜鸞台侍郎、同鳳閣鸞台平章事,兼太子左庶子。四年,遷鳳閣侍郎,加銀青光祿大夫,仍依舊知政事。先是,來俊臣、周興等誣陷良善,冀圖爵賞,因緣籍沒者數百家。玄暐固陳其枉狀,則天乃感悟,咸從雪免。

則天季年,宋璟劾奏張昌宗謀為不軌,玄暐亦屢有讜言,則天乃令法司正斷其罪。玄暐弟升時為司刑少卿,又請置以大闢。其兄弟守正如此。是時,則天不豫,宰相不得召見者累月。及疾少間,玄暐奏言:「皇太子、相王仁QD明孝友,足可親侍湯藥。宮禁事重,伏願不令異姓出入。」則天曰:「深領卿厚意。」尋以預誅張易之功,擢拜中書令,封博陵郡公。中宗將授方術人鄭普思為秘書監,玄暐切諫,竟不納。尋進爵為王,賜實封四百戶,檢校益州大都督府長史,兼知都督事。其後被累貶,授白州司馬,在道病卒。建中初,贈太子太師。

玄暐與弟升甚相友愛。諸子弟孤貧者,多躬自撫養教授,頗為當時所稱。升,官至尚書左丞。玄暐少時頗屬詩賦,晚年以為非己所長,乃不復構思,唯篤志經籍,述作為事。所撰《行己要范》十捲、《友義傳》十捲、《義士傳》十五卷、訓注《文館辭林策》二十捲,並行于代。子璩,頗以文學知名,官歷中書舍人、禮部侍郎。璩子渙,自有傳。曾孫郢,開成三年,自商州防禦判官兼殿中侍御史,入為監察御史。

張柬之,字孟將,襄州襄陽人也。少補太學生,涉獵經史,尤好《三禮》,國子祭酒令狐德棻甚重之。進士擢第,累補青城丞。永昌元年,以賢良征試,同時策者千餘人,柬之獨為當時第一,擢拜監察御史。


  
聖歷初,累遷鳳閣舍人。時弘文館直學士王元感著論云:「三年之喪,合三十六月。」柬之著論駁之曰:

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不刊之典也。謹案《春秋》:「魯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乙巳,公薨。」「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左傳》曰「禮也。」杜預註云:「僖公喪終此年十一月,納幣在十二月。士婚禮,納采納徵,皆有玄纁束帛,諸侯則謂之納幣。蓋公為太子,已行婚禮。」故《傳》稱禮也。《公羊傳》曰:「納幣不書,此何以書?譏喪娶。在三年之外何以譏?三年之內不圖婚。」何休註云:「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冬未滿二十五月,納采、問名、納吉,皆在三年之內,故譏。」何休以公十二月薨,至此冬十二月才二十四月,非二十五月,是未三年而圖婚也。按《經》書「十二月乙巳公薨」,杜預以《長歷》推乙巳是十一月十二日,非十二月,書十二月,是《經》誤。「文公元年四月,葬我君僖公」,《傳》曰,緩也。諸侯五月而葬,若是十二月薨,即是五月,不得言緩。明知是十一月薨,故注僖公喪終此年,至十二月而滿二十五月,故丘明《傳》曰,禮也。據此推步,杜之考校,豈公羊之所能逮,況丘明親受《經》于仲尼乎?且二《傳》何、杜所爭,唯爭一月,不爭一年。其二十五月除喪,由來無別。此則《春秋》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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