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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 36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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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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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家們往往為事實誤導,他們只看到了那些從開始就構成不善的國家,想不出如何能用我所勾畫的方式治理國事。他們喜歡想象的遊戲,讓一個聰明的惡棍或諂媚的雄辯士把巴黎或倫敦的人民愚弄擺佈。他們不知道克隆威爾【譯註1】只會為波恩的人民強制勞動,杜克·德·比尤夫特【譯註2】會為日內瓦人下入大牢。

但是,當社會紐帶開始鬆散國家開始衰弱時,當私利開始能夠為人感受,較小的社團開始影響整個社會的時候,公益也就開始為人歪曲並遭到抵制,表決也不再能夠無異議通過,一般意志從此不再是全體公民的總體意志,衝突和辯論開始出現,就是最明智的觀點也要受到爭議。


  

最後當國家接近消亡,其存在流于空洞和虛幻時,當社會紐帶在所有人心裡都不復存在時,當最卑鄙的私利厚顏無恥地把自己打扮成公益時,一般意志於是乎也就成了啞巴,每個人都在為其秘密動機所主導,他表達的觀點,就如國家從未存在過一樣,遠不再是身為公民的觀點,僅僅以私利為目標的不公裁決就會虛假地以法律的形式出現。

從上述一切,是否能說一般意志消亡或墮落了?不能:它仍然一如既往,純淨而不會改變;但是,它被其他流行的意志壓倒而只是處于從屬的地位。任何人都會清楚地看到他不能把個人利益和公益完全地分離,但是比之於他想要撈取獨吞的好處,他在此公眾罪責中所分享的份額好象微不足道。除了這些特殊私利之外,為了自己利益,他還會象其他任何人一樣強烈地為公益着想。哪怕是他為錢出賣了自己的選票,他也不曾泯滅了他內心的一般意志,他只是逃避而已。他所犯的錯誤是改變了問題的形態而答非所問;也就是說,以其選票他沒有回答「這一方案對國家有利」,而是說「這一方案對某個人或某部分人有利。」因此,規範公民集會的法律目的不僅是要維護公民內心的一般意志,還要確保一般意志總是被問及,而問題也總是被答覆。

在此,我本可以舉出很多觀察來說明對每一主權行為的簡單表決權-這是每個公民不可剝奪的權利-我還可以說明表達觀點的權利,提出建議的權利,分析和討論的權利,這些權利政府總是極力將之侷限在其政府內部;但是,這一重要課題需要另一部專著,在此一論文中,我無法盡述一切。

---【譯註1】Oliver Cromwell(15881658)英國軍事政治宗教領袖,領導英議會在16421649內戰中戰勝國王查理一世,而成為事實上的獨裁者。他用軍力強制國家憲政,深為後來的英國人不喜,稱之為「劍下的憲政」,但後世史家多首肯其為英國帶來的秩序和發展。【譯註2】Duc de Beaufort(16161669)法國貴族。多次捲入政界陰謀。1649年,他成為一個貴族和中產階級的集團首腦之一,以制衡不斷增長的王族權力,併為此深受中下層巴黎人民的歡迎,冠之以「市場上的王」。但沒多久他又轉而與王族聯盟,任職法國海軍。

《社會契約論》第四冊第二章

投票表決


  
從上一章論述中可以看到,公眾事務處理的方式是公眾道德和政體健康的可靠表露。集會越是一致地達成協議,也就是,觀點越是接近無異議通過,一般意志也就越是占主導地位;而冗長的討論、分歧和騷動預示着私利的盛行和國家的衰退。

當兩個或更多的社會等級進入國家結構,上述論述變得較不明確。以羅馬為例,就是在共和國的黃金時代,公民集會也往往為貴族和平民間的爭端而打斷。但此一例外與其說是真實的還不如說是表面的,在此情形下,由於政體的內在缺陷,可以說一國中存在着兩個國家,上述論述對兩者合一雖不正確,但于其任一個體卻是正確的。就算是在最動盪的時代,當元老院不予干涉,羅馬人民的政令總會和平地頒佈並擁有絶大多數的投票。因為公民只有一個利益,人民也就只有一個意志。

無異議表決在公民落入奴役而不再有自由或意志時走向相反的極端。恐怖和奉迎於是把表決變成了喝采,不再有什麼深思熟慮,有的只是崇拜或詛咒。在帝制下的羅馬,這就是元老院表達自己的卑鄙方式。有時它還伴隨着荒唐的謹慎:塔西圖(Tacitus)寫到,在歐卓(Otho)治下,當元老們歡呼韋特利烏斯(Vitellius)的倒霉時,他們同時也製造了一場大騷亂,這樣一來就是韋特利烏斯將來有機會控制了帝國,他也無法知道元老們每個人說過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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