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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 83 /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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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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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交定前後所在度半之,亦于赤道四度為限,初十一,每限損一,以終於一。其三度強,平。乃初限數一,每限增一,亦終十一,為交所在。即因十一,每限損一,以終於一。亦三度強,平。又初限數一,每限增一,終於十一,復至交半,返前表裡。仍因十一增損,如道得後交及交半數。各積其數,百八十而一,即道所行每與黃道差數。其月在表,半後交前,損減增加;交後半前,損加增減于黃道。其月在裡,各返之,即得月道所行度。其限未盡四度,以所直行數乖入度,四而一。若月在黃道度,增損于黃道之表裡,不正當於其極,可每日準去黃道度,增損于黃道,而計去赤道之遠近,準上黃道之率以求之,遁伏相消,朓朒互補,則可知也。積交差多,隨交為正。其五星先候,在月表裡出入之漸,又格以黃儀,準求其限。若不可推明者,依黃道命度。

推日度術:


  

置入元距所求年歲數乘之,為積實,周數去之,不盡者,滿度法得積度,不滿為分。以冬至余減分;命積度以黃道起於虛一宿次除之,不滿宿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夜半日所在度及分。

求年天正定朔度:

以定朔日至冬至每日所入先後余為分,日為度,加分以減冬至度,即天正定朔夜半日在所度分。亦去朔日乘衰總已通者,以至前定氣除之,又如上求差加以並去朔日乃減度,亦即天正定朔日所在度。皆日為度,余為分。其所入先後及衰總用增損者,皆分前增、分後損其平日之度。

求次日:

每日所入先後分增損度,以加定朔度,得夜半。

求弦望:

去定朔每日所入分,累而增損去定朔日,乃加定朔度,亦得其夜半。

求次月:

歷算大月三十日,小月二十九日,每日所入先後分增損其月,以加前朔度,即各夜半所在至虛去周分。

求朔弦望辰所加:

各以度準乘定余,約率而一,為平分。又定余乘其日所入先後分,日法而一,乃增損其平分,以加其夜半,即各辰所加。其分皆篾法約之,為轉分,不成為篾。凡朔辰所加者,皆為合朔日月同度。

推月而與日同度術:

各以朔平會加減限數加減朓朒,為平會朓朒。以加減定朔,度準乘,約率除,以加減定朔辰所加日度,即平會辰日所在。又平會余乘度準,約率除,減其辰所在,為平會夜半日所在。乃以四百六十四半乘平會余,亦以周差乘,朔實除,從之,以減夜半日所在,即月平會夜半所在。三十七半乘平會余,增其所減,以加減半,得月平會辰平行度。五百二乘朓棵,亦以周差乘,朔實除而從之,朓減、朒加其平行,即月定朔辰所在度,而與日同。若即以平會朓朒所得分加減平會辰所在,亦得同度。

求月弦望定辰度:

各置其弦望辰所加日度及分,加上弦度九十一,轉分十六,篾三百一十三;望度百八十二,轉分三十二,篾六百二十六;下弦度二百七十三,轉分四十九,篾四十二,皆至虛,去轉周求之。

定朔夜半入轉:

經朔夜半所入準于定朔日有增損者,亦以一日加減之,否者因經朔為定。

其因定求朔次日、弦望、次月夜半者,如于經月法為之。

推月轉日定分術:

以夜半入轉余乘逡差,終法而一,為見差。以息加、消減其日逡分,為月每日所行逡定分。

求次日:

各以逡定分加轉分,滿轉法從度,皆其夜半。因日轉若各加定日,皆得朔、弦望夜半月所在定度。其就辰加以求夜半,各以半逡差減逡分,消者,定余乘差,終法除,並差而半之;息者,半定余以乘差,終法而一。皆加所減,乃以定余乘之,日法而一,各減辰所加度,亦得其夜半度。因夜半亦如此求逡分,以加之,亦得辰所加度。諸轉可初以逡分及差為篾,而求其次,皆訖,乃除為轉分。因經朔夜半求定辰度者,以定辰去經朔夜半減,而求其增損數,乃以數求逡定分,加減其夜半,亦各定辰度。

求月晨昏度:

如前氣與所求每日夜漏之半,以逡定分乘之,百而一,為晨分;減逡定分,為昏分。除為轉度,望前以昏,後以晨,加夜半定度,得所在。

求晨昏中星:

各以度數加夜半定度,即中星度。其朔、弦、望,以百刻乘定余,滿日法得一刻,即各定辰近入刻數。皆減其夜半漏,不盡為晨,初刻不滿者屬昨日。

復月,五千四百五十八。

交月,二千七百二十九。

交率,四百六十五。

交數,五千九百二十三。

交法,七百三十五萬六千三百六十六。

會法,五十七萬七千五百三十。

交復日,二十七。余,二百六十三。秒,三千四百三十五。

交日,十三。余,七百五十二。秒,四千六百七十九。

交限,日,十二。余,五百五十五。秒,四百七十三半。

望差,日,一。余,百九十七。秒,四千二百五半。

朔差,日,二。余,三百九十五。秒,二千四百八十八。

會限,百五十八。余,六百七十六。秒,五十半。

會日,百七十三。余,三百八十四。秒,二百八十三。

推月行入交表裡術:

置入元積月,復月去之,不盡。交率乘而復去,不如復月者,滿交月去之,為在裡數;不滿為在表數,即所求年天正經入交表裡數。


  
求次月:

以交率加之,滿交月去之,前表者在裡,前裡者在表。

推月入交日術:

以朔實乘表裡數,為交實;滿交法為日,不滿者交數而一,為余,不成為秒,命日算外,即其經朔月平入交日餘。

求望:以望差加之,滿交日去之,則月在表裡與朔同;不滿者與朔返。其月食者,先交與當月朔,後交與月朔表裡同。

求次月:朔差加月朔所入,滿交日去之,表裡與前月返;不滿者,與前月同。

求經朔望入交常日:

以月入氣朔望平會日遲速定數,速加、遲減其平入交日餘,為經交常日及余。

求定朔望入交定日:

以交率乘定朓朒,交數而一,所得以朓減、朒加常日餘,即定朔望所入定日及余。其去交如望差以下、交限以上者月食,月在裡者日食。

推日入會日術:

會法除交實為日,不滿者,如交率為余,不成為秒,命日算外,即經朔日入平會日及余。

求望:加望日及余,次月加經朔,其表裡皆準入交。

求入會常日:以交數乘月入氣朔望所平會日遲速定數,交率而一,以速加、遲減其入平會日餘,即所入常日餘。亦以定朓朒,而朓減、朒加其常日餘,即日定朔望所入會日及余。皆滿會日去之,其朔望去會,如望以下、會限以上者,亦月食;月日道表在日道里則日食。

求月定朔望入交定日夜半:

交率乘定余,交數而一,以減定朔望所入定日餘,即其夜半所定入。

求次日:

以每日遲速數,分前增、分後損定朔所入定日餘,以加其日,各得所入定日及余。

求次月:

加定朔,大月二日,小月一日,皆余九百七十八,秒二千四百八十八。各以一月遲速數,分前增、分後損其所加,為定。其入七日,余九百九十七,秒二千三百三十九半以下者,進;其入此以上,盡全余二百四十四,秒三千五百八十三半者,退。其入十四日,如交余及秒以下者,退;其入此以上,盡全余四百八十九,秒千二百四十四者,進而復也。其要為五分,初則七日四分,十四日三分;末則七日後一分,十四日後二分,雖初強末弱,衰率有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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