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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 40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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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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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等級不分長幼的原因是其中的一般人眾沒有被給予為祖國拿起武器的榮譽;一個人必須先有一個家才有保衛家園的權利,今天那些崇拜國王軍隊的無數潦倒之人,在士兵是自由衛士的羅馬時代,恐怕每個人都會被羅馬步兵輕蔑地拒絶。

然而,在最低等級中,還區分無產者和所謂的capite censi。前者,還不是完全的窮困,至少還能為國家提供公民,在緊迫的時候甚至提供兵源。而那些一無所有的後者,他們雖算得上人頭,但被認為是一無所用,瑪瑞烏斯(Marius)是第一個屈尊將他們錄用的人。


  

且不說這第三種劃分的本身好壞,我相信我可以說只有早期羅馬的簡單方式、他們的公正客觀、他們對農業的看重、他們對商業和牟取暴利的輕蔑、才使其成為可行。現代人的無底貪婪、好動、不休的運動、和財產不斷的流動,他們如何能使這樣的系統維持上二十年而不毀滅了整個國家?還應該注意到道德和檢查制度比此系統要更強大並可修正其弊端;富人如果過分懸耀其財產,他會被打入窮人的等級。

從這一切,很易理解為什麼只有五個等級為人常常提起,而實際上卻有六個等級存在。第六等級因不提供軍隊兵員,也就不能派選舉人去運動場的公民集會【原注2】,也就對共和國無所功用,從而很少被認為有其重要性。

這就是羅馬人民的不同劃分。讓我們來考察一下其對公民集會的效果。依法召集的公民集會,叫做康米西亞(Comitia),通常在論壇或運動場舉行。它們分為三種:區的,百人團的,和部落的,依其組織者而定。區的公民集會由羅慕洛首創,百人團的公民集會由塞爾維首創,而部落公民集會由人民保民官建立。只有在這些公民集會中,法律得以通過、官員得以選舉產生,因為每個公民必為區的,或是百人團的,或是部落的一員,每個公民都沒被排除在選舉權之外,羅馬人民是法律上和事實上真正的主權者。

為使集會合法召集而其決議擁有法律的力量,有下列三個條件必須滿足:首先,召集集會的團體或官員必須擁有這樣的權限;其次,每一集會都必須是在法定的日子裡舉行;最後,占卜必須吉利。

不需解釋第一個要求的原因。第二個是出於手續上的考慮;比如說,在節日不應舉行集會,或是集市的日子,鄉民進城做買賣而無暇顧及論壇。通過第三條,元老院能夠保持其驕傲,好動的人民得到制約,需要的時候,訓導煽動性的部落狂熱,儘管後者還可以有更多的方式侵蝕這些規範。

法律和官員選舉並不是集會協議的唯一內容。因為羅馬人民已然行使了政府的最重要的功能,可以說歐洲的命運就決定於這些集會。依據所要決定的問題,處理的事務的多種多樣決定了集會採取的不同形式。


  
要判斷這些不同形式,對之加以比較就足夠了。在建立區劃的時候,羅慕洛的目的是讓人民製約元老院而元老院又反過來制約人民,而他自己主導雙方。於是在這種安排下,他給予人民數字上的權威來制衡他留給貴族的權力和財富。然而,依君主制的精神,他允許貴族通過他們的克萊恩(Client)在選舉多數中保持優勢。這個可尊崇的貴族-克萊恩體制是政治和人道的傑作;無它,和共和制精神如此對立的貴族就不能存在。只有羅馬才擁有這一光榮,為世界做出了良好的榜樣,但是,儘管這一制度還從來沒有過濫權,這一榜樣卻從未再有人能重複。

因為區劃在所有王朝下直到塞爾維(最後的塔克文統治不能算是合法的)都維持了同樣的形式,王族法律一般以區法(leges curiatae)聞名。

在共和制下,仍然侷限在四個城鎮部落、並只包括羅馬普通市民的區制劃分,不論是對領導貴族的元老院,還是對領導良民的平民出身的保民官,都不再適用。他們於是開始發生糾紛,其每況欲下,以至他們三十個權杖【譯註1】往往要集合起來以處理那些本應該在區集會上處理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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